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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法说案】养父母缘何与刚成年的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5-01-15 10:05 浏览量: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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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4   萝岗法院

20144月,刚过十八岁生日没多久,尚还是在校学生的小敏就被养父母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996年出生的小敏是一个弃婴,可是幸运的是,她并没有被送进福利院,而是在被生母遗弃后不久便被养父阿光收养。阿光收养小敏时还未婚,但这丝毫并未影响阿光对小敏的爱护,只是因单身的情况暂时未能给小敏办理入户手续。几年后,阿光与阿玲结婚,并给小敏生下了一个妹妹小英,这也仍然未能影响阿光与小敏之间的父女情,小敏以为自己可以永远就这样与养父母一家幸福的生活在一起。

2013年,经过一番奔波,在办妥了一系列证明手续及进行了DNA鉴定后,阿光终于为小敏办理了入户手续,本不富裕的家甚至为了小敏读职高一下子支出了4000元学费。

那么,看似父慈女孝的收养关系,为什么突然间却走到了尽头呢?

阿玲(养母):抚养小敏我们投入了不少金钱与精力,甚至因为小敏的存在,我在自己亲生女儿出生的时候,还缴纳了一笔社会抚养费才得以上户口。为了给小敏办入户手续,我们辛苦奔波,甚至还为其承担了高昂的学费,导致我们家里现在连件像样的家具都没有。但是小敏并不知感恩,对我们并不好,导致阿光患了病,现在其成年了,也没有对我们尽过赡养义务。所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赔偿之前的

小敏:导致双方关系发生变化的真实原因是,养父母希望再生育二胎,但是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在现有的情况下,其二人生育第二胎是违反规定的,因此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导致双方难免会产生矛盾和口角。为满足养父母合法生育二胎的报恩之心,我曾陪同他们去民政部门要求办理解除收养关系,但被民政部门拒绝。现养父母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我也是无可奈何,但在这过程中,我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虐待养父母的情况。对于养父母及祖父母多年的抚养之恩,被告一直是心存感激,并且不断努力学习,以图日后有经济能力回馈养父母及祖父母。基于他们的现实需求,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我才刚成年,今后无论工作、学习上都会需要《户口簿》,鉴于双方现在的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我还需要自行办理分户手续,希望养父母以后能够协助我办理分户手续。

一段和谐的收养关系,一个完整的家庭走到现在这个地步,双方都心有不忍,小敏在庭审过程当中数度哽咽掉泪。阿光更是呼唤小敏为什么不愿意理睬自己。

见此情形,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做工作,最终使双方放下成见,达成了调解解除收养关系,阿玲与阿光放弃了5万元抚养费的追索并愿意协助小敏办理分户手续,而小敏也承诺待自己将来工作后愿意尽赡养义务。

法官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并不因为后来收养关系的解除就要求退还抚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只有当存在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及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或者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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