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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遗嘱扰乱身后事 半数“代书”效力遭否定

 发布时间:2011-07-27 15:51 浏览量:1584443934

代书遗嘱存在遗嘱人盖章效力难判定、代书及见证方式难确定、笔迹鉴定样本难采集等难点

2011318  A02: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罗雨菱 实习生 王川 陈烨


 

代书遗嘱要有效,必须严格符合 《继承法》规定。 
法治报记者 罗雨菱 实习生 王川 陈烨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为了避免身后纠纷,许多人选择让别人代书遗嘱,殊不知代书遗嘱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成立要件,也是最容易出问题引发争议的一种遗嘱形式。目前因所立遗嘱不明令家人对簿公堂的案件不少。
 
近日,记者从徐汇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组数据,该院近两年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约占12.5%。该类纠纷中由于遗嘱非被继承人本人所书,其有效性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争议。据统计, 80%以上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否认代书遗嘱效力,经法院审理后,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效力被部分或全部否定。在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存在遗嘱人盖章效力难判定、代书及见证方式难确定、笔迹鉴定样本难采集等难点。
  
怎样订立一份从内容到形式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记者近日从本市法院了解到的几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或许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典型案件   缺乏生效要件 手持代书遗嘱却分不到房子
  
老王是一个退休的老工人,身体一直很好。然而, 2008年的一天,老王突然被诊断出晚期肺癌。病好出院后,老王想,自己一旦发生什么意外,身后事该怎么处理呢?思来想去,老王便提笔立了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老王明确地写到自己百年之后,所留财产赠给自己的儿子。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老王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一些事与儿子发生了些小摩擦,心中十分不痛快。没有多长时间,老王再次病倒,这一病他再也没能站起来。临终前几天,躺在病床上的老王看着围在床头的女儿,有了将财产分开赠给女儿的想法。老王将自己的想法说给了女儿听。两天后,女儿带着自己的好朋友来到老王的病房。老王口述,由女儿代书,女儿的好朋友作证人,老王又签署了一份代书遗嘱。
  
老王过世后,这两份遗嘱在儿女中间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的说自书遗嘱有效,有的说代书遗嘱有效,到后来,谁也没有办法说服谁,便诉讼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第二份代书遗嘱缺乏生效的要件,判决老王的第一份自书遗嘱有效,老王所留财产由他的儿子继承。
  
本报此前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件。朱兆华和宋秀英是南京市玄武区一对耄耋夫妇,两人膝下有四个女儿。大女儿朱明娟是朱兆华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目前在外地生活,其他三女在南京。两位老人跟二女儿朱文娟住在一起,朱文娟身患重病,家境很困难。 2002年,朱兆华因病去世,次年,宋秀英也走了。两位老人留下的房子由朱文娟夫妇居住使用。
  2009
年底,已经病入膏肓的朱文娟忽然委托丈夫刘强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朱文娟夫妇提供了一份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以宋秀英的口吻写着:我与丈夫朱兆华名下的房屋是朱文娟夫妇出钱购置的,朱文娟患有癌症,家境贫困,我们当时就答应日后将房子过户给她。现在朱兆华因患病神志不清,我代表我俩立此遗嘱,等我俩百年之后,该房由朱文娟一人继承。
  
该遗嘱不是宋秀英亲笔写的,而是由人代为书写。据朱文娟的律师说,此人是朱文娟丈夫的外甥女。遗嘱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没有宋秀英的签名,只加盖了私章。
  
南京玄武法院随后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代书人是朱文娟丈夫的外甥女,跟朱文娟有明显的利益关系。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倒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朱文娟的好朋友,两人有利益关系。
  
经多次审理,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争论焦点  超半数代书遗嘱效力被否定
  
在生活中,被法院判决代书遗嘱无效的案例还有很多,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困扰了许多家庭,也往往成为法庭的争论焦点。
  
所谓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代书遗嘱有别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它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公民多种遗嘱中的一种,也是遗嘱人所立遗嘱的表现形式之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记者从徐汇区法院拿到一份有关代书遗嘱的统计数字,该院近两年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遗嘱继承纠纷约占12.5%。该类纠纷中由于遗嘱非被继承人本人所立,其效力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据统计, 80%以上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否认代书遗嘱效力,经法院审理后,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效力被部分或全部否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遗嘱订立过程是否合法、遗嘱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以及遗嘱内容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达等。
  
事实上,立遗嘱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而判断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应严格把握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行动和意志的自由状态:首先,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对自己的期望及设立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认知能力,存在认知障碍的情形下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其次,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行动和意志均是自由、自愿的,受胁迫或欺骗所立遗嘱违背了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无效的。
  
