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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三位一体”机制 实现少审工作创新发展 ——北京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调查

 发布时间:2014-11-28 10:14 浏览量: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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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人民法院报  唐亚南

    30年的风雨兼程,30年的披星戴月,30年的艰辛探索。如今,未成年人审判事业已是枝繁叶茂,果实累累”。

    30年来,北京市三级法院,20个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审庭的悉心指导下,150多名未审法官砥砺奋进,赢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荣誉——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北京市先进法官……面对未成年审判事业,是什么信念让她们这样不懈的坚韧?北京高院创新了怎样的机制而获得如此辉煌业绩?为此,记者走进北京高院展开调查。

    114日上午,记者如约来到了北京高院。未审庭法官的办公室显得有些拥挤,其中两名法官的办公桌靠墙一字排开,右边是一个大书柜,另一名法官的办公桌挤在左边,与他们两个的办公桌呈丁字型排开,他们能活动的区域大概不到2平方米。这间办公室的隔壁便是一间宽敞明亮的“亲情会见室”(少年被告人与亲属会见的地方),墙壁上的向日葵画板给人以向上的力量,沙滩、沙俱一应俱全,这里的一切让记者深刻的感受到了北京高院对青少年关怀的良苦用心。

    记者走进未审庭庭长赵德云的办公室,迎面映入眼帘的是温暖的阳光透过诺大的玻璃窗洒满了整个沙发,办公室显得朴素、静雅,散发着纸墨淡香。赵德云组织了部分法官和上级领导在办公室里与记者座谈。

    北京法院少年审判工作起步于1987年,时至今日,全市三级22家法院中已有20家取得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编制,其中,综合审判庭13家。2013年,北京高院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开启了全市少年法庭在组织机构、综合审判、指导调研等方面良性运行的新机制。

    司法救助“五个加法”原则

    “把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作为司法救助的重要对象,是北京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举措。”赵德云介绍说,“为确保全市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我们遵循‘五个加法’原则,设立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

    第一个原则是“职能拓展+社会参与=资金来源社会化”。2008年起,北京高院在总结基层法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先后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公益性非政府组织“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合作,设立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善款,由慈善人士捐赠。“此举突破了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模式,实现了司法救助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充分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未成年人救助的积极性,有效缓解了司法救助资金短缺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明给予了充分肯定。

    第二个原则是“六类主体+不限户籍=救助对象多元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坚持以“最大限度多元化”为原则,将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包括刑事、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在内的6类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其中,既有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也有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且不受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限制。

    第三个原则是“物质救助+心理辅导=救助内容多样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秉持最大限度挽救、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不限救助次数、不设救助额上限,救助内容也不拘一格,包括资助培训、复学、就医、就业等。同时,注重与心理辅导相结合,在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辅以细致深入的心理辅导、跟踪回访等工作。

    还有就是“专人专办+启动前置=救助程序便捷化”。法官刘靖靖告诉记者,高级法院设专人负责对全市法院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协调指导;中级、基层法院均设立“专职联络员”,增强救助程序的衔接性与实效性。同时,该基金还将救助启动时间前置到受理案件后的任一诉讼环节,突破了在判决执行阶段启动司法救助的传统做法。

    最后一个原则是“基金托管+跟踪回访=监督机制透明化”。为切实增强救助的公平性、透明性,北京高院还积极引入社会管理监督模式,由捐资团体管理救助基金。法院主要起桥梁作用,即负责规范救助对象的条件和范围,并向捐赠团体提供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示范影响下,部分基层法院也立足区域优势,积极拓宽救助渠道,创设新的救助基金项目。刘靖靖说,海淀区人民法院先后获得中华儿慈会“童缘”项目以及区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资助,成立“法官妈妈志愿者团队”;房山区人民法院与有关机构联合开展共建,引入集物质帮扶、精神指导于一体的“泉计划”救助项目。目前,全市法院已累计对250余名特困未成年人给予了总计人民币160余万元的救助。他们当中,有来自汶川灾区的留守儿童,也有来自偏远地区的孤贫少年,还有部分残障未成年人。许多未成年人受助后发奋图强,重新开始积极人生,30余人考上大专院校,40余人走上工作岗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调查“三个递进”机制

    社会调查工作全国很多法院都在探索,北京较早地引入了专业司法社工。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和判后跟踪帮教,形成了社会调查工作的“三个递进”机制。

    一是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的递进。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后,北京将社会调查的未成年人范围从本市户籍递进到外地户籍,有效推进了对不同地区未成年被告人的平等、全面保护。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为例,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后,该区非京籍未成年被告人的缓刑适用率由之前的30%跃升至65%。北京还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从审判阶段递进到公安侦查阶段,实现了刑事诉讼过程的全覆盖。

    二是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的递进。专业司法社工更能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方法以及专业评估量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予以评估,实现了调查方式方法的多元化递进,提高了调查报告内容的全面性、专业性和参考价值。

    三是调查成果和制度规范的递进。引入司法社工的成功实践为北京法院社会调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注入了新能量。2012年,北京高院依托首都综治委,联合全市公、检、司等有关部门会签了北京市《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开展了100例专业机构社会调查试点工作。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试点范围继续扩大,共对580余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目前,北京从事社会调查的专业司法社工所已从最初的1家增至9家。专业司法社工在北京法院的成功引入,有效提升了少年审判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力促进了少年司法的人性化发展。

    亲职教育“四三二一”模式

    “亲职教育,就是对家长进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海淀法院未审庭庭长游涛介绍说。2013年,在北京高院的积极推动下,海淀法院融合多家法院经验,探索出“四三二一”亲职教育工作模式,即针对“四类家长”、贯穿“三个阶段”、把握“两类案件”、形成“一项制度”。 “四类家长”是指亲职教育的对象,具体包括:触法及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家长;审判阶段涉少民事、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家长;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家长;辖区学校、社区等有未成年人教育需求的家长。至今,海淀法院已为百余名失足少年家长进行了家教指导,并通过“亲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进行一般预防性亲职教育,向家长们积极传递“家长好好学习,孩子才能天天向上”等亲职教育理念,惠及近4000个家庭。游涛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对此专门做出批示:“北京海淀区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他们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开展亲职教育活动等一系列实践探索,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而言,无疑具有开拓创新的意义,值得认真总结并适时加以推广。”

    目前,亲职教育的成功经验已在全市推广。北京一中院、二中院、东城、门头沟、房山区等多家法院通过开通官方微信、微博,录制网络公开课,拍摄微电影等方式,为家长送去教子育儿的理念和方法。亲职教育的深入推广令人欣慰。赵德云说:“我们更希望能够借此推动立法,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解决家长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等问题,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探寻完善少年司法的有益路径。”

    北京高院副院长孙力说:“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就像‘一盘棋’,各有特色,始终坚持围绕审判推延伸,创新延伸促审判,逐步探索出‘三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即司法救助‘五个加法’原则、社会调查‘三个递进’机制、亲职教育‘四三二一’模式”,实现了未成年人帮扶工作水平的提升,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优化水平的提升。

    采访接近尾声,记者望着已过不惑之年的赵德云,问:是什么力量让您对少审事业这样星夜兼程?她饱含激情地说:“是对少年法庭工作无限的热爱,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赵德云感慨道,实践证明,少审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和全市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更与少年法庭法官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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