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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遗产利益 姑表亲反目为仇 宝山路街道司法所调解员采用“背对背”方式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5-01-04 14:56 浏览量:810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12/30/content_53176.htm?isappinstalled=0

20141230日  上海法治报  周寒梅

  “房子是祖父留给父亲的,而且父亲出资翻修过数次,凭什么要给别人补偿款!”闸北居民王某与姑表亲李某日前因房屋拆迁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眼见双方越来越僵持,宝山路街道司法所的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深入调解,维系大家庭的和睦。

  为争遗产亲人对簿公堂

  201411月中旬,王某和李某来到宝山路街道司法所要求协助调解他们之间的矛盾,但是在王某叙述过程中,细心的调解员发现李某对于该次调解一脸不屑与不信任,后经深入了解,两人曾在动迁公司等部门调解过,但均未调解成功,且通过李某的言语了解到,李某对于王某找到的调解员均不信任,认为与王某串通。

  为此,调解员明确了自己的中立立场,不会偏向任何一方,同时在调解的过程中是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再讲究情理并融,李某稍稍放松排斥情绪。

  在沟通的过程中,宝山路街道司法所的调解员了解到,王某与李某是姑表亲,王某的外公、外婆,即李某的爷爷、奶奶(均已故)名下房屋动迁,王某的母亲及李某的父亲均有继承权,由于王某母亲年事已高,便全权委托女儿王某代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介于李某父母已过世,李某及其兄妹享有代继承权,由李某代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

  按照相关规定,一户一证只能由一方全权代理签订动迁协议,由于王某母亲户口不在动迁房屋内也不在该处居住,按照相关规定王某母亲只享有货币补偿,按照继承法,补偿额度为补偿总额的一半,而李某及其兄妹可享房屋安置,最后经商议决定由李某全权负责代理签订动迁协议,动迁公司将动迁补偿款打入李某账户,由李某将相应补偿返还给王某。

  但是,动迁协议签订后,李某携款拒不返还王某,王某多次追讨,未果,又多次找相关单位调解均未成功,绝望之际找到街道。

  而此时李某仍然拒绝返还补偿款,理由是,“房子是祖父留给父亲的,而且父亲出资翻修过数次,凭什么要给别人补偿款!”王某见状声称去法院。

  “背对背”方式深入调解

  眼见双方越来越僵持,宝山路街道司法所的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式深入调解。首先,调解员到动迁公司查验相关材料,证明王某的确为其母亲委托人。

  随后,又从王某处了解到其母亲早年生活在外地,且无工作,王某外公外婆在世期间很少回上海探望,只是在二老离世时参加了葬礼。此时,调解员找到了突破口,将继承法逐条解释给王某听,根据你母亲的情况,即便是到了法院,也只能给你母亲部分补偿,因为法律偏向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而且走司法程序是要付出成本的,包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

  听到这里,王某改口说母亲在外地期间有寄过生活费,调解员立即反问有证据证明吗?比如邮政或银行流水等,在法庭上要的是证据,王某沉默了。调解员乘势劝说,你母亲远离家乡,无法尽孝,外婆无收入,外公虽然有些许收入,但非常微薄,舅舅在世一直与外公外婆同住,照顾他们终老,这也使得你母亲能够放心在外生活。从情理上来说,舅舅尽的义务更多,所以无论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从人情上来说,舅舅都应分到更多遗产,王某最终松口。

  其次,调解员约谈李某,开始李某情绪相当抵触,调解员为其释明相关法律条文后明确其父可继承稍多遗产,李某情绪立即缓和,同意继续调解。调解员重申自己的立场,坚持以法律为基础:“即便祖父真的口头答应房产归你父亲,但并没有真正过户,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该处房屋仍然属于遗产,既然是遗产就要按照相关法律分配遗产,独占遗产是违法的,这一点法院是支持的,所以即使打官司,仍然是这样的结果。李某态度不再僵持,同时由于祖父母生前由你父亲赡养,包括丧事全由你父亲料理,所以依法你父亲可多分遗产,至于多少可协商。其次,表姐之所以未与你签订相关协议也是对你的信任,你握补偿款不返还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祖父母在世一定不愿意看到孙辈如此相处,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经过多次协调,终于使甲乙双方就补偿额度达成一致。同时,双方也握手言和。

  【调解心得】

  真情换和解 细心铸经典

  宝山路街道司法所介绍,可以不完全概括本纠纷调解案例的成功之处,本纠纷因遗产引发的典型的家庭纠纷。本纠纷的成功调解有很好的示范作用:首先,立足亲情,准确寻找调解突破口。调解员从亲情着手,耐心释法引导,唤起当事人对和睦家庭的回忆和向往。其次,找准调解难点,创新调解方法。调解员准确把握纠纷的调解主线,即遗产的分配,了然于胸,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最后,最大限度实现当时人权益。调解员立足于彻底解决纠纷,处处为当事人利益着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既实现了双方的继承权利,更维护了亲情和家庭和睦这一更高“利益”,同时弘扬了“和为贵”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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