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身份证号不一致 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7-21 21:55 浏览量:558
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院审结了一起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
1999年10月份,刘某(女)与张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2月份两人补办了结婚证,两人均系再婚。今年3月份,刘某以两人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经庭审调查,发现刘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书,但两人均没有到民政部门履行结婚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所领取的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为张某某,记载的身份证号也与张某的身份证号不一致,两者的出生年月相差一年以上。另外,在公安机关没有查到张某某的个人信息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他人代为办理登记,且结婚证登记的张某某,在被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张某某户籍情况时,显示无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由他人代为办理登记,以及一方以虚假身份领取结婚证、而并非婚姻当事人的,属于婚姻登记过程中存有瑕疵的行为,也是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对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引起的婚姻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地点:沾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