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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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姨妈去世后 9万元遗产馈赠 惹出离奇官司

 发布时间:2011-07-25 16:50 浏览量:704

遗产继承有顺序 口头遗嘱须紧急情况才有效 法律专家细说《继承法》规定

           2011214   A03: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 罗雨菱

母亲因病去世,处心积虑的继母夺走了父母财产,素不相识的奶奶却赠予高额遗产,韩剧《灿烂的遗产》让许多人对遗产问题有了直观感受;现实生活中,侯耀文遗产案惹出轩然大波,季羡林生后的藏品和稿费也引发继承纠纷,名人财产继承纠纷更加引发普通人对遗产问题的关注。记者从本市法院了解到,财产继承问题已日益成为法院日常审理中的一大热点。由于中国人还不太习惯订立遗嘱,加上眼下房产价值飙升,继母跟继子女、亲兄弟姐妹甚至祖孙之间置亲情不顾,为争夺房产等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我国相关法律对遗产继承到底有哪些具体规定?哪些财产才属于遗产?遗产究竟该怎么继承,继承的顺序如何?记者日前就读者比较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本市的法官及专家。案例1:老导演遗嘱中留下遗憾

有句话叫做戏里戏外皆人生。曾执导过 《杨乃武与小白菜》《小小得月楼》等影视作品的著名导演徐昌霖在最终告别了他生命的舞台之后,有关他的却并没有因此而落幕。他的家属在他身后开打了一场关于房产继承的官司。

 徐昌霖的第一次婚姻给他留下了两儿一女。前妻去世后他又续弦,对方名叫黄竹琴。两人婚后相濡以沫,晚年生活非常幸福。徐昌霖考虑到黄竹琴退休工资非常低,于是写下4份遗嘱,将自己那套价值80万元的住房全部留给妻子,并叮嘱三个子女在他去世后不要与继母争,待继母百年后再由徐家子女继承遗产。

    黄竹琴去世后,徐昌霖的女儿从香港赶来奔丧,却被几个陌生人拒之门外。后来请人将门锁撬开后才发现,父亲生前留下的40万元存折不见了,房产证和其他贵重物品也都不翼而飞。之后徐昌霖的女儿得知将40多万元存款全部转移的是黄竹琴的外甥。黄竹琴的亲属还拿出黄的信件表示要继承这套住房。

    自此徐家的三个子女明白,他们若想按父亲的遗愿继承黄竹琴名下价值80万元的房产,必须打一场房产官司。今年2月,徐汇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原告是徐昌霖的两个儿子,被告是徐昌霖的女儿。审理期间,黄竹琴的哥哥姐姐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徐昌霖曾经精心安排的遗产分割,最终无奈演变成徐家子女与黄氏亲属公堂上的对峙。

    法庭上,原告与被告都认为父亲生前留有遗嘱,也得到继母的确认,继母百年后由徐家子女继承遗产。第三人黄家却不买账,他们向法庭递交了黄竹琴曾写给自己亲属的信件,信中称:昌霖留给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我死后,我下一辈的亲属中都可以按我遗愿继承。同时他们认为徐昌霖第4份遗嘱的加盖印章时间前后不一,质疑它的真实性。

    由于第三人反应强烈,法庭对第4份遗嘱作了司法鉴定。经鉴定,第4份遗嘱确为徐昌霖书写,但对加盖印章的时间无法确定。据此,合议庭认定徐昌霖的第4份遗嘱合法有效,徐汇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系争房产的一半份额由徐昌霖三个子女平分,另一半由徐已过世的妻子黄竹琴的哥哥姐姐平分。

【法官提醒】自书遗嘱切忌理想化表述

    徐汇区法院法官侯荣康告诉记者,关于遗产继承,我国 《继承法》规定的方式有三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定继承属一般情况,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属特殊情况。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时下以自己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的情况日益普遍,然而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合法与否却常常被人忽视,由此产生诸多纠纷甚至官司。

