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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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泰岳(SZ300002)实际控制人离婚案法律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3-10-22 09:21 浏览量: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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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RESEARCH REPORT

神州泰岳SZ300002

实际控制人离婚案

 课题研究员 贾明军 蓝艳 公维亮 邵泽龙 张霞平

 

神州泰岳(SZ300002)实际控制人离婚案法律分析报告 

 

上 海 沪 家 律 师 事 务 

 

2013.10 沪家综研字第 0015


 

 

沪家——企业家事研究中心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私人”公司开始走上资本化的道路。与此同时,家事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紧跟着这一历史潮流,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企业家事研究中心应运而生。本中心正式成立于2009年。    本中心以婚姻和继承对公司股权的影响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掌握相关法律问题对公司股权的影响的同时,进行广泛且深入的学术研究与案例分析,致力于帮助并解决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婚姻和继承问题,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本中心的研究成果包括《法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观点集成》、《婚姻、继承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多部著作以及《离婚对网络上市公司的影响》、《百亿富豪之妻“被离婚”问题研究》等多篇研究报告,主笔起草了全国及上海的《律师办理婚姻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操作指引》,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金融界等一致认可。    本中心经办过40余起典型的因婚姻问题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件,除此以外,本中心还代理了一批Pre-IPO公司的股权分割、继承案,该类纠纷的调解率一般都在60%以上,使得公司能在上市之前解决家事纠纷和矛盾,避免上市过程和上市后对公司股价和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本中心在人员配备上,选择了多位业务精通的资深律师并结合一批外语好、业务精、有创意的青年律师,组成了强大的专业团队,并能够融会贯通证券、金融、财税等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


  

 

前言 5

一、 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离婚 6

(一)神州泰岳介绍 6

(二)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离婚 7

神州泰岳股东甄岳宾离婚案 7

二、 实际控制人王宁离婚对公司的影响 8

(一)实际控制人王宁离婚对股价的影响 8

1、离婚之前神州泰岳股价表现 8

(1) 公司业绩连年攀升 9

(2) 公司并购动作不断 10

(3) 股东不减持承诺 10

2、 离婚后神州泰岳股价走势 11

(1) 离婚分割巨额股份后股价表现 11

(2) 离婚后股价下跌的原因 12

(3) 资本市场股东离婚风险是否应予披露 13

(二) 实际控制人王宁离婚对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影响 15

1、 未来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不确定 15

2、 安梅名下股份抛售的限制性条件 16

3、 是否影响公司的管理 17

三、 创业板离婚案件的梳理和对比 18

(一)创业板离婚事件梳理 19

(二)创业板离婚事件基本面分析 19

1、 公司行业分布 19

2、 离婚的股东信息分析 20

(1)年龄分布 20

(2)教育、创业史 21

3、 离婚时股价分析 22

4、 非交易过户方式分析 23

(三) 创业板离婚对比分析 24

1、离婚处理方式不同 24

(1)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 24

(2)法院介入调解的方式 24

(3)其他激烈的方式 25

2、 离婚时股份是否对半分割 25

(1)均额分割 25

(2)近似均额分割 26

(3)未均额分割 26

3、 离婚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7

   (1)蓝色光标离婚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27

(2)纳川股份离婚导致实际控制人暂时空缺 28

(3)硅宝科技离婚影响大股东地位 28

(4)梅安森离婚影响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 28

4、因离婚而发生权益变动时信息披露的内容分析 29

(1)承诺遵守一致行动协议 29

(2)承诺限售期不转让股份 29

(3)承诺表决权由对方代为行使 30

(4)承诺避免同业竞争 30

(5)是否参与管理 30

总结 32

 

 

 

 

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离婚案

 

前言

资本市场从来就不缺艰辛刺激的商战故事,更不缺缘聚缘散的分离故事。离创业板的钟声敲响之际才近4周年而已,已经有5家公司明确公告实际控制人、股东因离婚而导致股份变更的信息。可以说,离婚早已非个人私事范畴了,已经严重挑动着资本市场的神经。某种程度上,资本市场股东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已经和成千上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之间紧密相连。

