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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段凤丽律师接受《科学新生活》杂志采访:《把我的宝马吐出来—分手后大额赠送追索纠纷成热点》

 发布时间:2011-08-09 02:07 浏览量:900

《把我的宝马吐出来——分手后大额赠送追索纠纷成热点》不久前,因《非诚勿扰》节目走红的女嘉宾孙雅莉,被男嘉宾鄂皆豪起诉悔婚且拒绝偿还赠与的宝马车和电视机……近来,因分手向昔日恋人讨要所赠豪车的案件层出不穷。仅北京一地,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截然不同,同案异判现象大量存在,所以此案结果尚是悬念……

把我的宝马吐出来
——分手后大额赠送追索纠纷成热点
             《科学新生活》20011年8月8日   本刊记者 贺辉
不久前,因《非诚勿扰》节目走红的女嘉宾孙雅莉,被男嘉宾鄂皆豪起诉悔婚且拒绝偿还赠与的宝马车和电视机……
近来,因分手向昔日恋人讨要所赠豪车的案件层出不穷。仅北京一地,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截然不同,同案异判现象大量存在,所以此案结果尚是悬念……

 
特邀律师
 
杨晓林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
 
段凤丽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
 
大额赠送成为纠纷导火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也随之发生变化,男女之间的感情甚至婚姻日益受到金钱、物质的挑战,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也越来越贵重,尤其是那些已经有了结婚意向的恋人,赠房赠车越来越习以为常。而正是这些大额的赠送,在恋爱分手、结婚不成时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此对薄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此类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恋爱期间给与财物到底是何种性质的行为、给予是否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是否违法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
 
 
 
热案追踪
 
《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
 
因《非诚勿扰》节目走红的女嘉宾孙雅莉,被男嘉宾鄂皆豪起诉悔婚且拒绝偿还赠与的宝马车和电视机一案,6月23日上午在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去年9月他结识孙雅莉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以结婚为目的,应孙雅莉要求赠与她宝马车等并登记在她的名下。去年12月25日,孙雅莉突然悔婚并拒绝返还宝马车。
 
孙雅莉:不认可上述说法
 
庭审原定于6月23日上午9点开始,但已过了十几分钟孙雅莉仍然没有露面,鄂皆豪的代理律师早已在原告席上入座。无奈,法院宣布缺席审理。
 
就在法庭审理程序过半,法官正准备对孙雅莉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东城法院审理)做出裁定之时,孙雅莉的代理律师突然出现在法庭门口。因看到法庭当中架起了多台摄像机,入座后不久,孙雅莉的代理律师便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官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但法官表示,当天仅对管辖异议一项进行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
 
最终,因证据不足,孙雅莉的管辖异议申请当庭被法官裁定驳回。
 
鄂皆豪:握有赠车、婚约证据
 
据悉,鄂皆豪在提交诉状后不久便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孙雅莉名下宝马车的过户手续,为此鄂皆豪还向法院提供了30万元的现金担保。
 
5月12日,朝阳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孙雅莉名下宝马车的过户手续进行查封、冻结并已实际执行,在此期间孙雅莉将无法再对该车进行过户。
 
6月23日上午庭审结束后鄂皆豪的代理律师称,他手里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买车款是从鄂皆豪的银行账户中划出的,而且他也有证据证明孙、鄂二人之间存在婚约。律师还称,涉案宝马车购车款近30万元,除了电视机外,鄂皆豪还赠与过孙雅莉一些小玩意,由于东西较小他已不准备要回。律师还告诉记者,孙、鄂二人已经发展到彼此见过双方父母的程度,而且两家父母也已见过面……此案尚未宣判
 
同案不同判 到底凭的啥
 
案例一
恋爱赠宝马  分手要不回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30岁的熊先生将一辆价值24万元的宝马一系轿车送给了热恋3个月之久的女友郭女士。
 
半年后,这段感情走到了尽头,熊先生想要回宝马车,却遭到了郭女士的拒绝。熊先生称,车是父母买的,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将车过户到女友名下并签订了赠与协议,两人既然分手,郭女士理当将车归还。
 
