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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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情人养出麻烦

 发布时间:2011-07-28 09:41 浏览量:594

 北京晚报 20101215 记者张蕾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刘妍)为了要回丈夫私下给予第三者的财产,37岁的潇潇(化名)将丈夫和第三者晓兰(化名)一并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潇潇对于丈夫赠与第三者20万元中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判决晓兰返还潇潇10万元。同时法官指出,王某作为已婚男性,基于同居关系对其他女性赠与财物,无论在法律或道德上均属不当。

潇潇与丈夫王某已结婚多年。200810月至20093月,潇潇受单位指派出国进修,回国后发现丈夫竟然有了外遇,且多次向小三名下的账户存入巨额现金。

据王某讲,他在夜总会消费时认识了女子晓兰,由于当时妻子潇潇在国外,因此双方发展迅速。但这段感情来得快去得也快,在潇潇回国前,这段婚外情便已结束。但双方之间的感情却纠缠不清。

据悉,2009226,王某和晓兰分手时,还找了律师并签订了一份《分居协议》,决定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及共同财产作出如下处理:1.女方将名下奔驰C200K轿车过户到男方名下;2.过户后七日内,男方将20万元转入女方指定账户;3.男方确认对于共同生活期间转入女方账户的50万元人民币女方已归还。

20093月,晓兰将王某告上法院,称在自己将奔驰车过户后王某却未履行协议,因此要求王某按照协议支付自己20万元及相应利息。

王某提出反诉。王某讲,他与晓兰之间是包养关系,每年60万元,他已陆续给晓兰账户打款55万余元,其中42万元由晓兰购买了奔驰车。2009118,晓兰突然离开并提出分手。王某认为,晓兰是以包养名义侵吞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居协议是他在心理上受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晓兰返还18万余元现金以及白金项链、相机、手机等馈赠品。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称自己与晓兰是包养关系没有实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王某应当支付晓兰2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再审,但均未获得支持。

今年6月,潇潇又将丈夫王某以及女友晓兰一并起诉至法院,再次要求晓兰返款,同时希望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分居合同无效。开庭时,王某没有出现,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晓兰则表示,此事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她与王某间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朝阳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支付晓兰的款项数额,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项,应以判决结果为准。对于王某已经法院确认支付晓兰的20万元,因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王某仅对其中一半份额有处分权,由于潇潇主张,因此法院判决晓兰返还属于潇潇的部分10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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