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提出伊始广受质疑 运行两年诸多问号已解河南“社会法庭”是如何摆脱身份争议的
● 法院断案讲法律,但基层群众法律知识少,不见得能接受
● “社会法庭”援引社会规范调处纠纷,结果更接近村民的认识
● “社会法官”不是官,其生命力恰恰在于社会性、民间化
200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设“社会法庭”,初衷是运用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纠纷。然而,“社会法庭”、“社会法官”这些概念一提出,立刻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质疑者有之,观望者有之。两年过去了,“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到底是怎样的一种事物?它将向何方而去?基层群众和干部对它是什么一种态度?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社会法官”和群众,试图打开围绕在“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身上的诸多问号
一问 “社会法庭”干什么
二问土办法能否管用
在禹州市梁北镇苏王口村,董大爷和董小健两家人为村里荒地上的一棵树“较上了劲”。20年前,两家都说树是自家栽的,要砍了卖钱去,为此动了手,一人头上还留了一道“豁子”(伤痕)。当时,在村里制止下,树砍了一半停下,暂时维持现状。未曾想,当年砍了一半的树如今长得枝繁叶茂,价值也由700元升到了3000多元,纠纷再起。矛盾来到“社会法庭”,秦翠芳等几名“社会法官”把两家人叫到一块说理,董大爷说前村支书可以作证,树是他栽的;董小健说我也有证人。“社会法官”问:“谁替你作证?” 董小健说:“俺爸。” 听到这里,“社会法官”对董小健说:“你爸替你作证,别人能信吗?对方比你大几十岁,你年轻,少分一些。”回头又对董大爷说:“祖祖辈辈在一个村里生活,你占大头,给人家一些,就别结怨了。树虽然是你栽的,但地是村里的,再吵下去,谁都不给,归公家。” 一番调停下来,双方接收了这个处置方案。听到这个案例,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阎鑫提起了自己多年前审理的一个“断树”官司。一棵树恰好长在两家承包地的界石上,为树的归属,两家争吵不休。到阎鑫接手时,这个官司已经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来来回回审理4次了,卷宗堆起来足有半米高。经法官的调解,两家同意卖树的钱谁都不要,捐给村里小学,但在“树是谁”上面还得分个高低。阎鑫只好几次去挖树根,刨界石,以树根在哪方多一些定权属。然而另一方说,树也可能长歪,不能靠这说明树是谁栽的。此类令司法机关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的纠纷被认为是“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大展手脚的“场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开生说,法院调处纠纷的依据主要是成文法,成文法具有的“刚性”,虽然有权威、统一等优势,但同时也具有原则性、滞后性的不足。“社会法庭”的优势在于,它是由有威望的民间人士依据风俗习惯、传统道德等民间社会规范的“柔性”力量来解决民间纠纷。在实践中,只要是不违反法律,遵循了合理原则,什么方法有利于解决纠纷,就用什么办法。
三问 “社会法庭”如何建
据统计,截至目前,河南全省已建立2254家“社会法庭”,实现了“一乡一庭”创建目标;选任的8456名常驻“社会法官”中,普通群众占99.8%。如此庞大的网络是如何搭建起来的?许昌市是河南建立“社会法庭”的3个试点之一,其工作较有代表性。然而,这项工作曾经令许昌中院院长梁开生不知如何发力。第一批搞起来的“社会法庭”,庭长是乡党委书记,“社会法官”有人民调解员、派出所所长、治保主任,全是“官”。 “这样搞咋行,‘社会法庭’是民间调解纠纷的自治组织,不能带有行政化色彩。”梁开生认为,“社会法庭”应去掉行政化,“社会法官”从“愿管事、会管事、能管事、管好事”的群众中挑选。民间身份确定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梁开生进行了几次暗访,在一个“社会法庭”,办公桌积了厚厚一层灰,屋里只有一位老大爷。梁开生故意问他是干什么的,老大爷回答:“乡里叫来值班的。”又问做什么事,回答说:“不清楚,说叫做什么‘社会法庭’。”梁开生随即要求建立“社会法官”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力度,建好工作台账。但是“社会法庭”真到全面铺开之际,法院的财力、物力、人力的制约立马表现出来。许昌中院多次向市委和政法委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市委政法委明确提出将“社会法庭”建设工作列入全市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在全省层面,河南省高院制定下发了《社会法庭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中级法院社会法庭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等文件,推进社会法庭建设。
四问基层干部怎么看
建立“社会法庭”,聘请“社会法官”,一个现实问题是,“说事”要场所,误餐要补助,对财政和办公场所本来就比较紧张的乡镇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说老实话,刚听说要建‘社会法庭’,心里有一些排斥。”邓庄乡党委书记时少伟说,别看条条块块在乡镇政府办公楼挂满了牌牌匾匾,绝大多数没坚持多久,就不见人影,还空占一个办公室。但是“社会法庭”建立没有多久,时少伟尝到了甜头,最明显的受益是,再没有信访群众来堵他这个乡党委书记的门,坐在办公室几天不走了。从记者走访的5个乡镇来看,基层干部普遍反映“社会法庭”帮他们解决了“纠纷缠身”的麻烦。时少伟用“春雨”来比喻“社会法庭”所起的作用,他说:“你说春雨有多大,一点也不大,悄无声息的,‘社会法庭’在化解纠纷上面就是这样,不能说干了多大的事情,但是起了社会矛盾润滑剂的作用。”
五问法理纠结怎破解
从《法制日报》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在农村,土生土长的“社会法官”解决民间小纠纷确有一套,但是它在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框架内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吗? “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面对的第一个质疑是能以“法庭”和“法官”命名吗?反对者提出,法庭和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机构和人员,不能顺便使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社会法庭”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自治性民间组织。使用“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这个名称,通俗形象,“法庭”和“法官”一下就能让群众明白这是解决纠纷的,“社会”则强调是依靠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 “虽然有‘法庭’、‘法官’这顶官帽,它们不是官,恰恰相反,它的生命力在于社会性、民间化。”张立勇说。 “社会法庭”去行政化的特征从“社会法官”不发工资中可见一斑。有些地方为了鼓励“社会法官”积极性,定期给予经济补助。但张立勇多次提醒,不能将补助理解为工资,一旦是工资,“社会法官”便成了公职人员,就失去了民间性、志愿性。除身份争议外,有人提出,对于基层矛盾的化解,现行体制有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村里还有治保主任,“社会法庭”难脱重复建设之嫌。张立勇认为,与人民法庭相比,“社会法庭”调处社会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不用写诉状,纠纷一来即受理,一受理即解决。人民法庭断案讲证据、讲程序、讲法律,固然严谨,但基层群众法律知识少、证据意识弱,群众不见得接受。而“社会法庭”主要援引人们熟知的社会规范调处纠纷,使得纠纷的调处结果更接近于村民的认识。
“社会法庭”两年调处纠纷三万余件本报讯 记者邓红阳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河南自2009年建设“社会法庭”以来,截至2010年12月底,“社会法庭”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2239件,且无一件当事人反悔。与此同时,河南省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首次出现下降趋势,较上年减少2.3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