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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方式:一个不应忽视的细节

 发布时间:2011-08-23 09:31 浏览量:552

2011316 人民法院报 胡夏冰

长期以来,法庭审理记录方式被视为一项无关司法宏指的、单纯的司法技术操作手段,其改革一直游离于我们的视野之外。然而,庭审记录方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充分性、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以及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是法院司法改革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应当引起充分关注和重视。

 

  一、法庭审理记录具有重要意义

 

  庭审活动是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通常情况下,所有案件都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裁判结论(有的简易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案件开庭审理不仅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权利,而且具有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决定法律适用的功能。因此,案件开庭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也关系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法庭审理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如实反映庭审活动的主要载体,是对案件开庭审理全过程的完整体现和客观再现。随着时间的流逝,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将会成为看不见、摸不着的历史,成为庭审参与者一段尘封的记忆。只有借助法庭审理记录这一凝固的形式,才能揭示和展现开庭审理案件的真实场景。因此,一份规范、准确、严谨的法庭记录对于案件审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具体说来,法庭审理记录的重要性体现在:法庭记录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基础,法庭审理记录是二审和再审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庭审理记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载体。

 

  二、现行法庭审理记录方式需要改革

 

  我国法律对法庭审理笔录的规定非常概括。以民事诉讼法为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至于以何种方式记录法庭审理活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采取传统的人工方式记录法庭审理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院物质条件的改善,许多法院的法庭审理笔录已经从原来单纯手写方式发展到电脑记录和速录机速录方式。

 

  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法院即使采用现代化的电脑记录方式。书记员在记录庭审活动情况时,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面前都没有安装电子显示器,他们无法知悉法庭笔录是否准确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能在庭审活动结束后,由书记员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庭审后阅读进行核对。

 

  目前这种法庭记录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端:(1)降低庭审活动的效率。由于书记员在庭审后要宣读法庭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对法庭笔录进行核对确认;同时审判人员在庭审后要对法庭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如果当事人请求补正法庭记录,此时法官只能重新对有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已经过去的诉讼程序将会受到颠覆。这样一来,案件诉讼时间将会大大延长,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特别是在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完毕后不能立即离开法庭,而必须等待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宣读或者自己阅读法庭笔录并签名后才能离开,这无疑给诉讼参与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2)违背庭审活动的对抗性。庭审的本质是不同利益的当事人为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而相互对抗的活动。因此对抗性是庭审活动的本质属性。作为庭审活动的载体,法庭记录的形成过程应当体现这种对抗性。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庭记录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对自己的陈述记录进行补正。这种庭审后阅卷的记录方式会使法庭笔录仅仅具有单面性,而不具有诉(控)辩的两面性,违背了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3)影响庭审笔录的权威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法庭笔录进行补正,也有的法院不予补正。两种做法都容易引起一方当事人对法庭笔录客观真实性的不满,造成当事人对庭审笔录权威性和案件裁判公正性的疑虑。

 

  三、法庭审理记录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

 

  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庭审记录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关于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的实施意见”的改革任务。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庭审活动内容进行固化,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有利于提高庭审记录质量和水平,而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庭审行为,加强了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庭审录音录像带来的不仅仅是庭审记录这一单纯的技术操作方式的变革,更重要的是,它进一步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感。从这个方面来看,《规定》的颁行在我国庭审记录方式变革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作为一种崭新的庭审记录方式,录音录像的重要功能在于它能够真切而形象地记载和反映法庭审理的真实情景。不管经过多少岁月,只要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以往的庭审情况出现分歧或者争议,都可以通过回放案件卷宗中的录音录像来再现当时庭审活动的情形,一切异议和争执即可烟消云散。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外许多国家法院都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

 

  应当指出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庭审中的录音录像作为电子信息化技术手段并不能完全代替纸质化的庭审记录方式。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形式存入案件卷宗的录音录像阅读的非便捷性,以及录音录像记录内容的易篡改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庭审记录的一种辅助手段。法庭审理记录仍然离不开书面记录形式,不管这种书面记录是传统笔录还是电脑记录。完全做到庭审记录的无纸化可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因此,在庭审记录无法摆脱书面材料的时代,改革和完善法庭审理记录方式更为现实的路径,应当是在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面前设置电脑显示屏,或者安装大屏幕投影,同步显示书记员庭审记录的内容。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在当事人席位上安装了电脑显示屏,向当事人同步展现法庭记录内容;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记录内容有误,可以当场提出,及时补正,明显提升了开庭审理质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简而言之,电脑显示屏这项成本较小的改革措施至少有以下方面的优势:(1)节省诉讼时间。设置电脑显示屏,可以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记录的过程中,能够同时逐字逐句地核对记录内容。证人和鉴定人等可以在作证或者陈述鉴定意见时,当场对笔录内容进行核对,不必等到整个庭审活动结束后核对笔录。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庭审后的阅读和校对时间。(2)提高庭审记录质量。电脑显示屏的安装,使得法庭笔录的内容同步展现在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面前,即使他们当场无暇阅读法庭笔录的内容,也会对书记员的法庭记录行为构成了无形的监督,保证庭审记录全面客观反映庭审活动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提高庭审记录质量。(3)增加司法社会公信力。通过电脑显示屏同步展示庭审记录内容,可以保证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发现庭审记录的错漏,并当庭进行校正。这样的庭审记录过程,会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院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因此会对庭审活动更加放心,从而有利于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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