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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民政审核有瑕疵 可诉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12-02-13 08:45 浏览量:716

女子冒用去世者姓名骗婚 男方想离婚却遭遇困境 律师认为——
民政审核有瑕疵 可诉撤销婚姻

    ·新闻事件·

    明明和一个有名有姓的女人领了结婚证,还给了好几万元的彩礼,没成想却遭遇骗子。想离婚,却不知道应该告谁,因为和自己结婚的女人竟是个早就死了人。

    据报道,2010年,江西吉安县刘朋(化名)和胡素珍领了结婚证,刘家给了胡家近4万元彩礼钱。可2个月后,胡素珍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得知上当,刘朋立即报了案。警方调查发现,这原来是一起典型的骗婚案件。警方走访发现,“胡素珍”的真实身份叫吴观秀。后吴观秀被抓获,并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1年11月,刘朋来到吉安县民政局想撤销婚姻。却被告知,只有找到当事人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可吴观秀正在监狱服刑,刘朋便想与身份证上的“胡素珍”离婚,但公安局却告知:胡素珍已死亡,户口被吴观秀假冒。

    刘朋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也遭拒绝,原因是被告人不明确,领结婚证的真人和身份证上的不一致。

    法律解读

    和“死人”登记  民政审查有瑕疵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方面专业律师杨晓林说,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但受职能限制,审查流于形式。只要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且是自愿结婚,民政局没有理由拒绝其结婚申请。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张爱菊律师说,目前,民政局尚没有有效途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或者婚姻状况信息是否真实。尤其是一代身份证的相片及信息较为模糊,更无法辨别真伪。

    但本案中,如果吴观秀与刘朋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簿,且本人亲自到场,民政局应认真核对照片上的人与现场登记者是否为同一人。草率就为其颁证,民政局没有尽到全面审核义务,行为存在明显瑕疵。

    一方为诈骗结婚  双方婚姻无效

    杨晓林律师认为,虽然从结婚证看新娘是“胡素珍”,但实际是吴观秀盗用“胡素珍”身份骗婚,真实的胡素珍已经死亡。所以,真正与刘朋结婚的当事人应是吴观秀。

    但吴观秀与刘朋登记的目的只是为了诈骗钱财,并无结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婚姻登记双方真实意愿表示的条件,所以,二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被告身份不明确  无法起诉离婚

    张爱菊律师说,诉讼离婚,首先必须有明确被告。结婚证是刘朋起诉离婚的依据,但结婚证中的女方“胡素珍”已死亡,形式上的被告已不存在。

    杨晓林律师提醒,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者,受害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时,都会遇到刘朋这样的尴尬,即无法确定被告。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到底是按结婚证上的登记人确定被告,还是按实际登记人确定被告,各地法院认识不一。故刘朋不能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

    律师建议

    告民政局最有效 可申请撤销婚姻

    杨晓林律师建议,2011年8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目前可行而且能够被民政部门和法院所接受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其与“胡素珍”的婚姻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刘鹏将恢复自由之身。

    由于民政部门职能限制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就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已婚者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重婚等频繁发生。所以,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对公民身份信息的共享势在必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也势在必行。

女子冒用去世者姓名骗婚 男方想离婚却遭遇困境 律师认为——
民政审核有瑕疵 可诉撤销婚姻

    ·新闻事件·

    明明和一个有名有姓的女人领了结婚证,还给了好几万元的彩礼,没成想却遭遇骗子。想离婚,却不知道应该告谁,因为和自己结婚的女人竟是个早就死了人。

    据报道,2010年,江西吉安县刘朋(化名)和胡素珍领了结婚证,刘家给了胡家近4万元彩礼钱。可2个月后,胡素珍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得知上当,刘朋立即报了案。警方调查发现,这原来是一起典型的骗婚案件。警方走访发现,“胡素珍”的真实身份叫吴观秀。后吴观秀被抓获,并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1年11月,刘朋来到吉安县民政局想撤销婚姻。却被告知,只有找到当事人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可吴观秀正在监狱服刑,刘朋便想与身份证上的“胡素珍”离婚,但公安局却告知:胡素珍已死亡,户口被吴观秀假冒。

    刘朋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也遭拒绝,原因是被告人不明确,领结婚证的真人和身份证上的不一致。

