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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法院动态#“小程序”发挥“大作用”

 发布时间:2015-01-26 09:35 浏览量: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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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   香洲法院

  20144月,香洲法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立案一庭设立调解速裁工作室,主要负责立案调解、诉前调解及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现对案件进行两次繁简分流,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高效化解纠纷的目标。

  据了解,调解速裁工作室通过优化审判资源和吸收社会力量,配备了一支多方参与、搭配合理的调解员队伍,包括5名法官、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5名由人民陪审员担任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及由15名由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的特邀调解员。调解速裁工作室自成立以来,共对1769宗纠纷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320件;受理司法确认和小额诉讼案件571件,审结539件。一大批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诉前,调解速裁工作室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构建香洲特色的“1+2+3”调解速裁模式。

  细数诉前调解三宗“最”

  诉讼成本最便宜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据此,香洲法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引入诉前调解机制。对于婚姻、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等婚姻家庭纠纷和集成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等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引入诉前调解,通过人民陪审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社会调解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有这么一个案例,能够看到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迅速解决纠纷的作用。潘某为购买房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潘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0万余元的首付款并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了剩下的房款47万元。后经潘某、某房地产公司协商,双方同意由原告将房屋退还给被告,被告将购房款全额退还给原告,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潘某已经还清了银行的全部贷款并到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注销预告抵押登记。但潘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到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后得知,如果要注销房地产预告登记必须要有法院的生效文书,所以潘某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纠纷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征询到双方均有调解的意向,则立马安排调解时间,通知双方前来法院进行调解,将双方的调解协议记录调解笔录,并告知双方可申请司法确认程序,当日即可将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等材料交由立案庭立案,再交由调解速裁室的法官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得法院出具的确认裁定书,与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如果通过正常简易或普通程序等诉讼途径,那么当事人可能时间上必须等上一年半载,还可能需要支付上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但是通过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不仅能够节约一大笔诉讼费用,还可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法院的生效文书。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免费享受了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诉前调解能够发挥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优势,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及诉累。

  解决纠纷最及时

  现实中,当事人可能会经常遇到对方不按约履行义务的情形,经过多次沟通未果,只能诉诸法院。由于香洲法院近年来案件受理数逐年增长,但是若进入简易或普通程序,至少要耗时数个月,往往还难以达到及时化解纠纷的目的,当事人之间矛盾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拖延越聚越多,加重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

  2014年,某科技公司诉称广州某公司发生货款合同纠纷,要求广州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展示标价牌货款2万多元。该纠纷导入至诉前调解程序后,由诉前调解员电话联系广州某公司,告知其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好处以及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的风险。广州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尽快将货款直接转账至某科技公司。通过调解员的多次督促,广州某公司在一星期内及时汇入某科技公司账户内,某科技公司在收到货款的次日前来我院表示愿意以和解方式结案,并取回起诉材料。

  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万万没有想到,诉讼费用都不用缴纳,就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收回货款,法院设置的诉前调解程序真是为老百姓着想”。诉前调解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有助于当事人及时定纷止争。

  解决成效最显著

  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也可以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2013年,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霍某发生碰撞,造成霍某受伤。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现场勘察后,认定黄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霍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霍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鉴定原告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构成九级。因肇事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霍某与黄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霍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上述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伤残的案件,因赔偿项目涉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诸类,双方争议较大。但是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及时将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大量的成功案例证明通过调解员的积极沟通和耐心调解,争议较大的案件也能调解成功并且调解成效显著。

  据悉,香洲法院调解速裁工作室不仅可以进行诉前调解,还可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对于部分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答辩期或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天。若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在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可立即开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一审终裁,不存在上诉的问题,相对于少则三个月审限的简易程序,多则六个月审限的普通程序,而且还可能面临漫长的二审程序,其快捷高效性是显而易见的。

  小额诉讼显效率

  当庭作出民事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

  曹某、张某于20139月份起在某物业公司工作,由某物业公司派往香洲区香宁某小区担任保安一职,每月工资为16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某物业公司因其自身经营原因,于201410月份将曹某、张某解雇。截止解雇之日,某物业公司尚欠付曹某、张某2014789月份工资合计4800元。曹某、张某多次催讨,但某物业公司迟迟未能支付。

  因曹某、张某等人均为退休人员,与某物业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只能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中,某物业公司未出庭,虽然曹某、张某提供的举证亦可证明其与某物业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但是,法官在庭后还是积极主动联系某物业公司,并说服某物业公司参加下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时,某物业公司不仅当庭承认与曹某、张某之间的雇佣关系,还当庭与曹某、张某签订调解协议,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曹某、张某支付工资。庭审当天,法官根据调解笔录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当场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也提高了结案的效率。

   诉前调解和小额诉讼作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两大新机制,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缩短解决矛盾纠纷的时间、提高审判质效。据记者进一步了解,香洲法院在2015年还将继续推进诉前调解和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完善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诉前调解和小额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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