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以案说法】结婚不到一年要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4-12-17 10:12 浏览量:741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IxODYyOA==&mid=202162053&idx=2&sn=cf606f46ab46149cc531187e49fd0d2c&scene=1&key=7c6f9eba607ea3e8f4dde200c49d8668dea1fa0b4f6bd14bf53e4c496f34eff669a36405af60fd747bc61b716aa1d6b5&ascene=1&uin=MjQwMjMxMzYyMg%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DxO9GwsmpRXG%2FoEIdWtGCWbqQhoRc%2FKO%2FXmaSaIrdPVSL89BC356PfVZzKkU0UKt

20141216日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淑萍

  【案情】

  原告汪某与被告候某2013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结婚前原告方通过媒人给付了被告方10万元彩礼,婚后两人均来到福建打工,后被告返回抚州,之后被告认为原告未将其收入交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系闹别扭,双方因此以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1125日两人开始分居,2014225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另原告给付的10万元彩礼中原告认为其中7万元系借款,原告父亲且患有糖尿病,家庭经济困难,现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侯某返还彩礼7万元。

 【分歧】

  对原告要求离婚并返还该7万元彩礼钱能否得到支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人结婚不到9个月就感情不合,目前已经分居,没有夫妻感情,可以支持两人离婚。两人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因感情破裂离婚的,婚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因两人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应返还该10万元彩礼的大部分7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虽因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但两人在婚后无大的家庭矛盾,感情没有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既然没有离婚,双方还是一家人,不存在返还彩礼的情形。故不支持汪某离婚以及返还彩礼的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居2年以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汪某与候某分居时间不满4个月,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且两人并无大的夫妻矛盾,只要两人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坦诚相对,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两人应互谅互让,共同把家庭经营好,故应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解释规定,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条件,故返还该7万元彩礼钱亦得不到支持。

  综上所述,应向汪某释明,根据双方分居时间等情况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汪某离婚和返还7万元彩礼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半年以后如果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可以再次起诉。(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万淑萍)

  来源:抚州法院网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