    法律解读

    和“死人”登记  民政审查有瑕疵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方面专业律师杨晓林说,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但受职能限制,审查流于形式。只要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且是自愿结婚,民政局没有理由拒绝其结婚申请。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张爱菊律师说,目前,民政局尚没有有效途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或者婚姻状况信息是否真实。尤其是一代身份证的相片及信息较为模糊,更无法辨别真伪。

    但本案中,如果吴观秀与刘朋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簿,且本人亲自到场,民政局应认真核对照片上的人与现场登记者是否为同一人。草率就为其颁证,民政局没有尽到全面审核义务,行为存在明显瑕疵。

    一方为诈骗结婚  双方婚姻无效

    杨晓林律师认为,虽然从结婚证看新娘是“胡素珍”,但实际是吴观秀盗用“胡素珍”身份骗婚,真实的胡素珍已经死亡。所以,真正与刘朋结婚的当事人应是吴观秀。

    但吴观秀与刘朋登记的目的只是为了诈骗钱财,并无结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婚姻登记双方真实意愿表示的条件,所以,二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被告身份不明确  无法起诉离婚

    张爱菊律师说,诉讼离婚,首先必须有明确被告。结婚证是刘朋起诉离婚的依据,但结婚证中的女方“胡素珍”已死亡,形式上的被告已不存在。

    杨晓林律师提醒,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者,受害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时,都会遇到刘朋这样的尴尬,即无法确定被告。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到底是按结婚证上的登记人确定被告,还是按实际登记人确定被告,各地法院认识不一。故刘朋不能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

    律师建议

    告民政局最有效 可申请撤销婚姻

    杨晓林律师建议,2011年8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目前可行而且能够被民政部门和法院所接受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其与“胡素珍”的婚姻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刘鹏将恢复自由之身。

    由于民政部门职能限制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就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已婚者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重婚等频繁发生。所以,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对公民身份信息的共享势在必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也势在必行。

女子冒用去世者姓名骗婚 男方想离婚却遭遇困境 律师认为——
民政审核有瑕疵 可诉撤销婚姻

    ·新闻事件·

    明明和一个有名有姓的女人领了结婚证,还给了好几万元的彩礼,没成想却遭遇骗子。想离婚,却不知道应该告谁,因为和自己结婚的女人竟是个早就死了人。

    据报道,2010年,江西吉安县刘朋(化名)和胡素珍领了结婚证,刘家给了胡家近4万元彩礼钱。可2个月后,胡素珍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得知上当,刘朋立即报了案。警方调查发现,这原来是一起典型的骗婚案件。警方走访发现,“胡素珍”的真实身份叫吴观秀。后吴观秀被抓获,并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1年11月,刘朋来到吉安县民政局想撤销婚姻。却被告知,只有找到当事人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可吴观秀正在监狱服刑,刘朋便想与身份证上的“胡素珍”离婚,但公安局却告知:胡素珍已死亡,户口被吴观秀假冒。

    刘朋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也遭拒绝,原因是被告人不明确,领结婚证的真人和身份证上的不一致。

    法律解读

    和“死人”登记  民政审查有瑕疵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方面专业律师杨晓林说,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但受职能限制,审查流于形式。只要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且是自愿结婚,民政局没有理由拒绝其结婚申请。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张爱菊律师说,目前,民政局尚没有有效途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或者婚姻状况信息是否真实。尤其是一代身份证的相片及信息较为模糊,更无法辨别真伪。

    但本案中,如果吴观秀与刘朋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簿,且本人亲自到场,民政局应认真核对照片上的人与现场登记者是否为同一人。草率就为其颁证,民政局没有尽到全面审核义务,行为存在明显瑕疵。

    一方为诈骗结婚  双方婚姻无效

    杨晓林律师认为,虽然从结婚证看新娘是“胡素珍”,但实际是吴观秀盗用“胡素珍”身份骗婚,真实的胡素珍已经死亡。所以,真正与刘朋结婚的当事人应是吴观秀。

    但吴观秀与刘朋登记的目的只是为了诈骗钱财,并无结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婚姻登记双方真实意愿表示的条件,所以,二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被告身份不明确  无法起诉离婚

