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独子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

 发布时间:2015-01-14 10:41 浏览量:78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9962270102vay7.html

2015114  冯爱芳

近期网上广泛流传着几篇文章,讨论的主题是关于独生子女的遗产继承问题。标题耸动、传播甚广,律师们就此问题各显神通、支招解困,体现其法律职业人的专业精神和破局手段。 然而,随着笔者深入阅读之后,发现文章洋洋洒洒地码下大几千字,无外乎指出两件事:遗产查询难办、诉讼被告难找。情况果真如此吗?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果然信以为真,坐不住了。

坦白说,自从笔者走上工作岗位,平均每年处理近百件遗产继承案子,订立几十件遗嘱。实务中,从未觉得 “独子继承”有何特殊的法律困境与探讨意义。既然近期这个话题被三番五次地,如此隆重地一再提起。那么,问题意识的背后必然有其可探讨之处。当然,是不是法律问题则另当别论。毕竟,法律人提起的不一定必然就是法律问题。在笔者看来,独子继承困境,便是这样一个法律的伪命题。

避轻就重,简单问题为何复杂化

在我国,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独生子女家庭仅表现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数量较少,在实体法律适用与继承处理程序上并无任何特别之处,根据家庭和财产的不同情况,两条途径均可选择适用。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对遗产分割有争议且不可调解的,自然会走上法院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独生子女确定为唯一法定继承人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是更为经济、理性的。真不明白,为何要避轻就重,抛开渠道通畅、程序明确的非诉继承途径,非要生硬地把无纠纷的独子继承推向法庭呢?在家庭关系简单、其他继承人早亡的情况下,当然找不到也无须找到被告,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困境吗?那么,推而广之,在非独家庭中也同样存在着没纠纷硬找被告手拉手一同去诉讼的问题。当你把非诉领域管辖的案件一股脑儿生拉硬套地推向诉讼管辖领域时,你一定会像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一样“惊喜”地发现:驴唇果真对不上马嘴!于是乎,这位便得出了结论:有漏洞、有空白、得改变,得调整!              

目前,独生子女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渠道通畅吗?程序繁杂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证明什么内容?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事项,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些基本材料也是诉讼环节的当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础性材料。如果财产不明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有权部门查询死者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理财帐户中的资产、股权等。从实践中看,依据公证机构开具的查询函,有权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操作中并无障碍。即便遗产查询成为继承案件的“难题”,这一难题亦具有普遍性,不单单构成独生子女继承的难题,亦难成为导向其诉讼困境的支撑论据。另外,证明独生子女跟父母之间关系且唯一继承人的身份亦不是难题。结合我国严格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可以凭借一纸《独生子女证》加以证明、有的甚至能够提供《计划生育奖状》加以佐证。如果证件遗失也没关系,公证人员会前往档案馆调阅或通过核实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的方式查清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可以说,目前从公证机构平均每年近两千件的继承案件处理量来看,大量的独生、非独子女家庭的遗产继承案件,经过公证人员的法律告知和介入调解,消解在继承公证工作中,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的独生子女继承困境一说。非诉继承仍然是遗产继承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总体而言,路径是通畅的,选择是理性的。

子虚乌有,如何填补法律空白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实施于一九八五年,适用三十年且几经司法解释。可以说,实体法上的继承法律制度已经相对明确、完整、全面了,针对遗嘱(赠)继承、法定继承等方面作出了精密的制度设计。“举重以明轻”,如果一种法律制度能够涵盖各种复杂的家庭遗产纠纷,并且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使之得以有效适用。还能说,法律关系如此简单的独生子女继承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吗?

我们来看看文中所言的“法律空白”指的是什么?怎样去填补“法律空白”?律师支招:修改法律,民事诉讼法律中增加特别程序:确认当事人为唯一继承人,唯一继承人则可以要求银行支取存款。它的逻辑是:“唯一法定继承人”等于“遗产所有人”。那么,多子女无纠纷家庭是否同样可以适用这样的特别程序共同要求银行支取存款呢?代入公式,即为:

