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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闹离婚为抢共有房产 竟租“丈夫”办假公证

 发布时间:2013-09-03 09:23 浏览量:746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ocal/20130902/c_117186692.htm 
2013年09月02日 10:24:42
来源: 中国新闻网 

6月中旬的一个上午,临下班时,3个人来到福州市公证处受理大厅。当事人李某和她的“丈夫”及一名房产中介来申请办理卖房委托书公证,欲将自有的一套房子委托房产中介卖掉。公证员对他们提交的房产证、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进行了审查,对身份证上照片与真人进行比对时,凭直觉感觉到男方相貌与身份证照片相比,明显年轻了许多,并且容貌也不大一样。

公证员在询问李某的“丈夫”家庭情况时,男子支支吾吾答非所问。这时,李某用手肘轻轻地碰了“丈夫”一下,这细微的动作被公证员察觉到,加深了怀疑。

见公证员起了疑心,李某要求将证件退还,称“不办了”。承办公证员一边稳住他们,一边向旁边的同事使了一个眼色,同事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数分钟后,安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3名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询问。

民警经询问得知,女子李某正与丈夫闹离婚,为了独得双方共有的房产,用1000元租来一个“丈夫”,妄图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出售,私吞售房款。由于骗局没有得逞,民警对行骗者进行了批评教育。

市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些失信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申办公证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没有执法权,公证员在受理时一旦识破当事人造假行为时,只能采取拒办的方式,造假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一走了之,违法行为“零成本”。今年上半年,福州市公证处就发现10多起用虚***及冒名顶替手段骗取公证书的案件。

据了解,相关状况将会改变。日前,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对必须查处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4种情况进行了界定:提供虚假的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使用伪造、变造公证书实施诈骗等。通知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安、司法、公证的工作职责,并对各职能单位提出了工作要求,这对今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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