2011年3月,与郭女士多次沟通无果后,熊先生的父母以车是父母出资购买、实际产权人应为熊先生父母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东城区法院以“原告称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受保护的。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缔结婚姻作为赠与的所附条件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要求。
 
案例二
 
送出33万宝马 追回23万8
 
【案情简介】
送出33万宝马 追回23万8张先生起诉称,2006年6月,他与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两人同居。恋爱期间,他出资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mini1598CC汽车,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在与齐女士分手后,双方商议的结果是齐女士将车退还给他,但齐女士后又反悔,因此他起诉要求齐女士退还全部车款33万余元。
 
开庭时,齐女士认可车款是张先生支付的,但否认他们之间是同居关系。齐女士称,因张先生没有地方居住,她才将房子借给其居住。她与张先生系恋爱关系,该车登记在她名下属于赠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请求。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考虑到张先生以齐女士名义买车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女方返还部分购车款23.8万元。
 
案例三
 
掏26万购车 索要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9日,身为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的石先生应赵女士之邀一同去买车,并为其支付了购车款26万元,但随后赵女士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还款。5月,石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索款,被法院驳回。9月,石先生再次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归还其垫付的购车款。
 
赵女士则表示,“石先生虽然为我支付了购车款,但当时我们是情侣关系,涉案车辆是石先生赠与我的,现赠与行为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不属于不当得利。”庭审中,为证明赠与关系,赵女士特别出示了3份录音证据。石先生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否认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朝阳区法院根据赵女士提供的3份录音证据,并综合考虑石先生为赵女士支付购车款时双方系情侣关系,且石先生属自愿为赵女士支付购车款等因素,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石先生不能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析案
 
对赠与性质的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以上3个案例基本上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恋爱分手赠与大额财物是否能够要求返还”的处理意见。相似的案情,为什么会有如此悬殊的处理结果呢?
 
以“案例一”中法院的处理意见为代表,有些人认为,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缔结婚姻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权的嫌疑,因此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据此,不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请求。
 
以“案例二”的处理意见为代表的部分人认为,在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登记结婚的目的;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而赠与的大额财物,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适当返还。
 
像“案例三”那样,司法实践中,持此观点的人完全抛开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仅仅依据《合同法》中对一般赠与的规定,认为这个赠与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因此一旦赠与完成,没有法定理由就不能轻易撤销,因此不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请求。
 
可见,认识上的分歧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
 
 
观点交锋
 
返还派”发言——
 
段凤丽(律师):单就上面这3个案子来说,本人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案例二的判决更符合法律、更公平合理。
 
许默默(中学教师):分了就该把人家送的那些东西还回去,恋爱时或谈婚论嫁时人家是冲着和你厮守终生才那么出手阔绰的,否则谁都不会那么“大手大脚”,这都是心照不宣的事。再说了,“睹物思人”,如果不还,日后见了那礼物也会闹心甚至伤心的。
 
李丽(外贸公司职员):还啊,必须的!我和前男友分手时就把他送的戒指、LV包都还了。现代女性经济上都很自立,思想也很独立,即使男友不送那些贵重礼物,自己买也不是啥大问题,所以分手后很多人会主动返还那些礼物,根本不会当“老赖”。
 
“不还派”发言——
 
杜小蕊(网络公司职员):当然不应该还啦!给出去的东西哪有往回要的道理,就算分手了,那些东西也是当初爱的见证啊!说什么贵重的该还、不贵重的可以不还,我认为,跟东西贵不贵重没关系,有感情因素在里面,就不能拿贵重与否来衡量。
 
王丽琴(超市收银员):分手了就翻脸,那也太没风度了,我觉得不太合适。话说回来了,人家女孩跟你谈恋爱时付出的那些青春、感情该咋算啊?那些礼物就当是“青春补偿费”也不为过啊!
 