20131012日,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先生宣告婚姻破裂,其名下的股份将被对半分割,前妻安梅将获得市值15亿元的股票,刷新了“创业板历史最贵”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记录。这与刚刚曝光的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先生离婚的信息不到2个月的时间。

本文将首先介绍并分析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其次,针对该次离婚对公司的影响作一剖析。最后,本文将着重介绍目前已经公开的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件的对比分析,以期对资本市场股东离婚的共性和个性作一总结。

 

 

 

 

一、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离婚

    2013828日晚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SZ.300198)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董事长陈志江先生离婚,为此支付了一半股份给前妻张晓樱女士,市值高达5亿元,被称为“史上创业板最贵”离婚案。没想到,才两个月不到的光景,资本市场又添一例天价离婚案,再次刷新了“史上创业板最贵”的离婚记录。20131012日,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被曝离婚,支付给前妻安梅女士的股份价值高达15亿元。

(一)神州泰岳介绍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专注于IT运维管理领域的发展,主营业务是计算机网络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为国内各大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IT运维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

其于20091030日登陆创业板,拟发行31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58.00/股,对应的市盈率为68.8倍。20104月初,神州泰岳高开高走,股价达到235.95元,较发行价涨幅超过300%。很多券商纷纷表示看好神州泰岳的未来发展,甚至会超越“茅台”股价,成为“第二个腾讯”也指日可待。即使在资本行情十分低迷的今年,神州泰岳的表现也一直可圈可点。仅从2013年伊始至今,股价已从年初的9元飙升至最高38.66元,十个月涨幅再次超过300%

(二)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离婚

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的婚姻家事问题却呈现出与公司股价相反的走势。20131012日,神州泰岳发布公告称,神州泰岳于20131011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王宁的通知,王宁与前妻安梅女士就离婚事宜的股份分割形成如下内容:根据《民事调解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2601号)以及执行和解协议书,王宁将其持有的神州泰岳的股份的50%(即42263174股)分割至安梅名下。待股份分割过户后,王宁持有神州泰岳42263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安梅持有的神州泰岳股份为422631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

除上述公告的内容外,也特别说明以下三点:一是安梅承诺其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所取得的股票在王宁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可减持份额为其所持股份余额的25%;二是安梅承诺其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所取得的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自愿无偿委托王宁代为行使,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三是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宁持有公司6. 89%的股份,仍为持有神州泰岳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依照当日股价,安梅获得的股权价值高达14亿元,再次刷新创业板“史上最贵”离婚事件!

    神州泰岳股东甄岳宾离婚案

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的天价离婚案引起众多媒体关注。然而,神州泰岳已离婚的股东中不仅仅有实际控制人王宁,另一股东甄岳宾也早于2009年公司上市后离婚。根据20101028日神州泰岳发布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州泰岳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中的内容显示,至2010 10 30 日,公司股东彭洁(系公司原股东甄岳宾前妻,根据司法裁定,甄岳宾于2009 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过户至彭洁,其股份锁定期不变)持有的7066475 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362%)的限售期已满,可于2010 11 日上市流通。彭洁名下股份上市流通时的股价为59.25/股,因离婚而致使其名下股票财富高达4亿多元。

二、实际控制人王宁离婚对公司的影响

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的离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八卦们都在讨论通过离婚的方式成为亿万富豪的新途径;财经记者们都在盘点历年A股最贵离婚事件;而投资者们则都满面愁容,担心神州泰岳原本越来越强的股价走势会因离婚事件而疲软,甚至一蹶不振。

(一)实际控制人王宁离婚对股价的影响

1、离婚之前神州泰岳股价表现

今年资本市场的表现非常低迷,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都在历史最低位徘回。自2012926日沪指跌破2000点后,股市便进入漫长的寒冬期。但是,神州泰岳的表现可谓一枝独秀,甚为抢眼。从年初的9元飙升至38.66元,涨幅高达300%。如此高的股价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

