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北政法大学参加“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
2010-3-27 15:28:04
西安热论婚姻法6大焦点 按揭房屋离婚时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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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人类永恒的主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对从1986年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中的新问题做出规定。如今,8年过去了,网络婚姻等新问题又逐一出现,婚姻法的完善,又面临一个“当口”。
今年11月21日,国内数十名法学专家会聚西安,参加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议题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按揭房产的归属、离婚中的虚假诉讼、协议漏洞等6大热点问题。
核心数据
■2000年全国离婚案130万件,调解和好的仅89000件
■2007年登记离婚的140.4万对;2008年155.3万对;2009年前三季度117.8万对
■2009年1到9月间,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7013件,其中离“成”婚的有6014件
■中国法学会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人群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择机发布
为了把脉婚姻家庭问题的变迁,进行立法和司法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成立了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也是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年的系列论坛之一,主办者希望借此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最新变化。
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法官刘琪介绍,近年来,西安市每年的离婚案件基本保持在1万件左右。
近几年离婚率稳步攀升。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界感受到了金融危机对离婚率的影响。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吴卫义律师认为,2008年下半年以来,沪上富人们的离婚纠纷悄然降低。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翼的统计数字,在经济危机刚开始时,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一段时间之后,则又会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上演着。
而法律,则应该最大可能地寻求对人的关怀和保护。当婚姻纠纷发生时,不要因为法律障碍,给当事人再添痛苦。“一般来说,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并不主动干预。如果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只要双方以理性态度,能通过协商和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争议,就不必将公权力引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但他也强调,“当婚姻家庭成员无力解决纠纷,或社会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会提起诉讼,对如何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纠纷,要有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据与会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完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择机发布。其中关于“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11月21日的律师学者大讨论,已然显示:对无数身陷婚姻烦恼中的人来说,出台更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焦点
1离婚后按揭房归属将明确
■现象:2006年5月,张萍(化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之后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7年6月张萍与赵义(化名)登记结婚,1年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离婚,但对房屋权属问题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而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登记并办理的房产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离婚时此类按揭房屋纠纷层出不穷。
■专家看法:陕西律师李佳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一旦司法解释出台,该规定将明确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焦点
2离婚中的特殊财产咋分割
■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例如:1.股票期权:一些公司给员工股票增值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收益。2.保险:返还型保险在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费或保险金额。投资型保险则依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获取回报。
■专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对离婚案件中的多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都有研究。以上述股票期权和保险为例,他认为,前者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的,所以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可行的分割办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当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就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至于保险的分割,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待。
焦点
3“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
■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主要问题有: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如对子女抚养问题,对探视时间、地点等未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2.简单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房产和存款,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3.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夫妻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还得由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说法:上海律师吴卫义认为,应对现有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和格式进行补充,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细节,财产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惩罚方式,以及子女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尽量细化协议内容,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焦点
4离婚诉讼打假应引用刑法
■现象:离婚时,一些怨偶为了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夫妻俩为逃避他人债务,进行
“假离婚”,这类离婚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北京律师杨小林曾代理一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未果,不久,男方的嫂子状告男方,出示借条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家里的200万元已经被丈夫还了
“借款”,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了……
在杭州,一男子在离婚时为了让妻子承担债务,让别人用伪造的借条告自己,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3年,两个“帮忙者”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说法: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来看,既损害公权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被侵害人带来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不全面,仅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或司法拘留15日了事,不能打击虚假诉讼者的气焰。必要时应引用刑法相关规定,惩戒此类行为。
焦点
5“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
■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最终没有提及配偶权,使用的是“夫妻身份权”的说法。配偶权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核心内容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多年来,关于配偶权是否该写进婚姻法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过。
■专家说法: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吕春娟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诸多因素中,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另一方伤害是最大的。第三者和“出轨”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婚姻法应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配偶权的核心,并使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若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对方同居,使得其婚姻关系破裂,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一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
焦点
6同性婚姻有多大的可能性
■现象: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目前,在中国3000多万的同性恋人群中,至少有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与异性建立的婚姻。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一起同性恋者的抚养费纠纷案,法官表示,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权益,折射了社会的宽容。
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婚姻法修改时提出同性婚姻的问题。在国外,荷兰是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法、德等国则采用“生活伴侣”等法规,来使同性恋者同居合法化。
■专家看法:马忆南认为,就同性结合关系而言,对其加以保护,违背的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保护的却是对少数人而言极为重要的权利。
在中国,当务之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者,使他们能离开边缘角落生活在阳光下,中国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就立法而言,可能也要像西方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居者部分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其次才可能是接受同性婚姻。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学者龙翼飞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婚姻法不解决婚外恋的问题”
记者(以下简称记):婚姻法是引起每个人关注的大法,最高法院记者(以下简称记):婚姻法是引起每个人关注的大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草案已制定出来,这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龙翼飞(以下简称龙):现行婚姻法是1986年制定的,2001年4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对调整婚姻家庭的新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维护平等、和睦婚姻家庭的需要,但是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状况日益凸显,有许多新的婚姻家庭争议出现了。现行婚姻法不能给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记:第三次司法解释将关注哪些问题?
