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家事律师介绍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小林律师风采>个人动态

杨晓林律师在《今日中国》著文《异国网恋需慎重》,谈涉外离婚诉讼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1-03-23 14:36 浏览量:1584439125

 本与巴基斯坦男子里泽(化名)网恋后,张女士与之结婚生子,结果只见了五面的丈夫音信全无。张女士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两人离婚,里泽支付孩子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
                   
                      异国网恋需慎重
              《今日中国》2011年第3期总第60期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杨晓林律师
    
   【案情回顾】
    本与巴基斯坦男子里泽(化名)网恋后,张女士与之结婚生子,结果只见了五面的丈夫音信全无。张女士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两人离婚,里泽支付孩子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

  200311月,已经离异的张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了巴基斯坦男子里泽。3年后,里泽从巴基斯坦来到北京,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一周,里泽就离开北京回了巴基斯坦。此后,张女士曾到巴基斯坦探视丈夫两次,里泽也曾两次来北京,两人总共只见了五面,里泽就失去了消息。而张女士一人带着已经上幼儿园的儿子,花费很大,在她向里泽提出共同抚养孩子的要求后,里泽就换了手机号、变换了工作,神秘消失。去年初,她将里泽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儿子,同时里泽承担孩子直到成年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里泽并未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张女士说,从结婚至今,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经济独立,婚后也基本没有感情交流。当她发现怀孕后,就开始与里泽商谈离婚问题,但对方态度反复,不愿配合办理离婚手续,未能离婚,儿子出生后,里泽也只是象征性地给付了一点抚养费用,根本不关心他们母子。据了解,根据巴基斯坦的法律,里泽无需离婚就可以再婚,而张女士必须离婚后才能再结婚。 


   【律师点评】 

   一、涉外离婚应由哪里法院来管辖?

因对方的国籍是巴基斯坦,所以张女士提起的是涉外离婚诉讼, 对此类案件,两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则上对方在哪里就到哪里起诉他,判决之后也便于执行。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应该结合自身情况,例如经济承受能力、有无子女抚养问题、孩子现在何方、双方共同财产主要在哪里,综合考虑在哪里进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较国内诉讼程序复杂得多。《民事诉讼法》第22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本案张女士选择在我国当地法院起诉符合相关规定。

    二、法院如何给国外一方当事人送达传票、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在中国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上诉状副本、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回证等等以及其他司法文书,原则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因本案中巴基斯坦与我国并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所以本案必须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要通过我国外交部将有关司法文书转递巴基斯坦有关机关送达。如果未能送达,就只能用公告送达方式,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法院传票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法院为什么会缺席判决呢?判决结果能否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要亲自出庭,这是因为涉及身份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重大问题,但是涉外案件当事人如果在国外可以通过办理特别授权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代理出庭。

但是如果经过合法送达、传唤,即使被告仍不到庭,法院是可以缺席作出判决的,只是该判决书不会马上生效,仍需通知遣送打传票一样的程序,登报公告六个月后方才正式生效,在此之前张女士是不能马上结婚的。

另外,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但具体执行起来有困难,因本案中巴两国并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所以只具有纸面上的意义,除非对方来中国,否则是无法申请中国或通过巴国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律师忠告

涉外婚姻,“结婚容易,离婚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大,涉外婚姻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是需要有的,包括婚前应核实婚姻对象在该国的教育背景、职业信息、个人信用、婚姻历史、财产、家庭背景、个人有无犯罪纪录等信查。另外,非常重要的的一点,如果当事人想要选择涉外婚姻时,就必然要未雨绸缪考虑到离婚问及相关成本问题,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由哪国法院管辖、适用哪国法律等问题,从而慎重做出选择,必要时也可请专业律师参谋,也可提前订婚前财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于20101028日通过,自20114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今年也要进行大范围修订,相信今后此类涉外婚姻案件的审理将会更加规范,当事人利益将会更有保证。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