(1)公司业绩连年攀升

神州泰岳自上市以来,业绩十分抢眼,每年都呈一定幅度增加。绝大部分企业在哀怨宏观经济不景气、行业不景气时,神州泰岳仍然坚持专注于运维管理、互联网两大业务领域,并兼具电子商务、物联网的业务架构,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方面形成了强大的产品能力、运营能力,为深入发展移动互联网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公司年报显示,2009年度,营业总收入722,758,690.50元,比2008年增加39.18%;营业利润283,660,656.80元,比2008年增加170.04%;实现利润总额300,408,620.72元,比2008年增加141.93%

2010年度,营业总收入83,956.09万元,比2009年增加16.14%;营业利润35,348.19万元,比2009年增加24.78%;实现利润总额36,498.70万元,比2009年增加21.65%

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1,159,287,855.17元,比2010年增加37.74%;营业利润362,242,889.94元,比2010年增加2.36%;实现利润总额386,906,668.65元,比2010年增加5.88%

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1,414,012,428.63元,比2011年增加22.19%;营业利润417,211,444.78元,比2011年增加16.05%;实现利润总额451,641,921.03元,比2011年增加17.56%1)。

20131015日,神州泰岳发布业绩预增公告,称2013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

 

 

神州泰岳(SZ300002)实际控制人离婚案法律分析报告 

由上述内容可知,神州泰岳自上市后的业绩一直呈上涨趋势。即使在整个宏观经济下行的大潮中所带来行业危机不断蔓延的背景下,仍然能实现利润总额节节攀升,股价也得以突破压力位,不断上扬。

(2)公司并购动作不断

神州泰岳自上市后并购动作频频,也不断刺激股价创新高。仅2010年度,收购了北京互联时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友联创新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2011年度,收购宁波普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度,神州泰岳收购天津壳木软件有限公司。近日,又加速进军手游行业,利用自有资金2亿元增资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除此外,又参股一家页游公司,努力降低公司飞信业务的比重,丰富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在多重刺激下,神州泰岳股价一路高歌,升至38.66元。

(3)股东不减持承诺    

神州泰岳自20091030日上市时,实际控制人王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截至20121030日,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所持限售股份可以上市流通。但是,神州泰岳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宁先生、李力先生及董事黄松浪先生、王国华先生、万能先生、齐强先生、徐斯平先生均承诺:2012年内不进行任何减持。不仅如此,实际控制人王宁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尽管所持的股票在201210月份解禁,但不会考虑减持。2013年不考虑,2014年也不会减持。”截至目前为止,上述人员未有任何减持迹象。王宁、李力等管理团队对公司的前景十分看好,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跟投资者沟通,进一步把业务做好。讲真的,动真的,看数字……”管理层做好业务,提升股价,回报投资者的决心强烈,一定程度上给了投资者一剂强心针,股价逆势上涨。

2、离婚后神州泰岳股价走势

20131012日周六,神州泰岳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王宁已经与前妻安梅离婚。王宁所持有的8452.63万股股份,总计占公司总股本13.78%的股份面临对半分割的局面。分割后,王宁仅持有4226.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89%

(1)离婚分割巨额股份后股价表现

尽管20131015日神州泰岳发布公告称,预告公司2013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    但受董事长王宁离婚分割巨额股份这一利空因素的影响,股价仍然下跌8.49%,报收32/股。由此可见,资本市场股东的离婚已不再是私人问题,而是关乎到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事件。

(2)离婚后股价下跌的原因

1资本市场谈“离婚”色变

离婚后股价下跌早非先例。沃华医药(SZ.002107)实际控制人赵丙贤被曝光离婚的当月,股价下挫10.28%;蓝色光标(SZ.300058)实际控制人孙陶然被曝光离婚的当日,股价下挫1.53%

2离婚可能会引起抛售恐慌

资本市场上每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离婚事件,就总有些揣测随之而来:是不是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抛售股票的目的?正因市场上处处都充斥着该类流言,引发市场抛售恐慌,致使股价下跌。

其实,这种担忧有一定的可能性。资本市场股东离婚后,如果其所持有的股份仍然是限售股,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受让方仍应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如果股东持有的股份是限售解禁股,即使股东一方坚决表示不抛售股票,但另一方是否随时抛售股票就存有很大的未知性。

