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律(段凤丽律师)评案:“恋爱赠宝马 分手难要回”
按语:最近东城法院一纸驳回熊先生“恋爱分手后要求返还所赠宝马车”的判决,再次引起人们对恋爱期间给与财物的行为到底是何性质的行为、是否附有条件、条件是否违法等一系列的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恋爱期间所赠物品也越来越昂贵,因此本意为结婚而赠与的房、车等财物在分手时很多人都难以潇洒地挥挥手了,由此导致的纠纷日渐增多,然而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案异判现象大量存在,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 东城法院“恋爱赠宝马 分手难要回”
【案情简介】2010年7月,30岁的熊先生将一辆价值24万元的宝马一系轿车送给了热恋3个月之久的女友郭女士,并将车过户到女友名下。然而半年后,这段感情走到了尽头,熊先生想要回宝马车,但遭到了郭女士的拒绝。熊先生称,车是父母买的,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将车过户到女友名下,并签订了赠与协议,两人既然分手,郭女士理当将车归还。
2011年3月,与郭女士多次沟通无果后,熊先生的父母以车是父母出资购买,实际产权人应为熊先生父母为由将熊先生和郭女士为被告要求撤销二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
东城法院以“原告称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受保护的。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缔结婚姻作为赠与的所附条件,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要求。
案例二:北京海淀区法院:热恋时送辆宝马分手后男友索款33万
http://www.qianlong.com/2008-07-21 来源:北京晚报
【案情简介】一名男子在与女友分手后,将女友告上法院,索要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买的宝马车车款33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因考虑到男方以女方名义买车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海淀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购车款23.8万元。
张先生向法院诉称,2006年6月,他与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去年10月两人同居。恋爱期间,他出资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mini1598CC汽车,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在与齐女士分手后,双方商议的结果是齐女士将车退还给他,但齐女士后又反悔。因此他起诉要求齐女士退还全部车款33万余元。
开庭时,齐女士认可车款是张先生支付的,但否认他们之间是同居关系。齐女士称,因张先生没有地方居住,她才将房子借给其居住。她与张先生系恋爱关系,该车登记在她名下属于赠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考虑到张先生以齐女士名义买车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因此根据公平原则,齐女士应返还张先生部分购车款。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段律师【点评】
这两份判决代表了不同法官对恋爱期间所赠财产分手时如何处理所持的截然相反的观点,也是目前婚姻家庭案件中同案异判现象的又一典型。
本人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海淀法院的判决更符合法律、公平合理。
首先,对于恋爱期间给与财物的性质如何认定,可不可以附加条件?
根据我国延续至今的传统婚约文化,恋爱期间给与一方贵重财物的性质推定为“隐含以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赠与,即具有彩礼的性质是符合国情民意的,因而也是妥当的。
同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但基于对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利益的考虑,某些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或附期限。例如附有限制结婚、离婚等自由的条件就属于后者。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着结婚这个目的而附有“以结婚为条件”,这个条件本身是否违法?是否因为包含身份关系就不可以约定?这种约定是否使受赠方失去了婚姻自由权?