    本案当中,徐昌霖的真实意思不难理解,然而他在自书遗嘱中,只是作了理想化的表述,他相信妻子在他百年后会妥善处理好这些遗产。但他不知道,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他是无权处分属于妻子的那部分财产的。所以自书遗嘱切忌理想化表述,不但应在内容上合法明白通畅,形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而且还要具备可操作性。

案例2:姨妈的遗产馈赠惹来离奇官司

    林小姐今年30岁,父母在她十余岁时因为一场车祸不幸去世,除了年迈的外婆外公,她和弟弟相依为命,感情很深。一直单身没有子女的姨妈十分可怜这姐弟俩,时不时地过来看望他们。时间如白驹过隙,不久,林小姐的外公外婆也先后离世。去年夏天,林小姐的姨妈因病也突然离世。临终前,姨妈表示将自己9万多元银行存款遗赠给林小姐。

    林小姐含着眼泪给姨妈办完葬礼,姨妈生前单位的领导向她传达了姨妈临终前的口头遗嘱,其包括存款在内的遗产全部由林小姐继承。此后,林小姐从单位领导手里拿到了9万余元存款单。

    料理完姨妈的后事之后,林小姐拿着数张银行存单前往银行,一家一家联系取款,可是却没有一家银行愿意给林小姐办理取款手续。林小姐找到多家银行的经理,他们都表示,我们是按照制度办事,银行怎能随便给你取钱,万一你是拿着别人的存折怎么办?银行方面要求很简单,只要林小姐提供一份唯一合法继承人的公证证明。

    于是,林小姐来到公证处,然而,公证处却对她的要求一口回绝:人都死了,我们找谁公证?怎么公证呢?无奈之下,林小姐又去找了公安等部门,然而,这些部门都表示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不能开这个证明。

    咨询了一大圈下来,林小姐觉得自己没路可走了:姨妈后事的一切开支都是自己掏的,用掉好几万,如今取不到钱,这钱难道要在银行?

    情急之下,林小姐找到律师王斌,王律师这样帮她分析:遗嘱公证是一种关于自主意愿的证明,必须由立遗嘱人直接、当面表达。你姨妈已去世,显然公证已经不可能。起诉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取得遗嘱确认判决书,银行才能付款有据。但问题是该告谁呢?王律师建议林小姐把姨妈的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由于林小姐的姨妈一直单身,死后有继承权的亲属只有林小姐及其弟弟,于是万不得已的林小姐只好选择状告弟弟,拿回这笔遗产。20099月,林小姐再三犹豫后,终于向弟弟提出:你帮姐姐一次,上一次法院可以吗?弟弟很不情愿,但碍于姐弟情深,最终还是答应了。弟弟败诉后,林小姐终于确认了法定唯一继承人资格,顺利拿到了公证书,取得了存款。好在我不是独生子女,不然,没人给我当被告,这钱将一辈子在银行,我拿都拿不到。林小姐觉得自己还算幸运。

【法官提醒】遗产继承有顺序口头遗嘱须紧急

    侯荣康法官告诉记者,我国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的林小姐不属于其姨妈的直系亲属,但是只要她有证据证实她尽了照顾姨妈和为姨妈安葬的义务,她就有权利分到姨妈的遗产。

    口头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侯荣康强调了以下几点。首先,口头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方可订立。这里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突发疾病生命堪忧、因病重生命垂危或者因遇到意外事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

   其次,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要注意其中三类人不能担任见证人:第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遗嘱人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这里的法定继承人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主要有: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亲身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再者,当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等。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延伸阅读

民法专家呼吁 修改《继承法》

    记者了解到,我国著名的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曾呼吁,《继承法》已经颁布、实施了25个年头, 37款条文过于简单,应该修改。” “《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

    梁慧星曾经跟媒体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我国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而抚恤金被认为是国家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性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救济方式,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给予家属一定的金钱补助,应由受慰者本人享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却无明确规定。

