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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控制是“法定”家暴吗

 发布时间:2011-08-02 10:34 浏览量:634

2011317 浙江法制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家暴被人们理解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但有专家结合我国的家庭现状和国外立法,认为经济控制也是一种家暴。本期《看法》请嘉宾来谈谈这个话题。

  经济封锁定家暴缺法律依据

 

  女士与先生2007年结婚。孩子出生后,女士为照顾家庭辞了工作,但她很快发现自己每次花钱都要经过先生的严格审核。女士认为这给她在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于是起诉离婚,并要求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而先生却认为这合情合理,因为钱是他挣的。

 

  先生与女士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恋爱期间,先生为了表示对爱情的忠贞,每月都向蒋女士报告并上交自己的绝大部分收入。谁想,2005年结婚后,女士仍每月要严格审查李先生的收入和零花。夫妻俩经常为此发生争吵,最终闹上法庭要离婚,先生也提出了赔偿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很明显,女士和李先生的遭遇不属于上述的第一、第二和第四种。然而,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不包括经济控制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杨女士和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夫妻是否都应享有家庭经济支配权

 

  【主持人】我国的家庭从男权支配到男女平等,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阶段。现代社会,家庭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也出现了一方主外一方主内的模式。因此,经济支配权成了家庭的重要权利之一。那么,夫妻是否都应享有家庭经济支配权?

 

  魏建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管是谁主外谁主内,哪一方挣钱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物权法》第95条也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我国现有法律

 

  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家庭经济支配权,而不是应不应该的事。曾章伟男女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平等,不仅是指人身权平等,还包括财产权平等。一方主内一方主外体现的是夫妻之间的劳动分工不同,主外一方挣来的钱实际上是双方共同劳动的成果,法律上也规定为共有财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支配和享用。任何一方独享经济支配权,是对对方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对方家庭权利的侵犯。法律只规定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而未明确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制度,有必要修改法律,建立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制度。

 

  胡浩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在第17-19条具体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实行“推定共同共有为原则,以约定所有为例外”的一种法律制度。据此,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夫妻平等地享有婚内财产的共同所有以及平等支配或处分的权利。

 

  对家庭成员的经济控制是否属家暴

 

  【主持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两个家庭都是因为夫妻一方无法忍受另一方的经济控制而提出离婚的,并都提出了赔偿,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都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对家庭成员的经济控制究竟是否属于家暴呢?

 

  曾章伟现实中,人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过于狭隘,往往将其理解为对家庭成员身体施加的暴力,这是错误的。独享经济支配权实际上是强占另外一方的劳动成果,经济控制也会引发心灵重创致感情破裂进而导致家庭离析。

 

  因而,对家庭暴力应该作广义的解释,只有较宽泛地解释家庭暴力才能较有效地保护夫或妻的权利。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都属于家庭暴力,我认为,凡是对夫妻另外一方人权的侵犯都属于家庭暴力。

 

  胡浩明1993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其中明确指出对妇女的暴力不限于暴力。可见,通过法律手段手段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已经是全世界普遍的现象与共识。考虑到目前的国情及经济支配权对生活的重大影响,我个人完全同意通过立法将“特定情形的经济控制”纳入家暴的范围。

 

  魏建良对家庭成员的经济控制,损害了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会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比肉体上的伤害更痛苦,更难于愈合。因此,这显然应该属于家庭暴力。尽管目前经济控制还没有列入家庭暴力,但受害方也并不是没有法律可救济。如被经济控制的受害方可以根据《物权法》第99条等规定要求得到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如何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家暴的法律也在细化。那么,应如何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胡浩明就立法内容的前瞻性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已经考虑到现代社会中可能出现的诸多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并将其概括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我认为,这已经是比较科学、全面的概括了。但这个专家意见从2008年制订至今仍没有被司法解释所采纳,至少说明其在全国范围内还缺乏共识。所以,可以考虑先由条件成熟的地方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试点。比如说,就可以在《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中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

 

  魏建良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比我国更加完善。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要偏重于实际的人身损害行为。相比较而言,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确实是不够全面,希望我国能尽快完善这一方面的法律,以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婚姻家庭内的受害者。

 

  曾章伟建议修订完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依法建立家庭治理制度和治理结构,依法治理家庭暴力。一是要对家庭权利、夫妻权利,对家庭中的人身权、财产权、性权利等作出明确界定,对家庭权利的行使方式作出要求,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完善夫妻共有制度,在法律里明确夫妻双方对家庭的平等管理权和共同管理权;二是要对家庭暴力作出较宽泛且明确的定义,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经济控制、侵犯人身、精神伤害都涵盖进去,并建立夫妻间的侵权赔偿制度,明确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建立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同时在《刑法》里规定家庭暴力罪和破坏婚姻罪,让施暴者得到应得的惩罚;

 

  三要加大妇联、民政等团体和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提升司法机关的介入力度,建立专门的合议庭并配备专业的法官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判并及时执行判决。

 

  多国将经济控制定为家暴

 

  美国: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亲密伴侣的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报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它包括所有暴力接触或威胁的接触,从一次殴打到杀害不等;精神暴力包括不断的口头虐待、骚扰、过度支配占有、隔离孤立和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

 

  南非:南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主要有:肉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经济虐待、恐吓、骚扰、盯梢、损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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