唯一(多位)法定继承人=遗产(共同)所有人

身份(资格)的确立=遗产所得

如果,“法律空白”指的是“确认唯一继承人”的程序空白。那么,这并不算什么高招,根本没必要舍近求远要求法院另设特别程序,每件非诉继承案件中,公证机构都可以并且正在做着查明全部或唯一法定继承人、整理部分或全部遗产清单的职能份内之事。笔者真正关心和想要究问的是,等号两端真的可以简单划等号吗?确定了继承人资格和继承人数量便自然而然得出遗产的必然归属吗?继承权是集合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复合体,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虽然两者关系密切,在某种程度上一致,但是,绝到不了混同到近乎混乱的地步。若要得出等号后面“遗产所得”归属的结论,光查清法定继承人是唯一还是多数,还远远不够。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呢?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呢?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资格呢?司法审判机关承担着定分止争的职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多少疑难杂症、大案要案需要查明下判。目前,基层法官身上背负的案件压力不可谓不大,仅不足百分之十的继承案件处理工作便不堪其重,假如将百分之九十的非诉继承案件都借由文中设计的“特别程序”交由法官处理,请先去问问当事者法官的意见吧。

独生子女是社会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试点并逐渐在全国推广,于一九八二年正式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主要内容与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虽然并非全球唯一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据报道,泰国、印度和南美一些国家实行着“家庭计划”),但是,却是唯一以官方政府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的人口计划。可以说,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在如此长的时期内实行着人口生育方面的控制,造成如今多数家庭只有一个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情况,法律关系上的“亲等”在不断缩小化简。计划生育一味地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三十余年来,造成我国严重的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问题。独子继承的另一端是更让人担忧的孤老继承问题。另外,我国传统稳定的婚姻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公民经济独立、意识觉醒,离婚率逐年上升,夫妻关系轻易解体,婚姻家庭日益复杂化。

谁都无法否认,一个国家的家事法律规范是在假设并涵盖兄弟姐妹众多、婚姻关系复杂、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并存等极端、复杂的婚姻家庭情况下确立的。当前这个时期乃至今后的二、三十年内,独生子女逐渐成为遗产继承的主力。独生子女、老龄人群上升为主要社会关注人群,涉老、涉独问题均成为社会关注问题。同时,伴随婚姻关系的复杂化造就的夫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再婚配偶与继子女的继承,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亦成为伴生问题。探讨独生子女继承问题,目前来看,实体法律规范明确,法律程序上渠道通畅。在这样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新设特别程序,将其囊括到诉讼领域内,才是需要重新思考和重点评估的问题。

穿越迷雾,探讨建立独立的非诉程序

既然提出独子继承困境,聊到这里明眼人一定看得出,困境的指向决不是停留在没被告、查询难等问题表层,深层指向可以从律师所支的大招中初见端倪,如:1、法院特别程序确定唯一继承人身份则该人可领取存款;2、立遗嘱并在其中列明银行帐户及密码可直接提取;3、起诉其他法定继承人;4、曲线救国:提起监护人诉讼、确认继承诉讼或行政不作为诉讼……从一开始,家事律师引领独生子女继承案件回避非诉渠道硬往诉讼上靠,是典型的“诉讼中心主义”。律师建议:立遗嘱并在其中明列帐户密码用以提取存款。当事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立遗嘱指定唯一受益人便可直接获得房产。任何因安全、秩序的价值考量作出的前置性审查都是对便捷、效率价值的违背,这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秩序”。释放出一种危险的功利主义的讯息:法技术上,不论你能做到什么?法价值上,不论你在追求什么?先回答:没有你,显性风险和危害在哪里?

我国部分家事法学者注意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呼吁仿效德、日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制定家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也有部分家事法学者呼吁建立仿效法、俄的法律制度,在诉讼之外整合现有的非诉机构(如公证、调解、仲裁),建立非诉事件程序法。然而,就两者之中哪一种选择更适合我国的历史传承和现实状况,并未见学界或实务界对此作出充分的论证。虽然,我国没有独立的非诉程序法,但是,公证机构在实质上承担着大量的非诉事件处理工作,从历史沿革和实务工作中,公证程序成为主要的非讼程序,不仅适用于遗产继承案件,更适用于夫妻财产案件、认领亲子案件、收养案件、监护案件等等。继承公证的正当性之所以备受责难、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之所以困难重重,其实都根源于公证的非讼程序功能从未被发现或加以重视。或者说,非诉程序自身的社会功能与价值亦未被足够重视。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非诉价值理念与非诉程序设置的社会功能与作用,认识到非诉和诉讼的分野与衔接是合乎国情、合乎理性的,那么,上面的话题才能在穿越迷雾之后有讨论的基础,才能在存异的前提下的求得一点点共同,才更有成效、更有意义。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