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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段凤丽律师接受《科学新生活》采访:《婚内性侵 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2-03-10 21:47 浏览量:729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一公务员被曝多次性虐怀孕妻子,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 “婚内性虐”“婚内性侵”“婚内强奸”等成了网络上点击量极高的词汇。那么,婚内性侵是如何定罪的呢?婚内真的藏着“强奸犯”吗?杨晓林律师、段凤丽律师如此解读。。。


          婚内性侵 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2-3-5 科学新生活  编辑:陈业雷
来源:http://www.kxxsh.cn/news.aspx?id=1162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一公务员被曝多次性虐怀孕妻子,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 “婚内性虐”“婚内性侵”“婚内强奸”等成了网络上点击量极高的词汇。
 
那么,婚内性侵是如何定罪的呢?婚内真的藏着“强奸犯”吗?
 
特邀专家 杨晓林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
 
特邀专家 段凤丽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非正常婚姻是前提
 
专题中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体现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的激烈交锋。目前对婚内强奸主要有3种观点,包括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对“婚内强奸”持肯定态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从文义上来说,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也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否定说即传统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互有性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或者说对强奸罪丈夫具有豁免权。
 
折中说也是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结婚即意味着夫妻双方以婚姻为基础的彼此间的***承诺,夫妻彼此应当共同行使和履行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婚姻关系中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尚未发展至分居或诉请离婚的阶段,同居权利与义务对夫妻双方就仍然具有约束力。在此阶段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性暴力并且手段、情节、后果严重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按虐待罪、侮辱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论处,不宜直接以强奸罪论处。
 
目前普遍认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丈夫豁免”渐成历史
 
其他国家和地区, 无论是英美法系抑或是大陆法系, 对婚内强奸的评价态度已经逐渐从过去的否定转向了肯定。
 
最早取消丈夫豁免原则并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是美国,其动力源于上世纪60年代崛起的女权运动。现在在美国,婚内强奸被起诉已无任何法律障碍,美国的判例法认为,只要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进行***都是违法的”。
 
在大陆法系,法国新刑法将强奸罪定义为:“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即不承认对强奸罪存在“丈夫豁免”。
 
德国最新刑法采用的定义是:“强迫他人忍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性行为,或让其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性行为”的为强奸罪,明确放弃了“婚姻外***”的提法。
 
在意大利,最新的判例表明,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实施***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除了对世界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上述西方大国的刑法实现了对“丈夫豁免”这一长达数千年的陋习的革除以外,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南部等国家和地区也分别实现了这一历史性的转换。
 
婚内性侵无罪之——
男子婚内施暴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
 
夫妻双方已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逼发生关系妻子状告丈夫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闹起了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了邻居刘某的注意,刘某随即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毕竟夫妻一场,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一天,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判丈夫行为不构成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点评:
此案中,法院的观点集中反映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婚内强奸的态度——认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它犯罪如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因此,即使当事人双方在“闹离婚”,只要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丈夫就不可能对妻子构成强奸罪。
 
婚内性侵有罪之——
 
丈夫逼妻子发生关系
被判犯下婚内强奸罪
 
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共同生活,妻子提出离婚诉请。在诉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丈夫以暴力威逼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从而引发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被父逼婚婚后不合闹离婚
 
小金是单亲家庭中的独生女,与父亲老金共同生活,大专毕业后,她进入浦东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2006年10月,老金的同事孙女士将自己的弟弟介绍给小金做男友。老金对这个准女婿很有好感,虽然自感不合适,但在父亲的逼迫下小金还是于2008年9月24日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登记结婚一个多月后,出差在外的孙某突然收到小金发来的一个短信,说要重新考虑俩人之间的关系,并说她是因为家里拆迁房子才同意与孙某结婚的。孙某感觉自己被金家玩了一把,因此当小金向他提出离婚请求时,他当即拒绝了。
 
就这样,双方僵持到了2009年11月。经过协商,小金给了孙某1.7万元作为孙曾为金家添置家具的补偿款,孙某向小金出具收条并同意离婚。后来,孙某得知小金家房屋要拆迁,自己可能分得拆迁款,又不愿离婚了。他提出,如要离婚,小金应将拆迁款和家具余款付给自己。
 