“中立派”发言——
 
胡星斗(大学教授):对于此类案子,我认为,如果是无条件赠送,分手后可以不还;如果赠送时是以“必须结婚”为条件的,分手后就应该返还。
 
张志强(会计师):闹上法庭的就依法行事让法官来判决吧。不过最好别闹到这般地步,还是好合好散比较好。如果送礼一方条件很好,损失点礼物不至于造成伤筋动骨,不还也成;如果是人家倾尽所有才送的,那还是返还比较好。
 
律师总结陈词——
 
对于婚前赠与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段凤丽律师有如下建议:
 
1.小额赠与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2.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3.纯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当事人不能结婚的,原则上可酌情考虑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但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考虑不返还。
 
 
那些“房事”惹出的纠纷
 
外籍男子状告前女友
 
外籍男子米高(化名)花7.38万欧元为女友小杜(化名)购置了房产,5年后双方分手,购房款该不该返还给米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他将前女友推上法庭
 
今年44岁的米高是荷兰籍华人,据其诉称,这段引发官司的异国恋情发生在6年前:2005年,他在深圳和当时才22岁的小杜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次年小杜进入大学进修,但其读书期间并无经济来源,学费和生活费都是米高负担。在此期间,小杜要求米高给她买房,并表示如果双方分手财产返还给米高。
 
为了双方今后能在一起,米高在深圳购置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因为他是外籍人士,为了办理购房手续更方便,他将该房产登记在小杜名下并支付了首付款1.34万欧元,之后每月供房700欧元。
 
2007年8月,米高开始和小杜谈及婚事,小杜又提出在其湖北老家某小区购置房产,以便双方回家探亲之用。在米高支付了首期款6000欧元后,小杜称其名下有房产无法贷款,要求米高一次性付清湖北老家购置房产的全部余款3.8万欧元。
 
2009年4月,米高和小杜发生争执,小杜提出分手,米高称他多次挽留未果。米高认为,他长期以来已经为小杜支付房款总额达到7.38万欧元(依汇款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合计77万余元),还为小杜支付生活费1.29万欧元。之所以为小杜支付购房款,是基于双方恋爱并准备结婚这一事实。
 
当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可能成为事实时,他为小杜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小杜也不能继续获取并占用这笔款项,否则就属于不当得利。为此,米高将小杜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7.38万欧元。
 
前女友称购房款是赠与
 
一审开庭时,小杜辩称:涉案的7.38万欧元并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属于婚前财产赠与。她和米高原是情侣关系,涉案房产是米高自愿赠送给她的,她也表示愿意接受。男女恋人婚前或同居期间因爱慕而赠与对方车辆、房产是常有的事,也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因为当事人不能结婚就否定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米高始终不表达何时和她结婚,让自己没有安全感,所以才提出了分手。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恋爱期间,米高为了达到能和对方结婚的目的出资为小杜购房,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但购房后小杜提出分手,不愿意和米高结婚,在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小杜继续无偿占有米高的购房款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该占有行为造成米高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遂做出一审判决:小杜应返还米高7.38万欧元。
 
“失去房产将人财两空”
 
一审判决后,小杜提起上诉。
 
在之后的庭审中小杜一方坚持认为:此案不是不当得利,而是赠与行为,不能因为双方没有结婚就否定当初已经生效的合法行为。而且米高说自己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小杜款项,这和事实不符。因为小杜也多次要求其结婚,但米高至今没有提供单身证明,也没有为结婚准备相关领馆认证的法律文件。即使是荷兰法律也规定结婚前当事人必须选择夫妻财产分配方式,如“均分财产”或“指定财产”。该房产是以小杜的名义购买,房产所有权必然归小杜所有。自己没有违法的行为,米高也不是一时冲动或有重大误解时所为,其行为合法。她还称,自己经历了5年的青春和身心付出,后来结婚找了老公,但现在也已离婚,如果失去房产就将“人财两空”。
 
米高的代理律师则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她称米高虽然已经44岁,但没结过婚,这种情况在国外也正常。米高确实有和小杜结婚的意愿,否则也不会为其购买两处房产,而且还去小杜老家见了双方父母。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富婆与小男友争房产
 
48岁的中年富婆和28岁的情人,在一段持续6年的特殊恋情结束后,为了一套住房和一辆宝马轿车的归属对簿公堂……
 
养情人送房送车惹诉讼
 
今年48岁的慧丽(化名)是一名美籍华人,6年前,慧丽和足足小自己20岁的天宇(化名)建立了特殊的男女朋友关系。天宇不用上班,慧丽每月给他生活费。作为回报,慧丽每年回上海期间,天宇要24小时陪在她身边。
 
