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儿救助面临法律空白 “微博打拐”能走多远
发布时间:2011-07-25 13:57 浏览量:544
法律专家认为,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处置体系,才是解救乞讨儿童的根本之道
上海街头、地铁车厢内经常可见的乞儿乞讨场景。(资料照片) 本版摄影 记者 王涌
然而事实上,对强迫乞讨的处罚,很多人觉得处罚太轻,与乞讨每天获得的“净利润”相比有些微不足道。上海政法大学教授汤啸天认为,现在法律对强迫儿童乞讨处罚力度不够,达不到惩处效果,这是儿童乞讨人员增加的重要原因。家长带领亲生小孩乞讨的行为目前在立法上存有空白,刑法也没有对该行为明确定性。而家长委托他人带小孩乞讨则要从两个方面看,首先,如果被委托人对于小孩的身体进行伤害,则可定故意伤害罪;而家长如果明知他人将带领小孩乞讨还托付他人,那么其行为已侵犯孩子的正当权益,未尽到正当抚养责任,可由他人申请,剥夺家长抚养权。
释惑 带子女乞讨能否剥夺监护权
在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起始阶段,很多网友认为,这些乞讨儿童是被幕后黑手控制的。然而在真正解救时,人们才惊讶地发现,原来一些儿童并不是被 “幕后黑手”控制,而是被其亲生父母带来乞讨。当网友们开始声讨这些父母的同时,另一个法律问题也被提了上来,对于这些让自己亲生孩子行乞的父母,是否应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呢?
在司法实践中,儿童认识辨别能力较弱,当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引诱,更多的时候是无能力反抗,贫困家庭父母利用自己或亲人的孩子去乞讨行骗,并不需要 “暴力、胁迫”的手段。这些因素使得追究乞儿家长们的刑事责任变得愈加困难。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全弟告诉记者,欧美国家中对于没有尽到抚养职责,出现被监护人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就可以剥夺家长的监护权。但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尽管在民法上有如果确实出现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条件,通过他人提出,法院可以判决剥夺其监护权,但这只是存在于理论层面,对于 “他人”指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实际上操作性很差。王全弟认为,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立法在这一方面有欠缺。
为此,王全弟建议立法要创新,一旦发现有家长带着孩子行乞,可以由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出面来提出剥夺监护权。因为胁迫行乞的行为违反了《青少年保护法》中的规定,剥夺其监护权,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
谁来承担乞儿的监护责任
尽管在理论层面对于带儿行乞的家长可以剥夺其监护责任,但在实际执行时,却有不小的难度。一旦把这些父母处理了,留下未成年乞讨儿童怎么办?谁来履行监护责任?因乞讨儿童多有残疾,个人家庭缺乏收养意愿,政府机构又缺乏财力,法人和慈善机构领养又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公安、民政部门在具体执行时,很难对这些父母进行处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告诉记者,国外有这样的说法: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 “就是说:当小孩身处危难之际 (无父母或父母没有能力抚养或父母没有善待儿童),国家会出来接管儿童,照顾儿童。这在影片 《刮痧》中就有所体现。”姚建龙表示,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很不完善,对于流浪的小孩,如何管理一直是一个难题。送救助站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而送福利院则够不上相关的门槛。在他看来,我国的儿童保护立法也不尽完善。 “很多人有错觉:我们有了 《青少年保护法》就够了。其实这远远不够,针对青少年的保护我们要精细立法,要让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姚建龙表示,我国各类执法部门可能忽略了这样一个观念:保护儿童优先原则。他认为完善相关立法,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就应该建立行之有效的处置体系,而这才是解救乞讨儿童的根本之道。
“微博打拐”是否侵犯乞儿隐私
法律界人士则表示,被拐儿童因被迫行乞,公开其照片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
王全弟认为, “微博打拐”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其生存权是否受到侵害。当生存权受到侵害时,保护生存权与侵犯肖像权发生冲突时,生存权的权利位阶即高于肖像权,但是对于生存权是否遭到侵害需要界定。但王全弟认为, “微博打拐”毕竟是民间行为,很难做到长期有效、面面俱到,因此要真正解决乞儿问题,最好是先立法,让政府机构操作起来更加便利,更加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