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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子女有无义务赡养生父母

 发布时间:2013-09-03 10:40 浏览量:744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08/31/content_139996.htm
编辑同志: 

    我出生后,父母因重男轻女将我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来警察将我送到当地民政部门。我7岁时一对夫妇收养了我。现在我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收入很高的工作。前不久,我的生父母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将我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虽然他们没有抚养我,但我仍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请问,他们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 曹玉红 

    曹玉红读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有以下几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生父母关系;因继养关系产生的,是继父母关系;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是收养父母关系。收养关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收养而产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被生父母遗弃,被他人收养后是否对生父母还有赡养的义务呢?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你是在出生时就遭生父母遗弃,然后通过民政部门由养父母收养的。因此,你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你与养父母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你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及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你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除,你生父母也就不能要求你履行“赡养”义务。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 吴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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