正文因为违反“忠诚协议” 一男子赔偿前妻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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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忠诚协议” 一男赔前妻30万
男方:“忠诚协议”仅是道德方面的约定;
律师: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中新海南网
曾凡是重庆人,他与前妻离婚后,来到海南经商。1995年,经过多年打拼的曾凡身家百万。虽然事业取得成功,但他内心却感到十分孤独。
1999年,通过朋友介绍,曾凡与性格活泼的贾传红相识,并和这位同样离异的女人登记结婚。婚后的二人世界甜蜜而平静。遭遇过婚姻的不幸,曾凡和贾传红都懂得彼此珍惜。然而,经过第一次不愉快的婚姻,总是让这对夫妇沉浸在互不信任的痛苦之中。
2000年6月,夫妻俩出于对爱情忠诚的考虑,由曾凡拟稿,经贾传红同意,双方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1年8月,贾传红发现了曾凡出轨,和一年轻女子发生婚外恋情。为此,贾传红大吵大闹,曾凡的不忠行为导致二人婚姻关系破裂。曾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传红以曾凡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凡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传红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凡向前妻贾传红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曾凡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忠诚协议”仅是道德方面的约定,属于道德范畴。法院分割夫妻间的财产,应该严格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点评: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内容细化。夫妻间的忠实是婚姻存在的基础,作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守的基本规范,国内外关于婚姻方面的立法通常都有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规定。
本案中,曾某和贾某的“忠诚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违反夫妻忠诚的行为是适用财产责任的,这也是为了保持婚姻稳定,维护公序良俗。
不过,由于现实中“忠诚协议”在签订时双方感情正酣,为了表达对爱情、婚姻的忠诚,夫妻双方不惜签订高额的赔偿金额,以示忠贞,一旦将来发生离婚诉讼,其后果常常是违反约定的一方净身出户还不能够偿还该笔赔偿费用,所以,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律师 冯桦)
记者 王忠新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