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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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妻子向丈夫讨要扶养权

 发布时间:2011-03-03 16:09 浏览量:932

     患病妻子向丈夫讨要扶养权

□佳木 碧莲发布日期:2008-1-7  

一对夫妻相濡以沫10多年后,妻子突患重病。然而,丈夫不仅没有给予妻子及时的安慰与必要的扶助,反而提起了离婚诉讼。虽然法院没有支持丈夫的离婚请求,但丈夫的无情却像一记警钟敲醒了妻子,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丈夫承担扶养费。

2007619,该起婚内扶养纠纷案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丈夫李勇强自20076月起,每月给付患病的妻子刘晓虹扶养费400元。

  丈夫对患病妻子不闻不问

  上世纪80年代末,江苏省镇江市的李勇强与刘晓虹由相识到相知,由相知再到相恋。1990年底,俩人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因为结婚当时两个人还不够登记年龄,19948月补办结婚登记。

婚后生活虽然不很富裕,但是两人携手跨过了10多个年头。此后刘晓虹失去了工作,无业在家,丈夫李勇强则从事出租车工作。

2005年,刘晓虹经常感觉身体不舒服,后去医院检查,结果晴天霹雳,她被确诊患上乳腺癌。刘晓虹的重病,似乎成了夫妻关系冰冻的罪魁祸首,李勇强对这一切视而不见,以工作忙为由整天不归家,并且一分钱也不给妻子。没有经济来源的刘晓虹一下子陷入了生活窘迫的境地。

20069月底以后,李勇强就与刘晓虹彻底分居了。当刘晓虹找到李勇强:“医生说我化疗要不少钱,你给我一点吧。”李勇强却拒绝了妻子的要求。刘晓虹难以接受的是,李勇强曾经卖掉了家里的一辆轿车,却没舍得拿出一分钱给她治病。刘晓虹只能靠借债治病。

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20074月,刘晓虹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李勇强于2007417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不睦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和刘晓虹离婚。

刘晓虹拖着患病的身体来到法院,在法庭上哭得撕心裂肺:“不!我不同意离婚,要不是我生病,你会和我分居吗?”刘晓虹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李勇强想要“甩”掉婚姻这个包袱,可最终没能如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自20069月底以来原、被告发生分居,但并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200758,京口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勇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刘晓虹陷入了绝境,通过丈夫起诉自己,她同时也认识到法律已经成为她最后的依靠。

对簿公堂讨要扶养权

没有离成婚的李勇强采取了变本加厉的“冷战”措施:一是不回家,二是坚决不管老婆的死活。为了活命,刘晓虹只好继续东拼西凑医疗费和生活费。忍耐了一段时间后,再也无法维持下去,刘晓虹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律师告诉他,可以起诉李勇强履行扶养义务。

2007524,刘晓虹将李勇强告上了法庭。刘晓虹诉称,她在被确诊患乳腺癌后,李勇强未支付过任何医疗费用,她只得靠借债治病。她身患重病,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丈夫未尽到扶养义务。刘晓虹要求法院判决李勇强给付她扶养费、医疗费15000元。

2007611,京口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晓虹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勇强自2007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500元。

李勇强辩解认为,刘晓虹的诉讼不能成立:一方面,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刘晓虹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刘晓虹患病期间,他曾给过刘晓虹钱治病,尽到了扶养义务。刘晓虹目前和自己的父母居住在一起,生活并未达到十分困难的程度。

2007619,京口区法院判决被告李勇强自2007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晓虹扶养费400元。

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同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需要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扶养主要是指日常物质生活上的关心照料,相互供养、相互扶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感情好坏影响,只要夫妻关系还存续,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有义务扶养。也就是说,这种义务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法官表示,本案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刘晓虹在“婚内”索要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01-07 A14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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