    张爱菊律师说,诉讼离婚,首先必须有明确被告。结婚证是刘朋起诉离婚的依据,但结婚证中的女方“胡素珍”已死亡,形式上的被告已不存在。

    杨晓林律师提醒,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者,受害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时,都会遇到刘朋这样的尴尬,即无法确定被告。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到底是按结婚证上的登记人确定被告,还是按实际登记人确定被告,各地法院认识不一。故刘朋不能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

    律师建议

    告民政局最有效 可申请撤销婚姻

    杨晓林律师建议,2011年8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目前可行而且能够被民政部门和法院所接受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其与“胡素珍”的婚姻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刘鹏将恢复自由之身。

    由于民政部门职能限制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就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已婚者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重婚等频繁发生。所以,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对公民身份信息的共享势在必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也势在必行。

女子冒用去世者姓名骗婚 男方想离婚却遭遇困境 律师认为——
民政审核有瑕疵 可诉撤销婚姻
    ·新闻事件·
    明明和一个有名有姓的女人领了结婚证,还给了好几万元的彩礼,没成想却遭遇骗子。想离婚,却不知道应该告谁,因为和自己结婚的女人竟是个早就死了人。
    据报道,2010年,江西吉安县刘朋(化名)和胡素珍领了结婚证,刘家给了胡家近4万元彩礼钱。可2个月后,胡素珍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得知上当,刘朋立即报了案。警方调查发现,这原来是一起典型的骗婚案件。警方走访发现,“胡素珍”的真实身份叫吴观秀。后吴观秀被抓获,并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1年11月,刘朋来到吉安县民政局想撤销婚姻。却被告知,只有找到当事人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可吴观秀正在监狱服刑,刘朋便想与身份证上的“胡素珍”离婚,但公安局却告知:胡素珍已死亡,户口被吴观秀假冒。

    刘朋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也遭拒绝,原因是被告人不明确,领结婚证的真人和身份证上的不一致。

    法律解读

    和“死人”登记  民政审查有瑕疵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方面专业律师杨晓林说,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但受职能限制,审查流于形式。只要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且是自愿结婚,民政局没有理由拒绝其结婚申请。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张爱菊律师说,目前,民政局尚没有有效途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或者婚姻状况信息是否真实。尤其是一代身份证的相片及信息较为模糊,更无法辨别真伪。

    但本案中,如果吴观秀与刘朋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簿,且本人亲自到场,民政局应认真核对照片上的人与现场登记者是否为同一人。草率就为其颁证,民政局没有尽到全面审核义务,行为存在明显瑕疵。

    一方为诈骗结婚  双方婚姻无效

    杨晓林律师认为,虽然从结婚证看新娘是“胡素珍”,但实际是吴观秀盗用“胡素珍”身份骗婚,真实的胡素珍已经死亡。所以,真正与刘朋结婚的当事人应是吴观秀。

    但吴观秀与刘朋登记的目的只是为了诈骗钱财,并无结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婚姻登记双方真实意愿表示的条件,所以,二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被告身份不明确  无法起诉离婚

    张爱菊律师说,诉讼离婚,首先必须有明确被告。结婚证是刘朋起诉离婚的依据,但结婚证中的女方“胡素珍”已死亡,形式上的被告已不存在。

    杨晓林律师提醒,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者,受害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时,都会遇到刘朋这样的尴尬,即无法确定被告。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到底是按结婚证上的登记人确定被告,还是按实际登记人确定被告,各地法院认识不一。故刘朋不能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

    律师建议

    告民政局最有效 可申请撤销婚姻

    杨晓林律师建议,2011年8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目前可行而且能够被民政部门和法院所接受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其与“胡素珍”的婚姻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刘鹏将恢复自由之身。

    由于民政部门职能限制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就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已婚者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重婚等频繁发生。所以,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对公民身份信息的共享势在必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也势在必行。
附:记者采访原始稿件
 
新闻事件
据《法制周报》报道,2010年,江西吉安县刘朋(化名)和胡素珍领了结婚证,刘家给胡家近4万元彩礼钱。可2个月后,胡素珍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刘朋得知上当,便向公安局报了案。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骗婚案件,从相亲到逃跑都是精心策划的。后经警方摸排走访,“胡素珍”被同村人认出,其真实身份是吴观秀。后吴观秀被警察抓获,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1万元。

  刘朋想结束这段婚姻,2011 11 月,刘朋来到吉安县民政局想撤销婚姻。却被告知,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是受胁迫的。只有找到当事人才能办理离婚手续。然而,这个当事人究竟是结婚证上的胡素珍,还是和他一起生活的吴观秀?

