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愿意和自己的亲生儿子打官司?”68岁的张大妈提起儿子心里就堵得难受。自2007年7月以来,她和儿子一共打了三场官司。
张大妈说这三场官司和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有关,官司的源头还得从张大妈母亲的拆迁房说起……
母子为房打官司
张大妈是家里的独女,父亲去世后,母亲提出等自己将来身体不好时,由张大妈的儿子来照顾自己,张大妈同意了母亲的提议,并把儿子的户口迁到了母亲家。
1988年10月,母亲承租的两间平房拆迁,换来了一套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的两居室。1995年,张大妈的儿子结婚,就搬到了这套两居室和姥姥一起居住。
让张大妈没想到的是,儿子夫妇二人和姥姥在生活上矛盾不断,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06年2月,当时儿媳妇在电梯里把姥姥的额头打破了。当晚张大妈和女儿接回了母亲,从那以后,母亲一直和张大妈居住,直到去世再也没有回到那个两居室。
2006年8月,按照国家政策,母亲承租的两居室可以购买转到个人名下,“母亲让我帮她把房子买了。”2007年3月,母亲取得了这套两居室的所有权。因为考虑到女儿要照顾自己的生活,同年6月,母亲把房子赠与了张大妈,并办了过户手续,张大妈成了这套两居室的所有权人。
因为和姥姥之间发生了冲突,儿子一家也搬离了两居室。两居室无人居住,加之简易防盗门也破了,张大妈就用铁链把房门锁了起来。
儿子中途回到两居室,看到铁链后,以为张大妈不让他在此居住。2007年7月,儿子以“腾退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张大妈腾退正在居住的另外两间平房。
“我住的这两间平房是我和丈夫的私产,1999年4月过户给了儿子。”想起此事,张大妈后悔不迭,“要知道他会以这个为由和我打官司,当初就不该把房子给他。”也许是因为法官的调解,也许是儿子也认为起诉母亲不对,这场官司还没开庭儿子就撤诉了。
儿子撤诉后,张大妈最终还是同意儿子一家搬回两居室居住。
2010年12月,张大妈的母亲去世了。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张大妈想到两居室里去整理一下母亲的遗物。这一次,她被儿子换的防盗门堵在门外。多次跟儿子要钥匙无果之后,张大妈想到平房已经给了儿子,自己是楼房的产权人,不如把房子换回来,以后大家各过各的,相安无事。于是张大妈找到儿子协商换房一事,没想到,儿子一口回拒。
楼房钥匙不给加上换房无望,一气之下,2011年4月,张大妈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全家搬离两居室。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儿子的户口在拆迁之前是和姥姥在一起的,两居室拆迁安置时是根据被拆迁的家庭人口(正式户口)为准,判决儿子有居住权。张大妈要求儿子腾退两居室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场官司之后,张大妈回到了平房居住,儿子一家依然居住在两居室里。
“说真的,两场官司打的我心里挺寒的。”张大妈说她不想再和儿子打官司了,就让儿子一家在楼房里住着吧。
“树欲静而风不止”,2011年9月,儿子又把张大妈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和张大妈共同共有两居室楼房。
“羊羔都知道跪母求乳,儿子一再把我往法院告,我真的是忍无可忍。”就在儿子状告自己的当月,张大妈做出了一个决定,她把这套两居室赠与了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面对儿子的起诉,张大妈有三个问题:一是儿子起诉和她共同共有两居室,法院是否会支持?二是当初把平房过户给儿子就是为了养儿防老,现在儿子不孝,她是否有权把平房要回来重新处置?三是儿子对两居室有居住权,是否影响张大妈把房子赠与女儿?
接到张大妈的咨询后,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及黄利琴两位律师。
儿子起诉共同共有两居室法院不会支持
“儿子要求共有两居室的诉讼请求,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段律师指出,虽然儿子因为其户口在拆迁之前和姥姥在一起,被作为安置人口而拥有两居室居住权,但居住权毕竟是一种限制物权,不是完整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所有权包括共同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因此,“儿子不能因为拥有对两居室的居住权去主张和其母亲共有两居室”。
根据《物权法》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张大妈是两居室的产权人,因此,她有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作为处分的方式之一,她自然有权将此房赠与他人,包括自己的女儿。”但段律师也提醒,“因为张大妈的儿子有此房的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有对所有权的限制作用,对于已经赠与张大妈女儿的两居室,其儿子仍然拥有居住权。”
平房赠与协议已生效不能随意撤销
张大妈当初把平房过户给儿子,现在想把平房要回来重新处置,黄律师认为,1999年4月,张大妈将平房赠与儿子并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协议已经成立并因实际交付而生效完成,“张大妈自然失去了对赠与协议的任意撤销权,能否撤销的关键在于张大妈是否拥有法定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黄律师解释说:“如果张大妈有证据证明儿子存在以上三种法定撤销事由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赠与。”(本报记者 徐旭 李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