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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奕感恩法律 被前夫抢走的孩子回家了 抢孩子 反会丧失抚养权|杨晓林|家事视点|来源:北京晚报20160222

 发布时间:2019-12-25 14:32 浏览量:1017

黄奕前夫黄毅清趁探望之机,擅自将女儿带到美国,此事引发众议。不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离婚后思儿心切不顾法院既有判决强行带走孩子的事情均有发生。但是尽管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条文不同,但是在抢孩子这件事儿上,中美法官的法律认知如出一辙:不能放任纵容抢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之争,以保护孩子利益为最高原则。

  黄奕前夫黄毅清趁探望之机,擅自将女儿带到美国,此事引发众议。不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离婚后思儿心切不顾法院既有判决强行带走孩子的事情均有发生。但是尽管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条文不同,但是在抢孩子这件事儿上,中美法官的法律认知如出一辙:不能放任纵容抢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之争,以保护孩子利益为最高原则。

  新闻

  被前夫抢走女儿回家

  黄奕微博感恩法律

  不久前,黄奕前夫黄毅清趁探望之机,擅自将女儿带到美国。所幸2月10日晚,黄奕在微博晒出一组与女儿团聚的照片,称:“宝贝回家,心安。感恩法律!感恩所有的朋友!”

  黄奕与黄毅清的女儿在美国出生后的第二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黄奕直接抚养。之后黄毅清探望女儿受阻,去年提起探望权诉讼。经过两审,法院判决黄毅清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并就探望的具体方式进行确认。

  而黄毅清却在胜诉后,趁探望孩子之机,于今年1月16日擅自带走女儿,并发微博称已顺利带女儿至美国。黄奕只得微博隔空喊话,求前夫把孩子还回来。

  随后剧情发展虽不明晰,但结局显然是美国法律没有支持“抢孩子”的一方,孩子重回母亲怀抱。

  案件

  前妻私自带走儿女 美法院判变更监护权

  本报记者了解到,另一起“跨国抢子”案正在海淀法院审理。原告魏先生日前从美国追至中国,状告其前妻李女士擅自将两个学龄前儿女带回中国,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他抚养。

  开庭时,李女士并未现身,法院进行缺席审理。魏先生拿出去年春天美国法院的一份离婚判决书,其中判决孩子的监护权归女方李女士,魏先生有探视权。魏先生很疼爱这对双胞胎儿女,几乎每周都去探望,分别时十分不舍。然而在去年3月份一次探望时,魏先生到前妻的住处却没见着孩子,也联系不上前妻。后来,他才吃惊地得知前妻已将孩子带回中国,而且似乎是在躲着他。魏先生追到中国,根据以往前妻在国内时的电话、住址及亲友联系信息等,到各处查找,却仍不知孩子下落。

  在中国打官司前,魏先生已在美国的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关系。而对于不履行判决、侵犯前夫探视权的行为,美国的法院看得很严重,惩罚比较严厉,最终判决变更监护权,改由魏先生监护两个子女。魏先生回国后,想请求海淀法院直接按照美国法院在监护权方面的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对此,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孙欣法官告诉记者,在中国,法院只认可国外判决中“离婚是否成立”的内容,而对于其他有关人身关系的法律并不认可,当事人不能以此直接要求强制执行。

  因此,魏先生在中国又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要求将其子女的抚养权判归自己。在法庭上,他陈述了自己的理由:“我在美国是大学教师,而她没有工作,是家庭妇女,从经济条件和教育条件上来说,孩子跟着我比较好。”

  案件

  国内也有类似改判案 抢孩子方丧失抚养权

  对于抢孩子一方,国内法院也有予以惩罚性改判的,将抚养权判给没抢孩子的无过错方。

  吴女士与张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但之后双方分居。吴女士起诉离婚,称丈夫经常酗酒,还打骂她。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因在双方分居期间,孩子跟随张先生共同生活,因此判决孩子由其父直接抚养,吴女士月付抚养费900元。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张先生未经吴女士同意,强行将儿子带回老家,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并不准吴女士看望孩子。

  二审法院认为,祖父母虽能对孩子的抚育照料加以辅助,但始终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在未与吴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就将儿子送到老家,使其脱离了父母的关爱,远离其熟悉的成长学习环境,对年幼孩子的健康情智不利。而且张先生上白班,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辅导照料已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但他却没能承担起这一责任。因此,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二审法院改判由吴女士直接抚养儿子,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提醒

  “抢孩子”不讲“法”

  法院做出惩罚性判决

  实践中,离婚过程中及离婚后抢孩子的现象愈演愈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杨晓林认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亲属法在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问题时的最高准则。孩子具有独立属性,并非任何一方的私有产品,父母不能随意处置。在离婚过程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双方也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而不该采取强行带走孩子、妨碍阻止对方及其家人抚养和探望孩子。这样既损害了孩子的利益,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缓解双方矛盾。

  为此,法院在抚养问题上可综合案情做出此种惩罚性判决,以表明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司法态度,即夫妻双方在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应通过正当协商的途径。不少夫妻离婚时认为先把孩子控制在自己那里再说,这样既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也是对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法院完全可以、也应该说“不”。

  拒绝交出抚养权

  最严重可追究刑责

  对于离婚判决中孩子的人身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在相当长时间内存有很大争议。其实,目前抚养权的强制执行并非针对孩子本人,而是对对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

  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可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对拒绝配合执行未成年人抚养归属裁判文书、探望权行使的,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经罚款、司法拘留后仍妨碍破坏民事执行的,可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责。

  杨晓林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视情节轻重,可被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

  尽快解决跨国问题

  避免“跛脚监护”尴尬

  跨国“抢孩子”案件涉及我国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互认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只受理与中国人有关的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同时对此类判决的承认实行分别制,有关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承认,而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实践中一般是不予直接承认,要由当事人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杨晓林认为值得探讨的是,离婚判决中涉及监护权内容的承认,应与离婚判决中夫妻身份关系的承认同步进行,否则会产生“跛脚监护”社会关系。试想一下,假如两国法院判决结果相悖,即在中国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而如果孩子将来去美国,法律上却是由其父亲直接抚养或是担任第一监护人,那孩子未来利益如何保障呢?所以,对离婚判决中子女监护内容的承认应采取宽松态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并有助于社会稳定,而财产问题现时可暂时维持现状。

  推动我国尽早加入

  《海牙诱拐儿童公约》

  黄奕孩子事件过程中,黄毅清曾声称将孩子带到了美国。杨晓林律师认为,尽管黄毅清认为孩子遭受黄奕虐待,但如果他真实施上述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跨境“诱拐儿童行为”,也被称之为“世界上最残忍的偷盗”。

  随着国际民事交往频繁发展、跨国婚姻及离异事件不断增多以及出入境手续日益简化,“诱拐儿童”现象也日益增多。诱拐儿童侵犯了另一方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权,又打断了儿童与其惯常居住生活环境的联系,极不利于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中国内地对这一问题并未有相应法律制度保障,立法上及通常所说的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并非同一概念。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0年10月24日通过《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即“海牙诱拐儿童公约”,通过缔约国中央机关、主管机关之间的直接合作,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确保迅速返还儿童。截至目前该公约成员国已达90多个,而中国尚未加入。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正在修订完善之中。杨晓林律师认为,为使此类悲剧不再上演,我们应积极探讨中国参加该公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利用该公约简易快速的返还机制,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儿童利益,使依我国法律产生的监护权在国外得到有效尊重,减少我国境内此类国际性民事纠纷的发生。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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