3离婚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离婚因为会面临巨额股份的分割,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发生变动。公众投资者担忧因离婚夫妻反目而导致公司的运营机制失常,损害公司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 

(3)资本市场股东离婚风险是否应予披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婚姻关系”并不属于信息披露的内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重大事件影响股票价格的,上市公司应制作临时报告制度,但所罗列的重大事件中并不包括婚姻关系变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其对于《证券法》中所述的“重大事件”予以细化,新增了九项具体内容,但也不包括披露婚姻关系。

如果涉及股权变更,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则属于应披露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等。由此可见,董事、监事和高管若婚姻关系变动影响到股权变更的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在其他国家,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有义务也应向市场及时公布。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必须披露的非经济性软性信息SK条例规定,涉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行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经验和声誉;发行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事项及已经判处的行为的属于应披露的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婚变应关系到其声誉,关系到公众投资者对其自身道德方面的评判,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声誉;而根据SK条例,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离婚诉讼也应向市场及时公布。

(二)实际控制人王宁离婚对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影响

1、未来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不确定

根据神州泰岳披露的《2012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宁和李力(2),各持有13.78%的股权。可以说,这样的股权安排是有巨大风险的。若王宁因离婚而被分割掉一半6.89%的股权,那么,实际控制人就极有可能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的。若李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实际控制人很有可能变更为李力;若李力也不能起主导作用的,那么很有可能李力要与王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神州泰岳(SZ300002)实际控制人离婚案法律分析报告 

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

    

    本案中,根据离婚公告的相关信息显示,安梅承诺其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所取得的6.89%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自愿无偿委托王宁代为行使。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对此,笔者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只是暂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因为,安梅每年都有抛售股份的可能性,其承诺名下的股票在王宁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可减持份额为其所持股份余额的25%。按照最快的时间预算,安梅在四年之内就有可能抛售一空,无股份就无表决权,因此,更确切地说是实际控制人暂时不会变更,以后是否发生变更取决于安梅是否抛售股票以及抛售股票的多少。另外,股份如果登记在安梅名下的,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转让股份,从而导致公司易主。因此,从长远来看,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2、安梅名下股份抛售的限制性条件

如前文所述,截至20121030日,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所持限售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故而,王宁名下的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只是,王宁作为董事长,需要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一年内和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自己所持的股票。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王宁的前妻安梅获得分割的股票后,因其承诺所取得的股票在王宁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可减持份额为其所持股份余额的25%。除此外,安梅名下股票抛售还需受到以下条件制约:

    一是持有期限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其买入公司股票后持有的期限应超过6个月再卖出,或者卖出后应超过6个月再买入,否则,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在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已达该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3、是否影响公司的管理

离婚前,神州泰岳前五大自然人股东分别是王宁、李力、齐强、黄松浪、王国华,分别持有13.78%13.78%7.22%6.06%5.73%的股权。王宁离婚后,其名下的股份将对半分割给前妻安梅后,王宁与安梅则并列为第三大股东。

安梅成为第三大股东后,其本人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是否提名董事候选人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根据神州泰岳2012年修正后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据此,安梅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竞选董事的议案。另外,根据该《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董事议案的通过还须要经过股东大会的选举,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可。

安梅若成为公司董事,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知悉公司财会,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安梅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后,对影响公司发展的相关议案无法形成与王宁先生一致意见的话,那么,也增加了公司会陷入僵局的可能性风险,侵害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创业板离婚案件的梳理和对比

20091030日,创业板开市钟声敲响,首批28家企业登陆创业板。仅仅一个月的时间,28家上市企业平均静态市盈率已高达100倍以上,动态市盈率也将近90倍左右。可以说,创业板成为了新的造富摇篮。截至20131018日,创业板337位来自35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财富超过5亿元。与此同时,创业板股东的离婚潮也愈演愈烈,不仅巨额财富因为离婚而遭受缩水,而且还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一)创业板离婚事件梳理

