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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提出伊始广受质疑 运行两年诸多问号已解河南“社会法庭”是如何摆脱身份争议的

 发布时间:2011-08-25 16:42 浏览量:592

2011-05-16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邓红阳

法院断案讲法律,但基层群众法律知识少,不见得能接受

● “社会法庭援引社会规范调处纠纷,结果更接近村民的认识

● “社会法官不是官,其生命力恰恰在于社会性、民间化

2009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设社会法庭,初衷是运用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纠纷。然而,社会法庭社会法官这些概念一提出,立刻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质疑者有之,观望者有之。两年过去了,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到底是怎样的一种事物?它将向何方而去?基层群众和干部对它是什么一种态度?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社会法官和群众,试图打开围绕在社会法庭社会法官身上的诸多问号

一问社会法庭干什么

512,记者来到许昌县邓庄乡社会法庭,它设在乡政府办公楼一层,门口挂着社会法庭的匾牌,屋内摆着一个圆桌、几把座椅,四周墙上贴有零收费、零距离、零障碍、零成本让人一步宽、你仁我义表等标语。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设计,社会法庭是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自主、自治协商调处矛盾纠纷的民间组织,一般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每个社会法庭配备23名常驻社会法官,从基层中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高解决纠纷能力的群众中聘请,负责日常调处工作。邓庄乡社会法庭有常驻社会法官”3人、非常驻社会法官”30人,62岁的段玉申是3名常驻社会法官之一,他原来是附近一所中心小学校的校长,在周围十村八里群众当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另一名常驻社会法官李银蛾今年51岁,曾长期担当蒋东村妇女主任,还当过市人大代表、县党代表,用她的话说,在群众眼里,也算个人物社会法官的工作主要是说事,即调处矛盾纠纷。根据规定,社会法庭主要调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纠纷、相邻关系等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段玉申记忆深刻的一次说事,整整说了5天。在蒋西村,相邻而居的王孙两家因排水问题发生口角,王家老母亲冠心病发作死亡。矛盾立马升级,两家召集人手,一场械斗眼看不可避免。得知情况紧急,段玉申等社会法官赶到村里。王家提出,要孙家披麻戴孝,赔偿5万元,孙家表示绝不接受这个条件。段玉申等人把工作重点放在了王家,他说:死了人当然是大事,但是吵架只是一个诱因,你们两家都有责任。难道你们要结一辈子仇?5天时间里,在社会法官说事下,两家怒火怨气消散了,孙家答应出4000元,解决好排水问题,王家也不再追究此事。

二问土办法能否管用

在禹州市梁北镇苏王口村,董大爷和董小健两家人为村里荒地上的一棵树较上了劲20年前,两家都说树是自家栽的,要砍了卖钱去,为此动了手,一人头上还留了一道豁子(伤痕)。当时,在村里制止下,树砍了一半停下,暂时维持现状。未曾想,当年砍了一半的树如今长得枝繁叶茂,价值也由700元升到了3000多元,纠纷再起。矛盾来到社会法庭,秦翠芳等几名社会法官把两家人叫到一块说理,董大爷说前村支书可以作证,树是他栽的;董小健说我也有证人。社会法官问:谁替你作证?董小健说:俺爸。听到这里,社会法官对董小健说:你爸替你作证,别人能信吗?对方比你大几十岁,你年轻,少分一些。回头又对董大爷说:祖祖辈辈在一个村里生活,你占大头,给人家一些,就别结怨了。树虽然是你栽的,但地是村里的,再吵下去,谁都不给,归公家。一番调停下来,双方接收了这个处置方案。听到这个案例,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阎鑫提起了自己多年前审理的一个断树官司。一棵树恰好长在两家承包地的界石上,为树的归属,两家争吵不休。到阎鑫接手时,这个官司已经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来来回回审理4次了,卷宗堆起来足有半米高。经法官的调解,两家同意卖树的钱谁都不要,捐给村里小学,但在树是谁上面还得分个高低。阎鑫只好几次去挖树根,刨界石,以树根在哪方多一些定权属。然而另一方说,树也可能长歪,不能靠这说明树是谁栽的。此类令司法机关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的纠纷被认为是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大展手脚的场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梁开生说,法院调处纠纷的依据主要是成文法,成文法具有的刚性,虽然有权威、统一等优势,但同时也具有原则性、滞后性的不足。社会法庭的优势在于,它是由有威望的民间人士依据风俗习惯、传统道德等民间社会规范的柔性力量来解决民间纠纷。在实践中,只要是不违反法律,遵循了合理原则,什么方法有利于解决纠纷,就用什么办法。

