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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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登记 买房用同居者名字分手了 老汉面临钱房两空

 发布时间:2014-02-10 13:05 浏览量:655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02/09/content_2851664.htm
2014-02-09 来源:半岛晨报
吕大爷退休后起诉与妻子离婚,同时出资以另一名女子的名义买房与对方同居。事后,同居女子以子女不同意为由,未与吕大爷登记。二人分手后,吕大爷诉求同居女子退还房款,却被判败诉,钱房两空。
退休老汉用同居老伴名买房
    吕大爷家住马栏子附近,2007年10月份退休。因与老伴性格不合,吕大爷一气之下,把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虽然起诉离婚,但二人还住在一起。一个偶然机会,吕大爷认识了许阿姨,她离婚多年,也退休了,两人相见恨晚。吕大爷个人有50多万元存款,他在中山公园附近看上一套一室一厅的二手房,价格25万元,想买下来,这样每天都可以便捷地到公园玩。
    许阿姨表示,吕大爷已起诉离婚,如果现在买房,肯定得被老婆分走一半,不如用她的名字买。等吕大爷离婚后,他们就登记结婚,这房子两人就用来养老。吕大爷一想,确实是这么回事,就用许阿姨的名字购买了这套房子。
同居老伴离家出走不还房
    2008年10月份,法院判决吕大爷与老伴离婚,吕大爷便与许阿姨住进了在中山公园附近购买的房子中。考虑到房证是许阿姨的名字,吕大爷多次要求许阿姨与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许阿姨总是称,子女都大了,不同意办证,二人在一起生活就行了。
    2012年春节后,吕大爷与许阿姨因琐事发生口角,许阿姨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吕大爷便把许阿姨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许阿姨返还他购房款25万元。许阿姨认为,吕大爷出资25万元为自己购房的行为,属于赠与关系而不是不当得利。
索要房款被判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吕大爷在其婚姻不稳定期间出资以许阿姨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主要出于希望离婚后能与许阿姨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现吕大爷已经离婚,而许阿姨却因故提出分手,导致双方关系破裂。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阿姨在10日内,返还吕大爷购房款25万元。
    一审判决后,许阿姨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本案中,吕大爷主动出资,属于赠与,并非许阿姨不当得利。遂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吕大爷的诉讼请求。
老人再婚一定要办理登记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子是谁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就归谁。作为老年人,如果再婚,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时,如果购买住房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一定要有相关协议,否则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分割就会遭遇法律难题。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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