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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处理好七种关系

 发布时间:2011-07-21 21:36 浏览量:524

2011-06-15  法制日报法学院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为了契合全国人大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推进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继第一场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第二场在北师大法学院举办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之后,611,又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大共同举办以“民事诉讼法学修改”为主题的第三次研讨会。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分别致辞,来自国内高校的部分专家学者、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审判监督程序立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研究、审前程序立法完善、抑制恶意诉讼立法研究”四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致辞时强调,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关注社会期待,契合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之内在要求,达到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一部好的诉讼法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尊重诉讼的基本规律,符合程序的基本理性,契合程序法的本质属性;二是要面对现实,因应国情,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要平衡价值,处理好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

  江必新同时指出,为了达到这个标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妥善处理好七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二是处理好当事人诉讼处分权与法院程序主导权的关系,共同致力于纠纷解决的目标;三是处理好司法最终解决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尤其要注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四是处理好裁判的稳定性与有错必纠的关系,兼顾法安定性、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三大价值;五是处理好方便当事人诉讼与建构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的关系,使当事人能够接受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六是处理好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七是处理好尊重当事人诉权、诉讼权利与防止其滥用诉权、诉讼权利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意诉讼与虚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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