因吴观秀正处监狱服刑,刘朋向公安局寻求帮助,又被告知:胡素珍已死亡,其户口被吴观秀假冒,吴观秀其实之前已婚。刘朋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的请求也遭拒绝,原因是被告人不明确,领结婚证的真人和身份证上的不一致。

无奈,2011年底,刘一纸行政诉讼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理由是民政局审查不严。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段凤丽、潘萍解答:

法律看点:

1、本案中,民政局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的责任?

解答:仅从案情陈述中很难判断民政局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形。

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如下:一、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材料有:1.户口簿;2.身份证;3.双方共同提交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二、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三、登记: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政局受职能限制对结婚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声明双方系自愿结婚,民政局一般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而在目前民政局尚没有有效途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或者婚姻状况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给实质上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件,象本案中,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发生跟“死人”登记结婚这样的闹剧就在所难免,极大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与刘朋结婚的当事人到底是胡素珍还是吴观秀?为什么?

解答:从案件客观事实的角度与刘鹏结婚的当事人是吴观秀。

虽然,从结婚证的形式要件角度与其结婚的是“胡素珍”,但经派出所核实并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吴观秀系盗用“胡素珍”身份骗婚,而真实的胡素珍这一主体已经死亡,实际已经不存在。故真正结婚的当事人系吴观秀,而非胡素珍。但需要指出的是,吴观秀作为一个已婚者,其与刘朋前去登记的目的只是为了诈骗钱财,并无结婚的真实意思,即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因此,无论从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吴观秀属已婚身份,再与他人登记显属重婚)还是结婚实质要件所要求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来说,都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3、吉安县民政局说,想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况,就是是受胁迫结的婚。那么,本案中刘朋能要求认定其婚姻无效吗?这个婚姻能撤销吗?请解释。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在实践当中一般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很显然,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吉安县民政局的说法无可厚非。

严格地说,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与刘鹏结婚的真正当事人其实是吴观秀,而非“胡素珍”。吴观秀之前已婚,再与他人登记显属重婚,都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刘朋应当、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其与吴观秀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此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人民法院对于确认婚姻无效诉讼的立案审查较为严格,较普遍的认为仅限于结婚证上的当事人一方,所以此条维权途径较难实现。

  4、刘朋为什么无法到法院起诉离婚?

解答:鉴于本案婚姻当事人吴观秀系冒用死者“胡素珍”身份骗婚所致,结婚证上的女方主体是不存在的,不符合领取结婚的形式及实质性要件。

诉讼离婚,首先必须有明确被告。而起诉离婚的依据——结婚证,本案中结婚证中的女方“胡素珍”已死亡,形式上的被告不存在。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者,受害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时都会遇到刘朋相同的尴尬,即无法确定被告。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到底是按结婚证上的登记人即被冒充者确定被告,还是按实际登记人确定被告,而且三者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各地法院认识不一,造成当事人状告无门的惨状。故本案不能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

5、刘朋可以向吴观秀的原来的丈夫主张返还四万元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刘吴之间婚姻实质无效,吴观秀本人当然有义务应返还四万元彩礼。刘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退赔,公安机关追赃、吴被判刑后,法院可以发回给被害人。

根据现有案情吴原来的丈夫没有参与犯罪行为,也没有享受这笔赃款,只是刘找其退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6、请您给刘朋这种情况出个主意,他怎么办是最合适的?为什么?

    解答:2011812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仅从个案效率和公正的角度出发,从最有效维护刘朋权益的角度来看,刘鹏在目前现实可行而且能够被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所接受的方式是,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其与“胡素珍”的婚姻也就自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刘鹏也就回复了自由之身。

根据案件相关报道,在相关部门着眼解决刘朋实际困境的角度出发大力协调下,已经在通过状告民政局的方式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不久就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题外话:

