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公证书查证制度”造福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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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4月第一次“汪辜会谈”签署“两岸公证书
使用查证协议”至今,两岸关系虽历经起伏,但此项协议的执行与落实却几乎从未受影响,成为两岸关系发展中难能可贵的一抹亮色———不论结婚、出生、收养、继承,只要涉及两岸人民的身份权益事项,都循制度性机制办理。
而随着两岸交流的不断密切、人员往来的日趋频繁,各领域发生的纠纷和遇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越来越多,这就尤其需要两岸司法界在涉及民生与经贸等实际问题上,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协作,为两岸的民众往来和经贸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更好地服务广大读者,本版特邀外交部领事
带来的方便与实惠
许育红
问:海峡两岸“公证书查证制度”是何时建立的?
答:海峡两岸“公证书查证制度”,是指为防止海峡两岸公证书相互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错假证问题、确保文书的真实性而建立的一种非诉讼证明制度。
问:海峡两岸“公证书查证制度”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答:协议第1条规定: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的联系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二是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问:何时需要寄送公证书副本?
答:在常规情况下,一方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应同时出具公证书副本并按协议规定的渠道寄送,以备不时之需。
问:寄送公证书副本的种类有哪些?
答:协议第2条规定: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等10项公证书副本;双方可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由此,
实施办法第3条对上述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的用途作了解读,即:“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等。
问:何种情况下需要查证公证书?
答:协议第3条第1款规定:“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公证书查证要求,另一方是否该有求必应?
答:协议第3条第2款规定:“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问:协议是否规定了“公证书查证的答复期限”?
答:协议第3条第3款规定:“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30日内答复。”
问:公证书查证需要费用吗?
答:协议第3条第4款规定:“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问:协议对“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的文书格式有具体要求吗?
答:协议对“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的文书格式没有具体要求。协议第4条规定:“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问:结婚证书并不属于上述公证书查证的范畴,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要求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予以协助的依据是什么?
答:协议第5条规定:“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海峡两岸“公证书查证制度”涉及民商事往来的诸多领域,它已经并将继续造福于两岸百姓。
(作者单位:外交部领事司)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小资料
经过连续三天密集协商,双方于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于同年
据台湾海基会统计,自协议生效实施至2010年4月底,海基会接获大陆寄送的公证书副本超过141万件,受理验证申请案超过114万件;海基会寄往大陆的台湾公(认)证书副本也超过90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