龙:目前,离婚时房屋产权的问题正成为焦点,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着重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婚前一方签订合同,并开始支付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偿还贷款,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处理婚后双方为支付房屋贷款所付出的财产引发的争议,这就需要司法解释。
再例如,夫妻一方父母为了子女结婚,出资购买了房屋,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发生纠纷,如何确定不动产的归属?这都需要明确,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
记:很多人曾寄希望于婚姻法能严厉制裁婚外恋?立法怎么考虑?
龙:婚姻法不解决婚外恋的问题。法律只能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和谐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不能仅依靠法律制度,还需要社会规的意义。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不能仅依靠法律制度,还需要社会规范、道德等作用。
记:因网络产生的恋爱、结婚,财产分配等问题,民法学者们有无关注?
龙: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多元化,现行的法律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民法学者对网络时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直在密切关注,对网络财产的归属,是否纳入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应积极寻找司法对策。
婚姻调解
专家谈如何拓展婚姻调解空间
中国目前缺少婚姻理疗系统
这是一个来自香港的案例:一位女士的丈夫从20多岁到60岁期间,不断有外遇。这个曾深陷痛苦的女性,在调解员的帮助下,最终作出了选择:继续留在婚姻中。
作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诊所的负责人,李秀华教授长期从事婚姻家庭调解的公益工作。不过,当她听香港同行讲起这个调解故事时,还是有些吃惊。
“你是愿意留在婚姻中,还是愿意离婚?”在她看来,香港同行的经验,往往先要让当事人弄明白自己的真实感受,不管外界如何评述,让他们自己选择。最终的结果,有人选择放弃,有人选择留下来。
“这里边有家庭的责任,以及尊重他人的选择。对接受过训练的专业调解人士来说,要价值中立,不要做过多的道德判断,才能更人性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李秀华说。
在中国,对离婚纠纷一直有调解的传统。诉讼前,有社区、单位的调解,诉讼中,法官必须对离婚案先行调解,这都是很好的经验。但在李秀华看来,在婚
在中国,对离婚纠纷一直有调解的传统。诉讼前,有社区、单位的调解,诉讼中,法官必须对离婚案先行调解,这都是很好的经验。但在李秀华看来,在婚姻调解领域,受过心理学、社会学等专门训练的人很少。以诉讼中为例,法官既是调解员,又是威严的法官,这会影响调解的质量,当事人可能屈服于法官的权威,但并不是自己的选择。
而她发现,在这方面,香港同行有着更多的婚姻家庭理疗的理念。他们重视当事人自身的感受,对于未婚同居是否要生孩子这样的咨询,他们都会给出3套方案,让你自己做出选择。“你如果愿意这样生活,那我就来帮助你最大程度地避免伤害。”就如前述那位女士,最后她自己也选择去做社工,并认识到婚姻不是人生中唯一的价值。
李秀华认为,具体到调解中,调解的地点、环境,甚至灯光、音乐都会影响调解结果。一次,她主持一对夫妇的调解,选择地点在他俩初识时的咖啡馆。见面时,妻子给丈夫买了两件毛衣,结果丈夫埋怨:你买这干啥呀,妻子马上就哭了。不过,因为是在公共场合,她没有哭闹,只是去了卫生间。
在这当儿,李秀华提醒做丈夫的:“不管怎么样,你都要感谢她。”果然,当妻子返回来时,听到丈夫的“好话”,马上就高兴了。
“在调解中,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点拨,可能会让两人的关系起死回生。即使他们不合适,最终要分开,但也要让他们慢慢分开,自己认识到,把感情的火慢慢熄灭下去。”李秀华说。
她认为,在中国,缺少这样的一个婚姻理疗系统。例如前不久的歌星陈琳自杀事件,也是为情所困,但当事人找不到一个可以倾诉、治疗的机会。
如今,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李秀华在学校设立了一个婚姻家庭法律救助站。在社会转型期,婚姻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完善多
如今,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李秀华在学校设立了一个婚姻家庭法律救助站。在社会转型期,婚姻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避免法院成为“纠纷集中地”,成为当前要面对的重要议题。她认为,让更多受过专业训练的调解员,带着爱,对那些处于婚姻
危机中的人给予治疗,对那些摇摇欲坠的家庭给予帮助,对社会的安宁和个体的幸福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