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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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父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1-02 10:54 浏览量: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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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吟秋 本报通讯员 郭海丽
资料图片

    尹老汉为索要赡养费将自己的六个子女告上法庭,后撤诉,又单独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还特别诉请两个女儿每周探望自己一次。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老人的两个女儿每月看望老人一次。

    尹老汉今年81岁,他和老伴育有四男两女共六个子女。1994年起,尹老汉夫妇被儿子从河北老家接到北京。2012年,老伴去世后,尹老汉觉得几个儿子还算孝顺,给他生活费,还时常照顾他。可是两个女儿却很少到家里看望他,即使是来了也只是象征性地转一圈就走,不跟他多说话,这让年逾八旬的老人感到很孤独,遂将儿女诉至法院。

    2013年11月,尹老汉住进了北京的一家养老院生活,每月的养老费要3000元。

    尹老汉诉称,之所以第一次起诉六个儿女,是因为怕女儿们说自己偏袒,其实诉讼主要还是针对两个女儿,他希望她们每人每星期看望自己一次,并支付从1994年到2013年19年期间的赡养费2.34万元,今后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自己医疗费用的六分之一。

    对于父亲提出的“常回家看看”的诉求,大女儿尹甲表示,如果父亲一直住在北京,她一星期去看一次没有意见;但如果回河北,她不能保证一星期看望一次。同时,尹甲表示,自己会按照农村生活标准给付父亲赡养费,但不同意支付先前19年的2万余元赡养费。

    二女儿尹乙也提出,如果父亲打电话,她就去看望父亲。但因为现在自己的孙子才一周岁,需要照顾,此外自己住的地方离父亲居住地稍微有点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对于原告尹老汉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星期看望一次的请求,可由二被告根据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具体看望时间,因二被告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二被告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一次。遂判决二被告每月看望原告尹老汉一次。同时,法院判决二被告分担尹老汉已支付的养老费用,并每人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200元;对于尹老汉今后发生的养老费、医疗费,由二被告尹甲、尹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各负担六分之一。

    ■法官说法

    “以法治孝”更多是警示提醒

    孤独无助、离家出走、抑郁自杀……近年来,老年人状况频出,已引起社会关注。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常回家看看”被老人作为诉请告上法庭,老人、儿女都很尴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人民法庭法官马彩云认为,其实“以法治孝”并非老人本意,折射出的是老人的无奈和子女亲情的缺失。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并特别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马彩云告诉记者,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入法,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试图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其实是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让子女从亲情、道德上明白,老人为他们付出了一辈子,他们有义务让老人得到物质上的支持、精神上的安慰,这也是对父母一生最好的肯定。

    “当然,我们希望这样的判决越来越少,因为涉及亲情的纠纷还是回归道德层面调整为好。因为一个判决囊括不了所有的内容,此类判决更主要的还是依靠子女们发自内心的孝顺,所以并不希望孝心被法律所‘绑架’。”马彩云在采访中这样说道。

    “要想让‘常回家看看’落到实处,让父母的期盼得到满足,还需要社会共同努力。”马彩云说,没有假期、请假扣钱等都会成为年轻人回家的“拦路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本着更加人性化的理念,给职工回家提供方便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都“常回家看看”。

    ■采访手记

    爸妈到底有多孤独

    当子女离家,父母究竟有多么孤独?中央电视台的一则公益广告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桌子丰盛的饭菜,一阵突然响起的电话铃声,老人拿起电话,电话那头子女们以各种理由宣告“今天不回家”。老人脸上的表情慢慢从希望变为失望,放下电话,发出一声无奈的叹息:“都忙,忙点好啊!”夜深人静时,电视已剩一片雪花,老人拉紧身上的毛毯御寒,宽大的沙发越发显出她身影的孤单。这时,一个深沉的画外音响起:“别让你的父母感到孤独,常回家看看。”

    看过这一广告后,不少人在网络上感慨:原来,老了是这么可怜的一件事。

    在快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中,不仅老人的生活、医疗需要保障,他们的精神状态同样需要受到重视。一项针对近1.4万名城市老人的调查发现,他们中四成人都有孤独、压抑、心事无处诉说之感。

    诚然,随着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子女不能经常回家也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但“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老人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想做到法律规定的“常回家看看”,主要还得靠自觉。个人的事业追求和孝顺并不矛盾,即使不能经常回家,哪怕一条短信、一个电话,对老人来说都是一种精神慰藉。否则,“子欲养而亲不待”的后果会让自己终身遗憾。

    当然,我们也要尽可能地教会父母学会自我排解,正确看待子女“离巢”,不必为此感到悲伤。子女成年以后离家独立是正常现象,也是社会发展趋势,老人要学会逐渐转变以子女为中心的思维状态,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保持精神愉悦。要让父母明白,他们过得健康、轻松,是给子女们最大的心理安慰。

    “别让父母感到孤独”,还需要来自社会的保障和关爱,诸如完善社区养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以丰富老年人的生活。

    唯有守住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底线,才能构建起一个更加和谐、幸福和美好的社会。

    ■案例链接

    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宣判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生效当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案,并判令当事子女必须每两月回家一次看望老人,同时法官告诫拒不履行将面临拘留。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是一位77岁高龄的老人,被告是其女儿、女婿。今年4月,因女儿不管老人吃住,不来看望慰问,老人便将女儿、女婿告到了法院。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该案一直无法判决。

    7月1日,北塘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老人的诉请,规定其女儿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告诫老人的女儿、女婿,如拒不履行看望义务,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其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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