20115月份,蓝色光标(SZ.300058)实际控制人孙陶然与前妻胡凌华离婚;201111月份,硅宝科技(SZ.300019)实际控制人王有治与前妻杨丽玫离婚;201211月,梅安森(SZ.300275)董事程岩与前妻王燕华离婚;20138月,纳川股份(SZ.300198)实际控制人陈志江与前妻张晓樱离婚;201310月,神州泰岳(SZ.300002)实际控制人王宁与前妻安梅离婚。

(二)创业板离婚事件基本面分析

1、公司行业分布

前述离婚案件中,蓝色光标是从事于信息传播服务业,主营业务是公共关系服务,为企业提供品牌管理服务;硅宝科技从事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营业务是研发、生产和销售有机硅室温胶;梅安森与硅宝科技的行业和主营业务相同。纳川股份从事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主营业务是HDPE缠绕增强管及配套管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为HDPE缠绕增强管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神州泰岳从事于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主营业务是集中于运维管理领域、互联网领域(3

 

 

图3 创业板已离婚上市公司股东所在行业一览 

公司名称

蓝色光标

硅宝科技

梅安森

纳川股份

神州泰岳

行业分布

信息传播服务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可以说,创业板已发生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离婚案件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分布呈多样化趋势。既有新兴行业,如蓝色光标、神州泰岳;也有传统行业,如硅宝科技、梅安森和纳川股份。由此可见,离婚不仅仅发生在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诸如信息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等新兴行业。那些在创业板传统行业中成长起来的实际控制人,与“第一代”企业家不同,思想观念较为开放,崇尚自由的生活方式。当婚姻生活不如意时,能有勇气去追求新的婚姻生活或选择其他生活方式。

2、离婚的股东信息分析

    1)年龄分布

上述创业板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离婚的年龄如下: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孙陶然生于1969年,离婚时43岁;硅宝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有治生于1964年,离婚时47岁;梅安森董事程岩生于1966年,离婚时46岁;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生于1967年,离婚时46岁;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生于1961年,离婚时52岁(4

 

神州泰岳(SZ300002)实际控制人离婚案法律分析报告 

    2)教育、创业史

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孙陶然是大学本科学历。早年,在其他公司担任高管。2008年,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立蓝色光标,并担任董事一职;硅宝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有治是硕士学历,并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2008年,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发起设立硅宝科技;梅安森董事程岩是大学本科学历,并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早年担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煤矿测控设备的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后于2003年进入本公司,并于2010年发起设立梅安森;纳川股份董事长陈志江系机械流体转动与控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其先后供职于厦门港务局、美国罗克韦尔公司,专业从事于自动化。2003年创办纳川股份,创业艰辛,励精图治,他带领企业一路走来,并在2011年创业板上市成功;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系理学、法学双学士,早年担任河北大学小团委书记,后从商。2002年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神州泰岳。

由上述可知,创业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容易爆发离婚的年龄段是40岁—50岁之间。在这一阶段,他们事业有成,家庭反而会更容易遭受危机。另外,这些已离婚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的受教育程度较高,属于“高知分子”,但是不安于现状,热爱挑战新鲜事物,若另一半不能满足他的这种心理层面的交流,不能在爱的修行中提升生命层次的话,很有可能面临的就是离婚。

3、离婚时股价分析

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孙陶然于2011514日周日公告离婚股份分割事宜,次日股价跌幅1.01%;硅宝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有治于2011116日周日公告离婚股份分割事宜,周一开市时股价小幅上扬,但周二股价重挫3.58%;梅案森董事程岩于20121122日公告离婚股份分割事宜,因分割的股份价值数额较小,当日股价小幅上扬0.05%;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2013827日周二公告离婚股份分割事宜,次日股价下跌5.06%;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20131012日周六公告离婚股份分割事宜,周一开市时股价小幅上扬,但周二股价重挫8.49%5

 

 

 

 

神州泰岳(SZ300002)实际控制人离婚案法律分析报告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离婚已然牵动资本市场的神经,股价也应声下跌。也正因此,有的股东离婚时会选择“瞒而不报”,即逐步分批转让少于5%的股权给对方或给对方信任的人,但另一方存在的风险比较大;更过的股东离婚时会选择较为合适的时机公布,比如,大盘走势较强的阶段公布,或是选择双休闭市时公布,以让投资者有足够时间予以消化。

