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家事律师介绍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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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婚姻法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10-12-16 13:45 浏览量:1584445454

2010-3-27 20:59:19

    香港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及香港調解顧問中心,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二)至二十一日(星期三)在香港聯合舉辦「中國內地及香港婚姻法研討會」。杨晓林律师受邀与会并作了《中国(内地)承认及认可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类民事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探析》的主题发言。

     是次「中國內地及香港婚姻法研討會」希望為從事及研究婚姻法中不同範疇的專家、學者及律師提供跨司法系統及司法管轄區的學術平台,檢視並探討在廿一世紀下,中國內地及香港內婚姻法的未來發展路向。有十三位國際知名的專家學者蒞臨參與是次國際圓桌會議,並欣喜期待會議能成為跨越學術與地域樊籬,積極促成思想交流與對話的契機。本研討會已經申請成為香港律師會專業進修計劃認可課程之一。
    

  中國內地及香港婚姻法研討會會議研讨专题内容

專題討論(一):跨境婚姻
何俊仁 議員 ( 香港立法會):跨境婚姻所引起的社會政策(家庭團聚、兒童福利、醫療和房屋)等問題
廖雅慈 博士 (香港大學):就上訴院之裁決,論內地離婚的承認及對香港司法區之影響
楊曉林 律師(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中國承認與认可外國及港澳台地區婚姻家庭類民事判決中存在的問題探析
賈明軍 律師 (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內地與香港婚姻律師業務的合作與市場開拓
專題討論(二):離婚的財產分配
葉巧琦 大律師:DD訴 LKW的啟示
龙翼飞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國物權法與婚姻家庭財產關係
專題討論(三):家庭暴力
何志權 律師  (香港律師會家庭暴力委員會):論香港家庭暴力條例近期修訂
李洪祥 教授 (吉林大學法学院 ):家庭暴力立法的法律作用茶點專題討論
專題討論(四): 調解
阮陳淑怡 博士 (香港調解顧問中心):香港及內地的家事調解
李秀華 教授 (揚州大學法學院):中國內地家庭調解機制完善的法律思考午餐專題討論
專題討論(五): 法庭運作
朱佩瑩 法官 (區域法院家事法庭):香港法庭在與內地互相承認與執行婚姻或其他家事案件判決中所面對的問題
吳曉芳 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實踐中婚姻家庭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

 
                 中国(内地)承认及认可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类民事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杨晓林律师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婚姻法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

各国及港澳台等地区之民族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自的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着各种差异,往往会发生法律冲突;涉外婚姻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判决,最多的是离婚判决在外国及其他地区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这种冲突突出反映国际社会在此领域进行协调的需求,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探讨如何促进司中国与外国及两岸三地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问题。

杨晓林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以来代理过多起承认、认可外国法院及港澳台地区法院婚姻家庭类民事判决案件,这里不求全面,只是结合自己承办此类案件体会,从律师实务、个案介绍的方式和角度,立足于中国现时相关立法及司法审判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从个案我国承认外国法院婚姻家庭类民事判决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法第267、26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存有互惠关系;该判决在请求国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裁定方式承认其效力。如果需要执行,则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婚姻家庭类等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

1、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条件:

2、围绕承认与婚姻家庭身份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中最大的问题是,同一制原则如何贯彻,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能否一并得到承认,切实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离婚案件除涉及夫妻间人身关系外,经常还同时涉及父母子女间的抚养监护关系,夫妻间财产关系。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往往将子女监护与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一并作出判决,一份离婚判决书中一般涉及涉及确认、变更、给付三方面内容,而我国法院目前只受理与中国人有关的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同时对此类判决的承认实行分别制,有关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的规定决定其承认与执行,但实践中一般是不予承认。

离婚判决中涉及监护权内容的承认,应与离婚判决中夫妻身份关系的承认同步进行。监护关系也是一种身份关系,一国法院解除夫妻婚姻时就子女监护权归属所做分配,只要管辖权不存在障碍,他国应予以承认,否则会产生“跛脚监护”社会关系(中国政法大学齐湘泉教授语)。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仅涉及承认,不需要执行,不应设置苛刻复杂的程序。对离婚判决中子女监护内容的承认应采取宽松态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并有助于社会稳定。财产问题现时可暂时维持现状。

