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假离婚时签协议 真离婚时没有效 法院认为系争条款无约束力未支持诉请

 发布时间:2015-01-12 11:44 浏览量:1584427908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1315.shtml

2015111日  人民法院报  李新卫

  2007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091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2014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法官说法

  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承办法官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阐释。法官认为,20124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