4、非交易过户方式分析

    上述实际控制人离婚涉及到的股份分割应该是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的。根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股票过户,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证券非交易过户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是需要到股票过出方所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由于证券非交易过户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完税证明可以是零纳税),但是其他过户费用(印花税、手续费)按照规定缴纳,具体计算方法为:

印花税=股数*过户前一日的收盘价*0.001

手续费=股数*股票面值(1元)*0.001

根据《指南》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代为办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三)创业板离婚对比分析

1、离婚处理方式不同

1)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

根据上述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公告的内容可知,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孙陶然与前妻胡凌华是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之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的方式和平分手;梅安森董事程岩与前妻王燕华通过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的方式和平分手;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与前妻张晓樱是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和平分手。

2)法院介入调解的方式

硅宝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有治与前妻杨丽玫是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分手;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与前妻安梅是通过《民事调解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2601 号)以及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方式分手。

3)其他激烈的方式

上述创业板的离婚案件中,有的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分手,有的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分手,可以说,这两种方式都是相对而言较为缓和的。但是,资本市场也不乏一些离婚案例,双方的矛盾剑拔弩张,以一种非常激烈的方式结束婚姻。如,真功夫因离婚而爆发的实际控制人触犯刑事法律;赶集网因离婚而涉及到其他关联诉讼正陷入漫长的“拉锯战”中……

由于资本市场的离婚涉及到众多利益的重新分配,考虑的因素纷繁复杂。因此,仅仅凭离婚双方间自行协商成功的可能性较小。此时,非常亟需既擅长婚姻法又精通公司法、证券法、财会法等专业型律师的介入,拟好离婚协议书,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另外,婚姻案件案情的变动性较大,提前聘请的专业律师也会为案件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做更详尽的准备。

2、离婚时股份是否对半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或者法律规定由一方所有的,夫妻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一方需要分割一半给对方。但在实践中,通过协议的方式可能并不会做到平均分割。    

1)均额分割

硅宝科技、纳川股份和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离婚时,其名下股票都实现了平均分割。其中,硅宝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有治离婚时,其所持有公司18,810,000股股票,由王有治分割所得9,405,000股,杨丽玫分割所得9,405,000股,各占公司总股本的9.22%;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离婚时,其持有的公司67,532,400股股票,由陈志江分割所得33,766,200股股票,张晓樱分割所得33,766,200股股票,各占公司总股本的16.147%;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离婚时,其所持有公司84,526,350股股票,由王宁分割所得42,263,175 股,由安梅分割所得42,263,175股,各占公司股本的6.89%

2)近似均额分割

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孙陶然离婚时,其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1,555,000 股份,其中孙陶然获得6,04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03%;胡凌华获得5,510,000股,占股份总额4.59%

3)未均额分割

梅安森董事程岩离婚时,其持有4,200,000 股股份,其中程岩获得3,2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01%;王燕华获得910,000 股,占股份总额1.11%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创业板公司股东离婚的案例中,大部分是能做到财产均等分割,但也有部分公司股东离婚时,只给予另一方少部分的股票。可以说,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劣。平均分割,一方面,确实遵循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原则,公平地分割,有利于保护非持股方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如果夫妻矛盾不可调和以致于双方对公司未来发展持相反态度的情形下,必然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理,未均额分割股权的,确实没有充分照顾到非持股一方的利益,但对保持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力是占优势的。

3、离婚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1)蓝色光标离婚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孙陶然因早于2008 与赵文权、吴铁、许志平和陈良华五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五方将在发行人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五方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是否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一是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二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三是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四是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发行人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等其他内容。五方合计持有发行人37,612,865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总股本的62.69%

离婚后,孙陶然的前妻胡凌华承诺将不可撤销地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另外,胡凌华同意将其名下蓝色光标股票的表决权,在其持有期内委托给孙陶然行使。因此,孙陶然的离婚并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除了蓝色光标之外,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也因前妻安梅分割的股份自愿无偿由其代为行使表决权而未丧失实际控制人地位。