三问社会法庭如何建

据统计,截至目前,河南全省已建立2254社会法庭,实现了一乡一庭创建目标;选任的8456名常驻社会法官中,普通群众占99.8%。如此庞大的网络是如何搭建起来的?许昌市是河南建立社会法庭3个试点之一,其工作较有代表性。然而,这项工作曾经令许昌中院院长梁开生不知如何发力。第一批搞起来的社会法庭,庭长是乡党委书记,社会法官有人民调解员、派出所所长、治保主任,全是这样搞咋行,社会法庭是民间调解纠纷的自治组织,不能带有行政化色彩。梁开生认为,社会法庭应去掉行政化,社会法官愿管事、会管事、能管事、管好事的群众中挑选。民间身份确定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梁开生进行了几次暗访,在一个社会法庭,办公桌积了厚厚一层灰,屋里只有一位老大爷。梁开生故意问他是干什么的,老大爷回答:乡里叫来值班的。又问做什么事,回答说:不清楚,说叫做什么社会法庭梁开生随即要求建立社会法官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力度,建好工作台账。但是社会法庭真到全面铺开之际,法院的财力、物力、人力的制约立马表现出来。许昌中院多次向市委和政法委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市委政法委明确提出将社会法庭建设工作列入全市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在全省层面,河南省高院制定下发了《社会法庭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中级法院社会法庭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等文件,推进社会法庭建设。

四问基层干部怎么看

建立社会法庭,聘请社会法官,一个现实问题是,说事要场所,误餐要补助,对财政和办公场所本来就比较紧张的乡镇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说老实话,刚听说要建社会法庭,心里有一些排斥。邓庄乡党委书记时少伟说,别看条条块块在乡镇政府办公楼挂满了牌牌匾匾,绝大多数没坚持多久,就不见人影,还空占一个办公室。但是社会法庭建立没有多久,时少伟尝到了甜头,最明显的受益是,再没有信访群众来堵他这个乡党委书记的门,坐在办公室几天不走了。从记者走访的5个乡镇来看,基层干部普遍反映社会法庭帮他们解决了纠纷缠身的麻烦。时少伟用春雨来比喻社会法庭所起的作用,他说:你说春雨有多大,一点也不大,悄无声息的,社会法庭在化解纠纷上面就是这样,不能说干了多大的事情,但是起了社会矛盾润滑剂的作用。

五问法理纠结怎破解

  从《法制日报》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在农村,土生土长的社会法官解决民间小纠纷确有一套,但是它在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框架内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吗?社会法庭社会法官面对的第一个质疑是能以法庭法官命名吗?反对者提出,法庭和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机构和人员,不能顺便使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社会法庭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自治性民间组织。使用社会法庭社会法官这个名称,通俗形象,法庭法官一下就能让群众明白这是解决纠纷的,社会则强调是依靠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虽然有法庭法官这顶官帽,它们不是官,恰恰相反,它的生命力在于社会性、民间化。张立勇说。社会法庭去行政化的特征从社会法官不发工资中可见一斑。有些地方为了鼓励社会法官积极性,定期给予经济补助。但张立勇多次提醒,不能将补助理解为工资,一旦是工资,社会法官便成了公职人员,就失去了民间性、志愿性。除身份争议外,有人提出,对于基层矛盾的化解,现行体制有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村里还有治保主任,社会法庭难脱重复建设之嫌。张立勇认为,与人民法庭相比,社会法庭调处社会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不用写诉状,纠纷一来即受理,一受理即解决。人民法庭断案讲证据、讲程序、讲法律,固然严谨,但基层群众法律知识少、证据意识弱,群众不见得接受。而社会法庭主要援引人们熟知的社会规范调处纠纷,使得纠纷的调处结果更接近于村民的认识。

  社会法庭两年调处纠纷三万余件本报讯 记者邓红阳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河南自2009年建设社会法庭以来,截至201012月底,社会法庭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2239件,且无一件当事人反悔。与此同时,河南省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首次出现下降趋势,较上年减少2.3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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