    梁慧星说,立法之初,遗产基本上是生活用品的分割,如今遗产范围还包含生产资料 (如公司)、房屋、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如古玩字画)等等。还有互联网时代可能涉及网络虚拟遗产等,应当如何处分,现今的 《继承法》都无法给出明确答案。

    与梁慧星有着相同想法的还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郭明瑞,他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离婚、再婚事件的增多,社会的家庭结构变得较以往复杂,除了血亲关系,还有收养关系和再婚带来的继子女等拟制血亲的抚养关系。当被收养的子女随养父母再婚时,与继父母是否形成继承关系,继承顺序如何认定,现行法律规定得都不甚明了。

    我一直建议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及早对 《继承法》进行修订完善。郭明瑞表示。

    家庭关系复杂的另一面是继承人范围的狭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在继承人范围上是狭窄的。他说,按现行的规定,将会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形增多。郭明瑞建议,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增加一个第三顺序。

案例3:老翁遗产继承引发案中案

    年逾九旬的苏老先生曾与养女打了一场解除收养关系的官司,法院判决也解除了原被告间的收养关系。可判决书尚未生效,苏老先生却意外病故。围绕着谁有资格继承老先生留下的一处房产,养女、外孙、保姆、外甥女对簿公堂。

    苏老先生当年是作为上门女婿入赘黄家的,而被推上法庭的黄女士则是1953年进入黄家并以养女的身份与苏老先生共同生活。 1985年苏老先生和妻子乔迁本市康健路新居,原黄家老宅便由黄女士及其丈夫及子女一同居住。有关登记资料显示,黄女士为苏老先生夫妇的女儿。黄女士对养母一直很关心,逢年过节常去探望。还曾每月补贴养母400元,并承担了养母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养母去世后,黄女士与苏老先生来往渐少。 20087月,苏老先生因病入院需要黄女士的签字,不料遭到黄女士拒绝,直到请来外地亲属签字后方得以进行手术。由此苏老先生与黄女士嫌隙愈深。之后,苏老先生诉至徐汇区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2009312,法院判决准予解除原告被告间的收养关系。就在判决书送达的第13天,苏老先生意外病故,而法律规定的上诉期为15天,也就是说,这份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书尚未生效。

    老人去世后,养女黄女士及其儿子作为原告,将保姆田女士和老人的外甥女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方称,被继承人苏老夫妇曾于19991028在公证处做过遗嘱公证,言明所居住房屋在继承发生后由外孙即黄女士的儿子继承。虽然被继承人后来又向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声明,但只是单方的撤销行为。至于被继承人要求解除养父女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于判决没有生效,故作为养女仍然是法定继承人。

    被告田女士辩称,自己从1998年开始为苏老先生做保姆,直至老先生病故送终。 2009324,苏老先生在家里立下口头遗嘱,言明自己遗留的财产由自己及外甥女继承。当时在场有老先生的同事和邻居。被告老人外甥女朱女士则辩称,舅舅苏老先生在生病住院期间,自己曾长时间陪伴、照料。舅舅在家立口头遗嘱时,自己也在现场。两被告都声称,苏老先生不但撤销了原来的遗嘱公证,而且还解除了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因此继承遗产两原告都没有份。

【法官说法】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侯荣康法官向记者介绍,首先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其次,依据《继承法》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本案被继承人于19991028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又于2000615办理了撤销遗嘱声明书,是遗嘱人对自己所立的遗嘱予以撤销、变更。原告方认为该公证遗嘱系共同民事行为,不得单方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订立共同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变更的理由于法无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开庭过程只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该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继承人的口头遗嘱无效,两被告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亦不予采信。考虑到两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一定的照顾义务,故可适当分得遗产。原告黄女士本系被继承人收养之女,虽曾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但一方当事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前死亡,故该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黄女士仍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据此判决涉案康健路房屋产权归原告黄女士所有;原告黄女士应给付被告田女士遗产补偿款3万元,给付被告朱女士遗产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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