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以结婚为条件”是所有婚前财产约定所附的条件,而且往往也是约定产生效力的时间起算点;而且,在协议离婚中,所有协议又都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怎么能说“包含身份关系就不能约定”呢?这显然是错误的,是在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分中将身份关系神秘化而导致不能够正确解读与之相关法律问题的结果。
包含身份关系,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并不必然导致对身份关系的限制,从而让受让方失去婚姻自由,换种说法可能更易理解,难道说“一辆宝马车”就必然使受让方陷入不得不选择的境地么?这实在是个见仁见智而且理性人均会作出正确抉择的问题,无须赘述。因此“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并不违法。
另附相关案例:
1. 北京朝阳区法院:地产经理为女友购车掏26万 一朝分手两度索要被驳回
日期:2008-11-07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原静
中国法院网讯 恋爱期间为女友支付26万余元购车款,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本网今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石先生以借贷和不当得利为由先后起诉至法院的两起案件分别被驳回,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第二次驳回了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19日,身为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的石先生应赵小姐之邀一同去买车,并为其支付了购车款260296元,但随后赵小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还款。
今年5月,石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索款,被法院驳回。9月,石先生再次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小姐归还其垫付的购车款。
赵小姐则表示,石先生虽然为我支付了购车款,但当时我们是情侣关系,涉案车辆是石先生赠与我的,现赠与行为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不属于不当得利,故不同意退还。
庭审中,为证明赠与关系,赵小姐特别出示了三份录音证据。石先生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否认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赵小姐提供的三份录音证据,并综合考虑石先生为赵小姐支付购车款时双方系情侣关系、石先生陪同赵小姐去购车并自愿为其支付购车款、双方作为情侣期间经常互赠礼物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现石先生不能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再次驳回了石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2、北京大兴法院:买房共署名分手后男方讨房产 赠与关系已成立 诉讼请求被驳回
北青网 - 法制晚报:付中 张杰 (08/12/08 15:24)
本报讯 罗先生和女友分手后,因房产纠纷又和前女友闹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罗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罗先生诉称,去年8月12日,他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总价36万元的房屋。罗先生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部分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其间,在女友季小姐的强烈要求下,罗先生同意以两个人的名义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办完房屋产权证后,罗先生和季小姐感情逐渐疏远,最终分手。
罗先生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付款者,现其与季小姐终止恋爱,对方没有理由取得房屋产权份额,于是诉至法院讨要房产。
法庭上,季小姐则辩称,当初是双方一起决定买房的,之后,也是两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罗先生自愿将首付款中的一半份额赠给自己,并将此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审理后,大兴法院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大兴法院的张杰法官告诉记者,罗先生与季小姐恋爱期间,自愿将所购房屋按各自共有一半份额进行登记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双方进行产权登记后,赠与关系已成立。
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后,产生公信力。且其间并未出现法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3.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恋爱时房车写女友名字 分手时如何分割引纠纷
简要内容: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不分你我,房屋和汽车明明是男方出资,却非要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在判决房屋和汽车归李清所有的同时,也判令李清给付万敏支付的封闭阳台费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6日电: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不分你我,房屋和汽车明明是男方出资,却非要登记在女方名下。由于二人并不是婚姻关系,当他们分手时,如何分割财产成了一个麻烦。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据实际出资额,一审判决房屋和汽车归男方所有。
原告李清称,他与万敏于199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筹备婚事,他于2005年9月购买了一辆“骐达”牌轿车,并进行了音响改装,但权属证写在万敏名下。此后,他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权属登记在他和万敏两个人名下。此外,他还购买了家具、家电各一套。李清表示,以上财产本是为了结婚而购置,但今年2月万敏提出与其分手,然后与另外男性登记结婚。因此,请求法庭判决房屋、车辆归他所有,并依法分割双方其他财产10万余元。
而万敏却表示,她和李清曾存在恋爱关系并同居。其间,李清以恋人身份参与她店铺的经营。她的所有经营收入均存入李清名下的店铺账户内。购买房屋及其他财物均由该账户内资金支付,而且她的母亲也支付了部分现金。万敏表示,购买这些物品时,曾使用过李清父亲的信用卡,但用过之后她将现金归还给了李清。万敏表示,所购房屋按合同约定,应由双方各分得一半,其余财产均应归她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首付款、房屋契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均系李清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房款由李清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并一直由李清偿还。据此,应认定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李清一人。
关于涉案汽车,虽然登记在万敏名下,但该车销售方证实,该车系李清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全部车款,而且从李清提供的存款凭证看,也有相应期间的取款事实佐证,因此应认定该车系李清实际出资购买。
法院在判决房屋和汽车归李清所有的同时,也判令李清给付万敏支付的封闭阳台费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涉案人物为化名)
■ 法律链接:《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张家民)2008-11-6 11:38:23人民网·天津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