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关于遗嘱,你不可不知道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5-01-26 16:17 浏览量:1142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AzNjYwNw==&mid=202383946&idx=3&sn=944084f72f2024c1e367698fc85bace8&scene=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rd

2015123  中国妇女报  冯爱芳

当前,“遗嘱”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成为热词。然而,正确的遗嘱观念却没有随之普及,反被淹没在疑虑与争议的滚滚热浪之中。

要不要立遗嘱

经常有老人问到我,“我家好几个儿女,值钱的财产就这么一套房子,现在他们关系挺好的,小儿子经济条件差些,都说好了,房子以后就给他。我到底还要不要立遗嘱呢?”也经常有年轻的母亲问到我,“我父母去世早,我和爱人是原配夫妻,家里就这么一个闺女,以后我们的财产都是她的。我和爱人因工作原因出差频繁,担心万一有意外发生,是不是有必要提前立一份遗嘱呢?”

类似的问题,在我的工作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似乎成为每个人心中都有的疑惑。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确立的将个人财产在百年之后遗留给何人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每个人私密的自主行为,处分的是归属于自己的合法的个人财产。

立与不立、如何立,需要根据个人及其家庭关系以及财产情况而确立。与子女无关、与配偶无关,与其他任何人都无关,不需要跟任何人商量,不能受任何人的意见左右,更不能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必须是立遗嘱人在意识清醒状态下的完全自愿的行为。

什么样的家庭有必要立遗嘱

正常情况下的遗嘱,是立遗嘱人基于一定的原因,想要剥夺某个或某些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继承权,或想要将个人财产特别地倾向性地多分配给某人的行为。多发生在:

1.无子女的孤寡老人,希望通过订立遗嘱确立遗产的最终归属;

2.再婚或多婚家庭,希望通过立遗嘱剥夺继子女或养子女的继承权;

3.原配夫妻,但是子女间孝顺和赡养老人或者经济条件有别,希望通过订立遗嘱倡导兄弟姐妹间互助互爱,维持家庭和谐,或用以调配子女间经济生活悬殊差异;

4.家庭关系相对简单,但是对于年轻夫妻间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不够信任,希望通过订立遗嘱,万一子女婚姻发生破裂时,以排除子女配偶的共有权;

5.财富较多,分配方案较细。希望通过订立遗嘱,将遗产情况及家庭情况事先讲述清楚,为子女日后清理并分配遗产时,避免发生纠纷。

除上,也有常见的特别情况。对于一些高知人群,自身法律意识较强,不忌讳冰冷的黑色的死亡,订立遗嘱针对财产分配的功能性不强,目的多是临终嘱托,是一种遗愿表达。

遗嘱应该怎么立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形式分为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均有其生效的法定形式,因其各自不同的生效要件要求,故而各有利弊。其中,因公证遗嘱结合了前四种遗嘱形式的优势,拥有最详尽的法律告知,最严谨的程序设计,最清晰的表达,故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理性地、优先地选择公证遗嘱作为遗嘱形式。

但是,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订立公证遗嘱,也并不意味着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一位老教授手持一份在家自书的遗嘱,财产处分方案、处分原因内容记录翔实,建议他作“自书遗嘱的公证保管”,手续便利,足以保障他的权益。

 

再比如:一个身处养老院行动不便的老人,书写也不方便。建议他作“代书遗嘱”,请两名护工或医生现场作为代书人及见证人。或者,还可以配合“录音(录像)遗嘱”,代书完成之后将文书完全宣读一遍,或者干脆不代书,立遗嘱人对着录像机或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手机,完整地说说:自己想把什么财产处分给什么人,为何如此处分。这样一来,足以保障他的权益。

再比如:财产权属凭证不明的家庭(如持有公共房屋租赁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等),从法律层面来看,不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个人不能随意处分,因而,目前来看,公证机构对于上述财产采取谨慎介入或不介入(无法受理)的态度。然而,上述财产确实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这种情况下,建议作“录音(录像)遗嘱”。因为,农村的老人通常文化程度不高,即便有代书人也会担心代书人无法完全表达老人的遗嘱意思,故而,仅作为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不受他人胁迫,在完全清醒、自愿的情形下在镜头前表达自己将什么财产遗留给什么人的意愿。

立遗嘱是手段,不是目的

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笔者总会特别提醒当事人:“订立遗嘱,只是确认百年之后,遗产归谁的意思表示,遗产还不会发生转移。在之前,你本人可以随意处分,出租、出售均不受影响。”“如果家庭发生变故或者受益人态度前后发生突变,你有权随时变更、撤销或修改之前的遗嘱。”

记得有一次,一位老人在女儿陪伴下前来订立遗嘱。女儿在场时话不多,只有公证人员在场时,才吐露真言。她说,并没有考虑清楚,虽说现在跟这个女儿住在一起,女儿对她也不错,但是如果签字之后,其他子女肯定会有意见,签完字以后,她就没房了自己住哪儿啊?不签吧又磨不开面儿。笔者告诉老人:“充分思考、慎重选择总是对的。谁都不能强迫您签订遗嘱,如果任何人有目的性地要求您订立遗嘱,您都不能大意。立不立是您的权利,即便今天签完字,房子也给不了她,您可以随时前来变更、撤销、修改。”这时候,更需要充分运用起遗嘱这种法律手段。

订立遗嘱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无论你选择立与不立,上面的内容都是每个公民不得不知的常识,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如此一来,才能在纠纷面前不畏缩,在谣言面前不恐慌。

(作者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资深公证员)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