因为慧丽每年返沪只呆上几个星期时间,所以一开始两人相处比较融洽。在此期间,慧丽和天宇一起购置了一辆宝马车,还买了一套住房,汽车和房产都登记在了天宇名下。
 
去年下半年,天宇却突然提出,已经有第三人愿意出高价包养自己,除非慧丽也给他这个价,否则他们这种特殊关系就无法保持了。慧丽难掩心中的愤懑,一纸诉状将天宇告上法庭,要求讨回登记在天宇名下的一辆宝马车和一套房产。
 
夺回房子支付补偿37万
 
庭审中,慧丽指出,购买宝马车的58万元和房屋首付款56万元都是自己出的,而且天宇每月还的银行贷款也是她从国外直接转账到天宇账户的。天宇则强调,购车款58万元应视为慧丽赠与。对系争房屋,天宇则认为是他和慧丽的共有财产。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宝马车一案中,天宇的辩驳意见有悖于社会一般道德准则,故判决天宇酌情返还购车款50万元,宝马车仍归天宇所有。天宇上诉后,经过二审调解,慧丽做出让步,天宇仅需返还购车款22万元。
 
对于系争房产,普陀法院也做出一审判决,鉴于双方有协议证明慧丽付款购房并暂时登记于天宇名下,且2007年11月到2010年8月间慧丽向天宇账户汇款人民币3万元和美金5万多元,而天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另有稳定收入和还贷能力,因此判决涉案房屋连同屋内家电家具均归慧丽所有。但考虑天宇在购房和装修中投入过人力和物力,且房屋的市场价格有较大提升,慧丽须向天宇支付补偿款共计37万元并清偿房屋贷款。
 
为儿婚事送房惹官司
 
一位心急的母亲,为让跛脚儿子早日成婚,早早亮出“杀手锏”——5本房产证,并将一辆车和一套房早早送给漂亮的“准媳妇”。然而,如此大方并未换来美好姻缘,反而惹来一场官司……
 
为促成儿子婚事送出房产
 
蒋女士一家在上海有5套房产,日子过得很如意,但跛脚儿子年近30还没有女友,他的婚事让蒋女士愁白了头。
 
2008年1月,经过熟人介绍,小斌相亲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小静。小静刚刚失去工作,长得年轻貌美。蒋女士承诺,只要小静同意和儿子结婚,今后还要送车子送钱。
 
小斌和小静开始交往。蒋女士没有食言,2008年7月初,她从银行提出20万元交给小静购车。变成有车一族后,小静又盯上了房子,几乎每次来到小斌家她都以结婚为由向蒋女士或者小斌提出要房子、要钱的要求。
 
2009年初,蒋女士为了让两人早日成婚,决定先将家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小静,并答应小静今后会把徐汇区一套房子的动迁款200万交给她购买婚房。
 
2009年3月,蒋女士把一套房屋以买卖的形式无偿地过户给了小静。
 
争回房产和15万购车款
 
2009年底,蒋女士家位于徐汇区的房子终于动迁了。小静又开始频繁地向蒋女士和小斌索要动迁款,并表示拿到动迁款后就与小斌结婚。
 
后来,蒋女士听说小静在外还有一个男友,突然意识到小静另有所图。随后,小静和小斌全家闹翻。
 
主审案件的汤国荣法官认为,蒋女士为促成儿子小斌与小静确立恋爱关系并最终能够成婚,才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转让,所以房屋的转让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房屋买卖有所不同,应理解为附义务的赠与。
 
由于双方是以婚前给付财产为发展恋爱关系和缔结婚姻的纽带,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提倡的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原则,所以这种附义务的赠与不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小静将房产返还给蒋女士一家,同时也以恋爱期间的较大赠予应酌情返还为由,判决小静酌情向蒋女士归还15万元购车款。
 
案例速览:  

  
北京  买房共署名索要被驳回
罗先生诉称,2007年8月12日,他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总价36万元的房屋,先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剩余部分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在女友季女士的强烈要求下,罗先生同意以两个人的名义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办完房屋产权证后,罗先生和季女士感情逐渐疏远,最终分手。
  
最终,罗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罗先生与季女士恋爱期间自愿将所购房屋按各自共有一半份额进行登记的行为属赠与行为。
  
