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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视点:浅谈办理提存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4-11-27 18:07 浏览量: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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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公证人  朱建国、郑超

【摘 要】 

提存公证具有消除疑虑、减少纠纷、提高效率和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转等作用。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物(物币)提交于提存机关(如公证处)。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提存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关键词】  

提存公证 性质 程序  

【正文】  

在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信用体系并不健全的今天,提存公证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的 “必需品”。然而,使提存公证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活动,扮演者经济警察的角色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民或法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提存公证为社会经济服务提供了更多用武之地。  

一、提存公证的概述  

提存(德文:HinterIegung 法文:consignation 英文: 

Iodgment or deposit 日文:供托),即以标的物交付于 

公共保管机关或保管人。提存有的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而为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104条之规定,即债务人基于特种原因,无从为消偿时,得以适合于保管的给付物,为债权人提存之,藉以免除责任。有的是为担保关系而为之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第3款、第70条、第77条、第78条第2款及第80条。后者为担保提存,前者为清偿提存。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有过提存制度。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是为承揽合同的清偿提存。显然,这种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不够的,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对提存未作明确规定,这是立法的缺漏,为弥补这一不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对提存作了补充规定: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乃对清偿提存在司法实践上给予一般性承认。199562日司法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进一步确立了提存公证的法律制度,从公证机构如何办理提存公正的角度,详细规定了提存的目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1999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以第101-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从而使我国的提存法律制度更为健全。因而有了这些法律规定构筑了提存公证的法律基础,为开展提存公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提存公证的原因及法定条件  

提存并不具有随意性,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进行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5-6条之规定以及《合同法》第101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合同的履行标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无法到履行地受领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履行标的进行提存,使债务得到消灭;(3)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情形;(4)债务人死亡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着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5)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或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提存;(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机构的确定  

在我国,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们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已明确将提存列入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范围。在我国台湾,则是以地方法院所设的提存所来办理提存事务(台湾“提存法”第1),在日本,《日本民诉法》第513条第1款规定:“按照本编规定在使原告或被告提出担保的义务以及准许提出担保或提存的情况下,原告或被告可以向其普通裁判藉地的地方法院或执行法院提出担保或提存。”在德国,提存事物由初级法院(die Amtsgerichte)和司法机关出纳处(die Justi zkassen)主管(1937310)《提存条例》die Hinter Iegungsor dnung1)。作为公法上之主体,提存机关接受提存,系基于公法上之义务,而不是以私法人之资格,依意思自治而任意为之。  

四、提存公证的效力  

依照《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提存的效力有三各方面;(1)提存物风险的承担。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为在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债权人,所以债权人应当对合同提存发生的不可归责于提存人、提存机关(公证处)的事由毁损、灭失、应当由债权人承担。(2)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债权人享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所生的孳息,也承担在提存期间提存的一切风险。债权人作为受领提存人可以凭公证机关的提存通知及债权文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公证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给付提存物。但有对待给付行为的提存,在对方未履行时,公证机关,不得向受领提存人交付提存标的物。(3)提存费用的承担。进行提存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评估鉴定费、保管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 

五、提存公证的种类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的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归债权人。如: 

案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事实:被申请人:xxA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B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xA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㈠本案所涉票据在出票时……,A贸易公司才知道该承兑汇票已在xx建行贴现。㈡该承兑汇票非法取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二审法院2010xx日判决: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xx建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A贸易有限公司xx佰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1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再审人xx建行不服xx高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㈠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就此既未进行调解,也未告知应另行起诉,而是径行支持了被申请人就增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不享有xx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并宣告该票据无效,二审中增加了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㈡申请再审人在办理本案票据贴现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支付了对价并合法取得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等。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x民终字第02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给付xxA贸易有限公司x万元及其利息(2008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xx x xx 日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办理此项公证时经审查认为本案就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有效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为了更好履行法院判决,向xx A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所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该行称以用电话多次联系该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而无法联系上,后用书面告知方式通过中国邮政特快递送达,而被退回。导至我行无法履行清偿债务,特向你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我处经审查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公证员办理此项公证。根据我国司法部于199562日签发的《提存公证规则》和1999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以第101-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是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因此,受理该行办理“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首先,根据《提存公证规则》要求,需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我们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查、核对,并对申请人制作公证谈话笔录、告知、及申请人承诺。再次,我们将制作的提存受领单,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速递给受领人。由此,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有规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本案例我处就是以公告的方式,按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省级法制报刊上进行了公告,并按规定一个月内刊登了3次。

(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安全履行。

(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六、办理提存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申办提存公证应到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债务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债务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明等。债务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2)债务依据。如合同书、协议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邮寄货物清单等。(3)债务人已尽其他义务和债权人拒绝受领的确证明材料等。(4)交付提存的财物。如货币(可通过银行转账、信汇、电汇方式)、有价证劵(股票、期票债券等)、贵重物品(古董字画、宝石、金银首饰等)。如果提存的是易腐、易烂、危险的物品,就应先对提存物品申办保全证据,然后由债务人变卖该物品、再卖的款项提存。(5)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6)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受理与审查

(1)公证处应根据提存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是否负有清偿或担保的义务,申请事由是否充分,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要件。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员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对所提存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申请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提存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或保管措施等事项。 

(3)对于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公证处就应予以提存。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综上所述 ,关于对提存及提存公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其目的是宣传提存公证的意义,规范提存公证的操作技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侯马市公证处 朱建国、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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