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成员段凤丽律师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转化的财产属于原财产所有人”
转化的财产属于原财产所有人
继承房屋未过户因拆迁生变
“我爷爷有两个儿子,我爸和我叔叔。”李霞在来电中告诉本报记者,“爷爷一直在我们家生活。”2009年年底,李霞的爷爷得了重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未见好转,2010年6月,自感时日无多的老人便立了一份遗嘱。
“爷爷有两套房屋,一套一居室,一套两居室,还有一点存款,四五万元。爷爷在遗嘱中说,因为这些年始终跟我父亲一起生活,由我家人照顾他,那套两居室的房子就留给我父亲,一居室给我叔叔。存款没有分配,爷爷的意思是当做他的医疗费。”李霞告诉记者,老人立完遗嘱后,“还找公证机关作了公证”。
去年11月,李霞的爷爷去世。
“爷爷去世后,叔叔对遗嘱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两人也没商量继承的事,我父亲也没有着急去给房子过户。”今年3月,李霞的父亲接到通知,“爷爷留下的那套两居室要拆迁”。根据拆迁政策,“我父亲将得到拆迁费80余万元,以及拆迁安置房一套。”事后,李霞的叔叔知道了这个情况,遂提出了异议,认为老人留下的房屋已经被拆迁,因此遗嘱失效,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拆迁所得的财物。
“我想咨询一下,叔叔的说法是否成立?我父亲还能继承这套两居室吗?他现在应该怎么做?”李霞向记者抛出了一连串问题。
接到李霞的咨询后,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
按照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开始
“李霞父亲不会因为没有办过户手续就丧失按照爷爷遗嘱应当继承的两居室房屋的所有权。”段凤丽律师指出,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下什么是遗嘱继承。
段律师告诉记者,所谓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公民财产自由权在继承领域的体现。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样,“从李霞爷爷死亡时开始,李霞父亲依据爷爷留下的经公证的遗嘱,取得对爷爷遗产两居室的继承权,即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段律师强调,继承房产过户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需要,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进行过户登记,李霞父亲就没有取得继承房屋的所有权。“相反,从李霞爷爷死亡时开始,其父亲依据爷爷的公证遗嘱取得对爷爷生前二居室的所有权。”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房屋拆迁取得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属于继承房产的财产转化形式,这种转化的财产理应属于原财产(继承房产)的所有人。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房屋遭拆迁并非房屋的灭失,当然不会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不同情形采用适当确权方式
段律师指出,鉴于李霞父亲目前面临的情况,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来具体分析:
如果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尚未冻结待拆迁房屋的过户手续,李霞父亲最好能在拆迁之前持爷爷的死亡证明、爷爷的公证遗嘱、自己的相关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手续将继承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拆迁款和安置房。
如果待拆迁房屋的过户手续已经被冻结,李霞父亲只能尝试持爷爷的公证遗嘱、死亡证明、自己的身份证件直接与拆迁公司协议,争取与拆迁公司达成一致,取得拆迁款并将安置房直接落户在自己名下。
如果以上两条途径都行不通,那么李霞父亲只能通过遗嘱继承纠纷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段律师补充道,按照遗嘱继承优先、无遗嘱继承按法定继承的原则,“本案中,爷爷在遗嘱中未处理的四五万元存款如果还存在,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即由李霞的父亲和叔叔依法分割。”(本报记者 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