2010年3月17日,小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她与孙某离婚。5月1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于是驳回了小金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丈夫恼羞成怒施暴最终获刑
 
2010年6月14日下午1时许,孙某乘车来到小金单位门口,借口说要与她就离婚事宜交换一下意见,让她跟自己走。遭到拒绝后,孙某又拉又扯,强行将小金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自己的暂住处。
 
进屋后,孙某提出要与小金和好,但小金坚决不同意。孙某狠狠扇了小金两记耳光,之后使用暴力强行与小金发生了性关系。两人的争吵与小金的哭闹声惊动了邻居,邻居随即报警。
 
2011年3月11日,检察院以孙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孙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孙某和小金是合法夫妻,不构成强奸罪。孙某在为自己辩护时说:“我也是受害者,在气愤下做错了事情,我很后悔,希望法院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这段婚姻属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小金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小金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目前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主流观点即折中观点——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专家观点
 
特邀专家 蔡玉萍
北京心有灵犀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心理咨询专家,擅长婚姻情感类心理咨询。
 
别让性伤了情
 
发生“婚内强奸”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男女两性在性欲上的差异:首先,男性为了满足生理需要,是可以接受一夜情或者一夜性的;女性则不同,如果没有情作为基础,女性是不愿接受性的。其次,男性性欲强烈,性兴奋来得急促,在兴奋起来后进入即可产生快感;而女性在火候不到的时候,可以在拉手或亲吻中就能达到性满足,而不需要更进一步。再次,男性一旦发动起来就难以遏制或中断;而女性性欲驱动比较慢,性兴奋出现也比较迟缓,可以适时而止。
 
有了这种生理上的差异,出现男性欲望勃发,而女性无动于衷的情况,就成为一种必然。但由此而推论下去,并不等于说“婚内强奸”也是必然的,关键在于男性怎样对待这种生理差异。男性要做到:
 
第一,了解男性和女性生理上的不同点,尽量将性与爱融为一体。第二,等双方酝酿好情绪再去做,不要只顾自己的感受而忽略了女方的感受。第三,如果女方不想做就不要强求,不要强迫进行而让对方有“屈辱”感。第四,在性言性,不谈白天的事,不要把性当成释放各方面压力的渠道。
 
此外,夫妻双方也要清楚,性在婚姻生活中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拿性说事,动不动就“上纲上线”,将常见的性生活不和谐或不完美当成“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四大心理特征
 
1.震怒型强奸:这部分男人将性行为当成了表达并发泄个人愤怒的工具,施暴时间通常发生在沮丧、冲突或激奋的事件之后,如生意失败、升迁受阻、怀疑妻子有外遇等。
 
2.权力型强奸:有些男人是纯粹的自私主义者,一有性欲望就立刻需要得到满足,这时候妻子就完全成了他们获得性满足的工具。他们自以为优越于对方好几个等级,甚至把性生活当成对对方的赏赐,往往会违背妻子意愿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3.虐待型强奸:这些男人将性满足和暴力揉和在一起,用造成对方痛苦的方式寻找自我的兴奋和刺激,在无端的贬损、虐待及咒骂中获得满足。这是心理不正常的粗野表现。
 
4.善意型强奸:有些男人片面强调自己的主动作用,以为只要尽其所能,妻子的情趣迟早会调动起来,因而,当他们发现妻子的不情愿表示时,不但不及时收敛举止,反而会“变本加厉”,最终落得个“费力不讨好”。
 
律师答疑
 
生理期被逼过性生活该咋办
 
(大兴区,宋女士)我和丈夫感情一般,有了孩子后感觉就更疏远了。他有酗酒的毛病,动不动就喝得醉醺醺的,之后不管我心情如何或者是不是在生理期,就会逼迫我跟他过夫妻生活。一开始我还咬牙忍受着,时间长了,我感觉实在是太痛苦了,一天都不想再忍了,可是却找不到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办?
 
在任何情况下,丈夫都无权强迫妻子进行夫妻生活,在女性生理期更是这样。如果确实存在丈夫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宋女士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情节严重,即使不构成强奸罪,也可能构成其它犯罪。如其丈夫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宋女士发生性行为,造成宋女士身心受到重大伤害,还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罚。关键在于宋女士要注意取证,如录音等。
 本刊记者 贺辉
《科学新生活》第663期 警法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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