3、“互惠问题”问题期待各方均能拿出主动性。

存在互惠关系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亦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该外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那么就必须存在互惠关系,否则将拒绝承认。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互惠原则具体内涵的理解不同,但是,从各国普遍将该原则作为条约或协议之外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和依据来看,确立该原则的本意是推动而非阻碍司法协助的开展。

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既往案例来看,我国过于苛求对方国家有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先例,但是这样也必然导致“囚徒游戏”(Prisoner’s Game)的怪圈,谁都不愿意首先承认或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国家之间也就不会有真正的互惠关系了。

有理由相信,如果各国及各地区间都能够拿出主动姿态话,在上述协议框架下,国与国间以及地区间裁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会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逐步得到解决。

三、中国内地认可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判决的相关问题及展望

1、涉港婚姻家庭类判决的承认问题探讨  

香港与内地社会经济紧密融合,息息相关,两地跨境婚姻也日益普遍。但是香港与内地司法制度不同,香港与内地法院对离婚个案的判决未有法律互认,因此出现了子女抚养权、赡养费、财产分配等判决上承认与执行的困难,未能保障跨境离婚人士应有的权利,但中港两地间当时并无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件。

2008年8月1日,中港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生效,应该说是两地司法协助新起点的标志,但由于两地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均存在很大差异,该《安排》的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管辖协议”,而且仅适用于内地和香港法院就“民商事合同”争议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判决,不包括实际履行判决和禁令的认可和执行;而且,该文件第3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可见,该文件对承认和执行香港地方法院婚姻家庭类判决的作用不会很大。

虽然中港两地至今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任何相关安排,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互惠原则”,香港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可以得到大陆法院的承认的。内地对于香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中国大陆是采用的是司法解释个案解决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作如下批复:“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是香港方面承认中国内地方面在先做出的判决,而内地法院并不当然承认认可香港方面判决,虽然当事人可以就个案申请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但目前同样存在同一制原则如何贯彻,即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赡养费负担、子女抚养监护方面判决能否一并得到承认的问题。

展望未来,内地与香港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达成共识安排,跨境离婚案件也应考虑建立类似的互认和执行机制,内地及香港司法部门可协商承认跨境离婚判决执行安排。由内地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经授权基层法院作出跨境离婚判决在香港境内具有执行效力。反之亦然,由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作出的跨境离婚判决在内地亦具有执行效力,使两地离婚判决的效力得到延伸,从而解决两地社会矛盾及建立和谐家庭机制。

2、涉台民事判决认可有新突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已经于2009年5月14日起生效,被认可的台湾法院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内地审理涉外业务的法官撰文认为该《补充规定》将会给内地方诉台湾配偶的婚姻案件带来三大变化:(1)快速解除婚姻关系(2)利于子女抚养监护(3)便于执行台湾配偶财产。

但个人保守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台湾地区法院离婚民事判决中,除离婚解除身份关系一项外,其他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后赡养条款均不予承认与执行。而此次仅为补充规定,虽然扩大了承认范围,包括对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纠纷案件,也包括台湾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定,但从《补充规定》行文内容上,尚看不出与十年前规定在对涉台民事判决书中前面提到的所涉及的内容深度上有何实质性突破,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个人目前正在代理上述吕某申请认可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离婚判决申请案,有可能是《补充规定》后受理认可台湾判决案,期待会有所突破。

3、涉澳民事判决认可的一般规定,涉及婚姻家庭类判决的认可在内地司法审判实践中并不普遍。

2006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称《澳门安排》)。2006月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案件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称《香港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终于有了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的法律制度。

《澳门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澳门安排》。《澳门安排》规定,法院就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请求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三、未来展望:

1、期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有助于婚姻家庭类案件国外判决的承认及认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2、在婚姻家庭法学理论研究领域,尚疏于对涉外婚姻民事诉讼领域实务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律师迫切地希望从学者的具有针对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中汲取有益的精华,服务实践。

3、期待涉外、涉港澳民事诉讼中境内、外律师的合作,在平行诉讼(管辖)情况下,为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提供最优化的法律服务方案。

期待境内、外律师在涉外及涉港澳民事诉讼中进行必要的合作,不仅仅有益于境内外律师各自尽责完成当事人所托付的工作,有益于当事人得到多方位、全面的法律服务,而且有益于充分实现我国境内的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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