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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救助新举措

 发布时间:2010-12-21 09:33 浏览量:552

2010-3-27 18:59:15

                 “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救助新举措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杨晓林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是我国人民法院为婚姻家庭成员受害者提供救助措施的新举措。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2008年3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作为法官参考性办案指南, 该指南中对于法院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传统方式的主要突破就在于其规定的人身保护措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公力救济的崭新渠道,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该指南规定人身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措施。人身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人身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力启动的人身安全保护程序,负责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给当事人双方,并监督裁定的执行。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履行对受害人的保护职责。

    “保护令”的核心实则在于将存在于家庭内部的纠纷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进而通过国家的介入来达到惩戒施暴者的目的。一旦被禁止者违反“保护令”,家庭暴力案件也将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国家公诉案件。人身安全裁定(也称保护令)是阻止施暴行为进一步发生以及防止暴力事件升级的有效手段,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已有很丰富的实践,但在我国大陆地区仍然没有普遍实施。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截止到2009年1月,据不完全统计,在该指南试行的9个试点法院中,已发生6个人身安全裁定的审判实例,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但是由于该《指南》不属于司法解释,因此在《指南》没有试行的地点,仍然应用现行法律规定,而且我国在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上,目前还没有任何的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后,对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职能部门及妇联的相关职责,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审理指南》,推动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问题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和操作规则。淡为进一步推进人身安全裁定在中国的实施,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组织法律专家,起草了《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人身保护裁定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已就此司法解释建议形成提案,提交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会议委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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