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5-01-14 10:30 浏览量:853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5MzYyMQ==&mid=202535804&idx=1&sn=6c81351e733094fac99a191e6444b6f5&scene=1&key=2f5eb01238e84f7e9a220dac2799836ba36ad1e60d625da3619a3a4498f29f01293c66daa3676427712e639013a96607&ascene=1&uin=MjQwMjMxMzYyMg%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1jUft0eD%2FUVSWnLw0DMs%2Bdwn07vr31hdlcYeynxb%2BlH3LHZzFPwWm7hRTf3BUnAL

2015113 法律资讯  万里

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054月,高某按揭购买住房一套,价值22万元,首付7万元,银行贷款15万元。200610月高某与江某结婚,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并于20103月还请。20125月,高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无异议,但对该房屋分割发生争议。高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江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本案对房屋的定性及分割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为高某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婚前个人债务。江某婚后所做还贷行为应视为对高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离婚时由高某返还江某共同偿还部分款项的一半。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本身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将高某的首付从中扣除。如果贷款不能偿清,二人最终不可能得到该房屋。婚后,双方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二人对房屋的最终获得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如果将房屋作为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人所有,则对婚后一方有失公平。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的分割应区别对待。具体分为三部分: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高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高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高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高某返还江某7.5万元;对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高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故此,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高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二、高某在购房时同时形成了15万元的债务

由于这部分债务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高某、江某二人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高某婚前个人债务。因此,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高某给付江某15万元的一半。

三、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高某所购房屋大幅度增值是事实,并发生在其与江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在婚前对房屋投资了5万元,而江与其在婚后共同偿还了房贷的大部分,且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了,增值部分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获利的行为,如果将增值部分不加区分,单纯判与高某,则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江某权益,不利于双方利益平等保护,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本案应将房屋判与高某所有,由高某返还江某共同偿贷款项的一半和房屋增值价值的一半。

作者:万里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