但是若从一类案件或从有利于解决以后相关案件的角度出发,作为一名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认为还是应当通过确认刘朋与吴观秀之间婚姻无效的便捷民事诉讼方式,而非僵化的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为现实中此类纠纷经常还涉及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本案刘朋的4万块钱彩礼问题,如果不是因为涉及刑事犯罪的话,按照一般理解的程序也只能等到人民法院撤销其与“胡素珍”的结婚证后,另行起诉吴观秀加以解决,如此会大大加重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成本。为了避免当事人“吃二遍苦”,并且能够合法有效地解决瑕疵婚姻纠纷,湖北宜昌市法院在全国率先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成功地解决了《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问题,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值得推广、探讨。
(转自王礼仁法官的“婚姻法直播”新浪博客:宜昌法院坚持民事诉讼解决瑕疵婚姻
 不让当事人吃二遍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120rm.html

200310月国开始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将过去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予以删除。

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虽然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及《行政复议法》尚且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亟待修订完善。

同时,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对公民身份信息的共享势在必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势在必行!民政部门由于职能限制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已婚者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重婚等频繁发生,极大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民政部门可以审查公民的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会杜绝很多本不该发生的尴尬。

2011122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首批4个指导性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统一审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而其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可作为审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效果如何,能否重塑司法权威和公信,有待于实际运行的检验。案例指导能否注重关注和保障民生、回应社会争议的热点。不回避热点,案例指导才能有的放矢,定纷止争,提振司法权威。

“家事无小事”,能否回应社会争议热点,应当是判例选择的重要标准,衷心希望尽快出台与本案相关联的婚姻家事类指导性案例。



女子冒用去世者名字骗婚 男方离婚难状告民政局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0日23:57  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实习生  贺田

  在刚过去的春节里,当万家团圆欢喜时,家住江西吉安县的刘朋(化名)一家却整日愁眉苦脸。原来,困扰刘家一年多的骗婚案依旧没能了断。

  2010年,刘朋和胡素珍相亲成功,次日领了结婚证。刘家给胡家近4万元彩礼钱。两个月后,胡素珍消失得无影无踪。

  原来老婆是个冒牌货,刘朋要结束这段婚姻,但在跑遍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后才发现,他竟处于一场无法离掉的婚姻当中。无奈之下,刘朋只得将吉安县民政局告上法院,并寻思如何挽回自己血汗拼来的数万元礼金。
http://news.sina.com.cn/s/2012-02-10/235723915142.shtml

视频:湖南卫视“辨法三人组”-20120205                    
--------一本结婚证扯出两个妻子                    
湖南卫视于元旦开播的全新法制节目《辨法三人组》,在播出三期后倍受好评,节目聚焦社会问题的题材,实用的法律信息与精彩的故事结合在一起,向观众展示了法制节目的全新魅力。春节过后,《辨法三人组》于元宵节前回到荧屏,第四期节目将把目光聚焦社会上大龄相亲男女,提醒大家小心遭遇骗婚偏财这一违法现象。
一段莫名其妙的婚姻
三十多岁的刘朋(化名)终于结婚了,而且妻子胡素珍又漂亮又懂事,全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之中。可没多久,刘朋却坚持要和胡素珍离婚,他们的婚姻出现了什么问题?而更奇怪的是,当刘朋想去民政局离婚时,居然不知道该和谁离。无奈之下,他找到法院,希望法院帮他解除这段婚姻,可法院也称没法受理他的这个诉讼请求。刘朋的婚姻碰到了什么麻烦?最后又会以一种怎样的方式来解除呢?本期《辨法三人组》将为倒霉的刘朋开出“药方”。
他究竟该和谁离婚?
刘朋看似美满的婚姻最后却落了个荒唐的结局,如今大龄未婚青年越来越多,普通人究竟该怎样避免这样的问题?陈旭(微博)、余婧两位律师对此给出了建议。一旦发现被骗的苗头,要立即报案,寻求法律帮助,不要搞私自解决,以免使自己和家人陷入被动。骗子形式上是“骗婚”,实质上“骗财”。提醒未婚青年及其父母要捂紧“钱袋子”。对那些以各种理由索要巨额彩礼的都要警惕。登记结婚时不仅要出具出示双方的身份证,还要出具双方的户口薄。因受骗而产生了问题婚姻,要及时向当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以帮助你从问题婚姻中解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年新气象,进入龙年,无论是《平民英雄》《辨法三人组》这样的全新栏目,还是《变形计》这样的经典回归,都把目光投向了普通人的喜怒哀乐,人与人之间的冷暖相知。《辨法三人组》本着提供实用法律知识的宗旨,继续关注热点社会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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