  
天津  房屋汽车归男方所有
  
原告李某称,他与万某于199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筹备婚事,他于2005年9月购买了一辆骐达牌轿车,权属写在万某名下。此后,他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权属登记在他和万某两个人名下。以上财产本是为了结婚而购置。但2008年2月万某提出与其分手,因此他请求法庭判决房屋、车辆归他所有。
  
法院依据实际出资额,一审判决房屋和汽车归男方所有。
武汉 男子欲索回赠车败诉
  
2009年湖北武汉的陈先生与马女士相识相恋,将自购的马自达3轿车过户给恋人。后马女士将以9.2万元将车卖给他人。分手后,2010年10月陈先生起诉要求“不当得利”的马女士还车。
  
2011年6月16日武汉市中院终审判决:陈先生认为马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浙江 男子索回车补偿17万
  
2011年6月7日,一对恋人因为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在浙江江北法院打起了官司。女方称,男方自愿赠车时他们只是普通朋友,不能算彩礼。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女方同意将宝马车归还给男方,男方则补偿她17万元。
    
  
重庆 女大学生还男友22万
  
 
2009年9月,成都成华区法院曾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案。在北京某银行供职的男子起诉要求昔日女友、成都某大学在读女生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60万元。男方称,7个月里他为女方买车、买衣服、送钱却受骗分手,而女方称一切都是男方自愿赠送,不存在欺骗。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同意退还22万元。
 
律师说法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不违法
 
对于恋爱期间给与大额财物的性质如何认定?可不可以附加条件?根据我国延续至今的传统婚约文化,恋爱期间给与一方贵重财物的性质应推定为“隐含以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赠与,即具有彩礼的性质,这是符合国情民意的。
 
“以结婚为条件”是所有婚前财产约定所附的条件,而且往往也是约定产生效力的时间起算点;而且,在协议离婚中,所有协议又都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所以认为“包含身份关系就不能约定”的观点是错误的。
 
包含身份关系,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并不必然导致对身份关系的限制,从而让受让方失去婚姻自由,因此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并不违法。
 
所以,如果恋爱分手一概不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赠与物请求,使赠与方落得个人财两空,这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都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起恶性冲突事件。
 
权威声音
 
胡星斗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知名社会学者
 
精神追求比物质满足更重要
 
这类案子之所以会层出不穷,究其根源还在于人们对物质看得过重。
 
历来,中国人在婚恋问题上过于看重物质,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的婚姻往往过度围绕着物质财富打转,一桩婚姻往往就是以一场“完美的彩礼交易”开头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种种思想和现实的冲击,开始变得“一切向钱看”。
 
当代人的婚姻大多也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对精神层面的追求过少、过低。就拿目前的征婚广告来说吧,女士列出的条件大都是“月收入万元以上,房车具备”。西方发达国家则与此迥然不同,西方人寻找配偶的时候更注重情投意合。
 
正因如此,目前,在中国,大约80%的婚姻是“不幸福”的。在此提醒那些追求爱情的年轻人:精神追求比物质满足更加重要!
 
记者手记
 
爱情有风险,送礼需谨慎
 
都说恋爱中人不是“瞎子”就是“傻子”,这话在某种程度上可谓说得一针见血。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甜男蜜女们,对着心爱的人,简直是“无所不送其极”——化妆品、首饰、名包、名表自然不在话下,就连宝马、豪宅也能挥手间就从自己的变成她的。殊不知,佳人也有变脸的时候,到那时再想“虎口夺食”,可就不是一句“还我车/房”就能搞定的了。
 
前车之鉴比比皆是,奉劝那些当事者:恋爱有风险,送礼需谨慎!其实,不送并不代表你爱得不够深,送了也不意味着就能将对方拴得更牢。如果必须送,那送礼时不妨将丑话说在前头,甚至将其落实成白纸黑字:咱日后要是结了,这些全是你的;如果不结,你该还还得还。否则,还是不要轻易拱手相送,充其量送上使用权就足够了,以防埋下隐患。这对人对己其实都是个负责之举,除非日后即使分道扬镳了,你也不去计较那物质的得失。
 
本刊记者 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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