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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申请执还是到行政机关申请过户

 发布时间:2015-01-20 09:57 浏览量: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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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7  王茂刚法官

一、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全部转移的,如果原房屋产权人不配合办理过户,受让人(法院判决确定的房屋产权人)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判决中无需写明原房产权人负有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无需通过执行程序)。

例如: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男方张某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李某所有。申请人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二、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房屋由多人共有的(包括按份、共同共有),如果所有共有人共同持法院生效判决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可以直接为所有共有人办理新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共有人不同意共同前往,房管局在无法核实所有共有人的自然信息的情况下,会拒绝为个别共有人单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个别共有人不同意办证的情况下,申请办证的共有人只能通过执行程序,由法院执行庭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所有共有人的自然信息,房管局才会办理。(当某一共有人不配合去办证时,必须通过执行程序)

例如:继承案件中,法院判决遗产房屋由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甲、乙、丙三人各占房屋所有权的20%,被告丁占房屋所有权的40%。如果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去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管局可以直接办理,如果不能共同去办理,房管局不能为某一方共有人单独办理房产证。

三、在法院生效判决中,对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附有条件时,房管局不能单凭法院生效判决书直接办理房产证。由于房管局不能判断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因此,这种情况必须通过执行程序,由法院执行庭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办理。(需立执行案件)。

四、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中,确认一方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过户(多见于合同纠纷),必须由原产权人去房管局配合办理过户,如果受让人单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的,房管局不予办理。此种情形需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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