2)纳川股份离婚导致实际控制人暂时空缺

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离婚前持有公司32.29%股权,离婚后,持有公司16,147%股权。陈志江与前妻张晓樱并列为第一大股东,但任何单一自然人股东所持公司股权都未达到30%的份额,因此,离婚后,纳川股份暂无实际控制人。

后来,陈志江与第二大股东刘荣旋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

3)硅宝科技离婚影响大股东地位

硅宝科技上市时,前三大股东王跃林、王有治、郭第民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4.75%20.25%,即没有一个股东持有本公司30%以上股权,形成对公司的实质控制。另外,从该司董事会构成及表决权的行使,三人之间需要协商一致共同决定,因此,公司无明显的实际控制人。王有治离婚后,名下24.75%的股份对半分割后,只持有9.22%的股份,由第二大股东变更为与前妻并列的第三大股东,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运营决策方面影响较大。

4)梅安森离婚影响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

梅安森董事程岩离婚前持有公司5.11%的股份,属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后因离婚被分割股份,持股比例降为4.01%。本次权益变动后,程岩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由以上案例可知,通常情况下,离婚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影响大股东的地位。具体而言,若实际控制人婚变,并平均分割股权,1)在没有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如果离婚双方未形成股权托管或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故而需要企业家们无论是面对婚变时还是继承时,都需要格外注意股权的设置与优化,尤其是在面临婚变时,较好的股权处理与安排可以避免对公司稳定经营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4、因离婚而发生权益变动时信息披露的内容分析

上述创业板5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离婚案件中,每家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下面主要说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离婚而发生权益变动时,除了较为一致地公告股份分割的数额,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动外,还会从哪些方面要求受让股份的一方予以遵守,以保护公司利益。

1)承诺遵守一致行动协议

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孙陶然的前妻胡凌华承诺将遵守孙陶然与其他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防止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承诺限售期不转让股份

硅宝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有治离婚时,其名下的股份仍然处于首发限售期内。因此,分割股份时,王有治与杨丽玫均做出2012 1030日前不得转让的IPO限售承诺。

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的前妻张晓樱也作出遵守陈志江作出的首发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外,张晓樱抛售股票还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其承诺将遵守陈志江遵守的深交所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期间,如本人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陈志江、张晓樱均已作出承诺将遵守该条规定。

3)承诺表决权由对方代为行使

蓝色光标实际控制人孙陶然的前妻胡凌华承诺其名下的股份的表决权由孙陶然代为行使;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王宁的前妻安梅也承诺其名下的股份的表决权由王宁代为行使。

4)承诺避免同业竞争

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首发时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其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开展的产品或将要开展的产品等都不与纳川股份产生竞争关系。离婚后,陈志江的前妻张晓樱也将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是否参与管理

硅宝科技在发布王有治离婚时引起的权益变动公告时,因前妻杨丽玫并未委托王有治行使,故在公告的内容末尾处特意明确了杨丽玫是否参与公司管理和是否参与董事选举具有不确定性。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婚变引起的权益变动公告的内容上也不能完全做到详尽的披露。上述所罗列的5点内容,每家公司公告的大约只有其中2点内容。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离婚而引起权益变动的公告上,应披露每个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判断的情况,尽可能披露详实,至少应包括离婚的方式(诉讼或调解)、分割的股份数额(占总股份的多少百分比)、股份过户登记相关信息、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地位是否发生变更、有无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承诺限售(包括首发限售和董监高在职限售)、是否委托行使表决权、是否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是否加入董事会等等信息,应给予充分、完整、真实地披露,以便投资者判断离婚事件将从哪些方面影响公司。

 

 

总结

不可否认,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的离婚潮正扑面而来。在无法缝补婚姻破裂的前提下,如何能更好地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与各自家族成员、公司、公众投资者间的利益便成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本文不仅仅是单方面剖析了神州泰岳实际控制人离婚对公司的影响,更重新梳理了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离婚信息并做了对比分析,以期更好地为离婚当事人双方提供建议,保障双方、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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