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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应注重制度协调

 发布时间:2011-07-21 21:39 浏览量:525

 2011-6-18 法制日报 记者 任雪 实习生 赵晨熙

             对话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潘剑锋

    对话动机

  据了解,2007,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那么,此次修改将侧重哪些方面?可以解决哪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与参与此次民诉法修改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剑锋进行对话。 

□对话

  记者:据了解,2007,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但修改内容不多。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请谈谈您对此次修改的看法。

  潘剑锋:总体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点儿落伍,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和小额标的、小额资金的诉讼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公益诉讼、小额标的案数量较多,因此必须对此进行相应的规定,才能更好地解决此类诉讼问题。

  此外,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多比较概括,而且在操作制度方面也有些落后,比如像简易程序和证据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笼统,但实际情况是有大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2003年出台了有关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对其进行细化,简易程序判决书的制作、调解工作的进行以及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等问题都应加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记者:此前有消息称,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是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强调解决当事人起诉难、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对此,您如何看待?

  潘剑锋:我比较关注起诉难、取证难和执行难等问题。拿起诉来说,这次的修改要降低起诉门槛、降低起诉的难度。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要件,在一些方面其实等同于裁判要件,而实际上,裁判要件的规定比起诉要件高,所以说现在起诉的门槛较高。因此,此次修改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分清起诉要件和裁判要件,降低起诉门槛。

  记者:还有人提出,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救济的内容。

  潘剑锋: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就已经重视、加强救济问题了。我个人认为,在修改中增多救济和注重对救济的修改是很好的。我认为,此次对救济作进一步修改,应该细化申请复议程序,比如对申请复议的条件、法院的决断等,都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记者:在您看来,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是迫切需要修改的? 

  潘剑锋:我认为迫切需要修改的地方就是加入防止恶意诉讼的制度。从目前来看,恶意诉讼可以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有些当事人不够诚信,通过诉讼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还有一些人实际并不以诉讼为目的,而是通过诉讼来为自己牟利。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诉讼行为。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不利于处罚、制止这种行为。

  另外,现行的民诉法对于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定还不够细致,因此,此次修改应对证据取得、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判断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

  记者: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存在一些难点?

  潘剑锋:我认为难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就是像恶意诉讼这样的新制度,比较难出台。因为我们以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这样的经验,所以在制定方面会存在一些难度。还有一个难点,就是要做好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单单完善和修改一个制度并不难,但是要想做好制度间的相互融合、协调比较有难度。比如像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关系,一审是必要性程序,而再审则是补定性程序。现在规定应该是一起诉讼如果进行了再审,就不应该再回到一审。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再审发现问题后,还是打回到一审程序,这其实是不合理的。这就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总结经验,并参考和结合其他的制度法规。

  记者:您希望民事诉讼法修改应遵循怎样的原则进行?

  潘剑锋:我希望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整体地、细致地修改,让原有的制度更加完善,更富操作性;对原来没有的制度,也要增加进去,丰富内容,并且要做到制度间的协调,不要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

  记者: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进行到什么阶段?

  潘剑锋:现在还只是最初的阶段,草案还没有出来。我认为最早也是在今年10月提交草案,之后逐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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