在上述本市这起案件中,老王临终前的代书遗嘱,虽有老人的签名,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见证人等签名。但该遗嘱虽由遗嘱继承人代书,却缺少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老人的第一份遗嘱为自书遗嘱,言明将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其子所有,符合 《继承法》的遗赠规定,合法有效。
    
代书及见证方式难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对于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往往遇到不少难点。徐汇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在许多这方面的案件中,遗嘱人盖章效力难判定。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经遗嘱人本人签名,但不少遗嘱人为老年人,书写能力较弱,有的甚至是文盲,这些老人在立遗嘱时往往以盖章代替签名,此种情形下是否应严格依照法律否认遗嘱效力,还是视实际情况对其效力进行推定,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其次,代书及见证方式难确定。我国法律仅规定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等,但对于具体的代书及见证方式没有详细说明,如应完全按照遗嘱人所述代书还是可依照主要意思整理文字后代书;代书人须了解遗嘱具体内容还是只需对立遗嘱过程旁证等均无具体规定,造成当事人异议。
  
另外,笔迹鉴定样本难采集。当事人对遗嘱效力存有异议时,笔迹鉴定则成为判断遗嘱真伪的关键,但由于此时遗嘱人已去世,笔迹样本的采集往往也存在争议,导致笔迹鉴定难以进行,给遗嘱效力的认定带来困难。
  
记者还了解到,如果是精神病患者委托律师代书遗嘱,其效力也有点悬。
  
在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曾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去世10年后,远在美国年近60岁的姐姐女士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求析产继承属于母亲名下的房产。而弟弟阿伟却出示母亲生前并经有律师代书的遗嘱,表明涉案房屋留给自己单独继承。那么,这份法律代书遗嘱,并有死者单位两名同事作见证,是否有效呢?
  
茅家姐弟的母亲陈老太早年丧偶,共生育子女3人。自19934月,陈老太因患偏执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直至同年1025,院方应老太儿子阿伟要求同意陈老太请假出院,并出具证明确认 “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情绪方面表现已稳定,猜疑消失,无胡言乱语情况……智能尚正常。
  
同年1112,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内容是将老太名下市中心延安中路某号3楼南间、后间、走道间和晒搭房屋产权归阿伟继承。在立遗嘱时,还有陈老太单位两名职工在场作见证。事后,不到半年,陈老太再次因精神病住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在一年后的19953月,陈老太去世。
  2006
7月,远在美国的茅女士向静安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母亲身后遗留下的房产。她认为该房屋未曾作分割析产,而弟弟阿伟提供的遗嘱是母亲在已患精神病时所立,这时母亲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属无效遗嘱。
  
法院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仍系精神病患者,该病患作出的对其重大财产身后处置事宜,法律上对她的民事行为能力判别有严格要求。现仅凭医院出具陈老太当时属阶段性好转的出院小结,内容上仅反映患者的意识、语言表达等情况,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陈老太所立遗嘱应归无效。陈老太遗有的合法财产,则按照继承法作法定继承。考虑到陈老太另外一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遂判决由茅家姐弟各半继承。
  
静安法院的判决能从 《继承法》中找到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判断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的时间标准是设立遗嘱的当时,只要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管之前或之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法人能否做见证人引争议
  代书遗嘱是遗嘱继承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代书遗嘱中, “见证人是遗嘱生效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然而,许多法律专家却对 “法人能否担任见证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老张生前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法律服务所,由律师代书立下遗嘱一份,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并加盖法律服务所公章和律师的私人签章。老张去世后,他的女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质疑代书遗嘱的效力。
  
原告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两个以上见证人要件,因此不能生效;被告认为法律工作者并与法律服务所均可以认定为 “见证人,因此符合 “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要求。
  
而法官也犯了难,因为我国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未明确规定法人是否具有继承法中代书遗嘱见证人的主体资格。
  
对此,本报律师大顾问团成员、上海市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明军认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应该是有感官感受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法律要求见证 ‘ ‘在场 ‘代书签名,很显然这些描述性词语均是动词,无不包含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需要人的肌体运动来完成,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而这一肌体性的运动是法人所无法具备的。因此,法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律师提示  代书遗嘱订立要点
 为了避免身后纠纷,许多人选择让别人代书遗嘱,殊不知代书遗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成立要件,也是最容易出问题引发争议的一种遗嘱形式。那么,在代书遗嘱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贾明军强调代书遗嘱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
  
三、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四、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亲戚、朋友、债权人等。
  
五、代书遗嘱必须由见证人之一代书,而且最好采用亲笔书写的形式,不要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
  
六、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字,最好签字后再摁自己的指印。
  
七、代书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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