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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给力人民调解,不执行协议可强制

 发布时间:2011-07-25 14:21 浏览量:1125

 来源:法制日报   2010123107:24法治观察 曹守晔  

明天,一部在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法律,人民调解法将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我国一项重要并具有创新意义的社会政策,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式。调解可分为诉讼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其中有成千上万的“诸葛亮”,每个乡村、每个城镇,都有那里的“诸葛亮”,足智多谋,他们能够判断是非曲直,善于运用风俗习惯、人情事理、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等定分止争。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容易为当事人所心服,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法在发扬调解优良文化传统、总结数十年来人民调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机制,把人民调解制度融入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矛盾化解的宽广道路。  

人民调解法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充分的法律根据,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人民调解法施行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积极促进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完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人民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努力使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相得益彰、共同发展;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向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创新和完善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在调解程序对接、法律政策以及案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案件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执行。  

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诉信访人访,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通过调解教育公民增强法治意识、调解意识,引导人们自觉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我们相信,随着人民调解法的施行,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诸方面大有可为。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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