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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婚姻法变奏曲:为市场经济打补丁?

 发布时间:2010-12-17 15:31 浏览量:848

2010-11-23 6:27:53

  婚姻法变奏曲:为市场经济打补丁?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1122 A(03)声音
  尽管是一部尚未有定论的征求意见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然引起了坊间的广泛关注。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司法解释,很纠结的房产问题。或许,这就是立法民主的一种延伸。
  □本报记者 刘炜 □特约撰稿 朱建美
  从未有一部法律如11月15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这般引发全民热议,特别是意见稿所涉的内容,还包括“小三财产主张权”、“女方擅自堕胎权”以及“婚前贷款购房房产归属”这类最易引起争议的话题。
  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司法解释,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意见稿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称,起草意见稿,主要考虑的原则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平衡家庭成员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对此,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骥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这些原则,在意见稿里均有所体现,而此次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其实是将婚姻法上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
  罗骥认为,规则明确化,是重大利好,一来方便法官审判;二来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但反对声音同样不少。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就表示,意见稿确实可以使问题清晰、快速地得到了断,但对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保护,很可能会有缺失。
  “按市场经济原则来处理夫妻关系是不妥的。”李明舜说。他认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一定要有利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但是意见稿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似乎早有预料。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曾表示,起草意见稿,是缘于“国民思想观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批判牟利婚姻”
  完整披露出来的“小三财产主张权”条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意味着,对于插足婚姻的“第三者”或所谓的“小三”,其主张的财产补偿,将得不到法律支持,相反,即使已经得到的补偿,也有可能被追索返还。

    不过,意见稿并未完全剥夺“小三”的补偿权利,这体现在,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补偿费,之后又反悔,企图从“小三”处再拿回补偿费,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江西法律从业者杨涛认为,此中能看出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因为婚姻出轨显然是“一个碗碰不响”,如果让婚姻出轨方可以肆无忌惮地从“小三”处拿回补偿,不就是在纵容、鼓励出轨方搞婚外情?
  罗骥亦持同样观点。他向本报记者表示,冷冰冰的法条背后,其实很好读出其潜台词:保护有真情的婚姻,批判以牟利为目的的婚姻,这是对于真善美人性的一种期待。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如此立法,太过于简单。这些观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不能只追究“小三”,而不问责出轨方,“没有偷腥的猫,何来小三?”二是,应当将“小三”是否有过错作为评判标准,因为“有些‘小三’也是弱者和受害者”。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王芳也认为意见稿考虑不够全面。她举例称,有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两地,但为了孩子,两人达成默契不离婚,但各有情人,互相也接受这一生活方式。如果按一般观点看,夫妻俩都有“第三者”,是否应该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呢?
  “不能结个婚就分一半房”
  相比之下,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房产的产权归属,则带来了更大争论,有学者甚至直呼“如此立法是本末倒置了”!
  对于婚姻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而言,都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财产的不动产,总能闹得几家欢喜几家愁:婚姻存续期间,自然皆大欢喜;而一旦离异,对于房产的处置,一旦不当,往往又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毁灭性打击。
  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合同买的房子,不管是否已在房管部门登记,也不管是否婚后共同还贷,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媒体报道,对之盛赞的年轻人不少。一位刚完婚的杭州人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买房子的钱,不是个人的,大多是父母的积蓄,父母倾其所有为儿女买了房,总不能结个婚,就分一半给另一方。“如果女方买的房,要加未婚夫名字,她父母会同意吗?”
  北京律师杨晓林亦是深有感触。他表示,官司打到法院,其实法院也很为难。“特别是父母赠与的情形,赠与方当然说,赠与对象是自己的子女,不包括儿媳;而对方则坚称,就是共同财产,其实也没法查得清,法院基本上最后都按共同财产判,这对于确实是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父母,十分不公。”
  罗骥则向本报记者表示,如此立法,一定程度上其实也是为了杜绝少数“闹剧”每日上演的缘故:女方一家人要男方买房,然后才允许结婚,之后,又想着法子把房子挂到女方名下。“意见稿能有效地弥补这个道德风险,让那些为利益结婚、离婚的人,不再那么容易得到好处。”
  “女方要受第二次伤害”
  反对声音多来自女权主义学者。其实,早在意见稿出台前,就有学者建议立法规范婚姻的忠诚义务: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让女方还能得到一些保障。
  在房产问题上,这部分学者建议借鉴日本做法。据了解,日本购房者,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的稳定。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如果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李明舜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也建议,立法时应多为妇女权益考虑。夏吟兰的另一个身份是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在谈及男方出轨该如何办时,夏吟兰说,中国女性确实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因此,理应让男方付出代价,“你想想女方背后有多少羞辱和痛苦!”

  这亦为不少学术研究所证实。同样是女性的婚姻法学者马忆南发现,女方一般在年轻的时候投入较多,成就男方的财富积累,如果婚姻持续下去,女方可以在老年阶段享受丈夫的财富和其他补偿,长期看双方对婚姻的投入是相当的。如果男方在婚姻中途退出,法律应当补偿女方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家务劳动的补偿等方面弥补女方的损失。

  由此,意见稿将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房产的产权定位为个人财产,自然迎来不少学者怨言,他们认为:“允许强者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把已经升值的不动产带走,强者将会更强,弱者只会更弱,继而受到第二次伤害。”
  婚姻法解释咋就成了钱那点事?
  □紫 色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
  规定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不是交易,不是情感与物质的等价交换。我估计最高法出台本项规定也实属无奈,现实生活中与日俱增的离婚率,离婚过程中出现的财产纠纷,逼着我们的法律不得不走向这一步。而房产是夫妻双方的主要财产,离婚本已撕破脸皮,那时候曾经的神仙眷侣就不会再顾及那个小家里曾有过几多温情,而只会在意自己的房产价值几何。如果其中再牵涉到双方父母的利益,那么离婚无疑为两个家庭的一次革命,为此不惜争得鱼死网破、你死我活。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被逼无奈之下对此作了规定。

    由此又引发出一个问题——当今社会人们的婚姻价值观。现今的婚姻已不再是爱情升华的产物,没有房子、没有车子我不结婚,还有的是仅仅为了一套房子、一辆车子而结婚。“闪婚闪离”现象的不断出现也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没有人再认为离婚是件天崩地裂的事情。现在的年轻人常说:爱了就在一起,不爱了就分开,这样有什么错?是的,这样的想法是没有错,可是在这个过程中毕竟有婚姻的一纸契约,在订立这个契约的时候不管双方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也都无法规避婚姻所带来的家庭社会责任感。婚礼上的誓言信誓旦旦,我要与他(她)白头偕老、共度此生,转眼之间却走上了分割家庭财产的这条道路。这,是谁的悲哀?

   未雨绸缪的高法新解释,比婚前财产公证更冰冷无情。婚前财产公证毕竟还是两人协商达成一致目标的产物,而这个解释从法律上就规定了情意已尽、各回各家的现实。结婚之前就想到了要离婚,是有远见的表现还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不信任?是啊,“小三”横行、诱惑几多,“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可以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而女人们也不完全甘于婚姻家庭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未雨绸缪又何尝不是好事呢?
  可是看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我的内心还是忍不住一阵悲凉,婚姻与爱情不再挂钩,而是和物质、金钱联系在一起。可是,没有了爱情的房子还能叫做家吗?好吧,和你结婚不是想要你的房子,所以我们接受这个规定。可是,这种法学上的进步怎么就成了婚姻观念的退步了呢?

    不知道我们是该欣喜还是该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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