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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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男女平等 ——欧盟法院判决要求保险业取消对妇女的优惠措施引发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10-19 21:29 浏览量:614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10/18/content_71716.htm?div=-1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作翔
  问题的起因

    2011年3月1日,欧盟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在确定保费时区分男女的做法构成了性别歧视,应予取消。此举意在捍卫男女平等,结果却有可能加重投保人负担,剥夺女性原本享受的优待,因此引发一片争议。  

    根据欧洲法院的裁定,从2012年12月21日起,欧盟境内的保险公司将不得在计算保费时考虑性别因素,即不分男女,适用相同的费率。

    此前,欧洲保险公司针对某些险种会区分性别,对男性和女性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费,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车险和寿险。通常,在车险中,男性投保人需缴纳的保费要比女性高,有的甚至高出一倍,因为男性驾车出事故的几率比女性高;而在寿险中,女性因为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因此需缴纳更高的保费。

    尽管欧洲保险公司的做法不乏科学依据,也不无道理,但却有违欧盟法律规定。根据欧盟2004年通过的“平等待遇指令”,禁止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存在性别歧视。指令本应从2007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但对保险业网开一面,允许有五年宽限期,之后需重新审议其合理性。

    2010年,一个比利时消费团体就本国保险业继续享受豁免向比利时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涉及欧盟立法,该案被提交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审理。

    欧洲法院认为,保险业继续享受豁免,在确定保费时采取性别歧视做法,不仅违反了平等待遇指令,而且也与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相违背。《里斯本条约》中包含的基本人权宪章再次确认了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男女平等之不同理解

    对于欧洲法院的判决,负责司法事务的欧盟委员会副主席维维亚娜·雷丁表示欢迎。雷丁说,这份判决是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人权的重要一步,所有投保人,不分男女,都应得到公平对待,这不仅是尊重人权,也是良好的商业操守。

    但这份判决遭到了保险业界的猛烈抨击。英国保险商协会称,如果取消男女保费差异,英国25岁以下女性驾车者的保费平均将上涨25%,这意味着她们需要为男性的鲁莽多付钱,女性因为行为谨慎本该享有的优待没有了。

    而在寿险领域,一个名为Saga的欧洲老年人团体也对欧洲法院的判决感到不满。该团体认为,对男女收取相同保费后,保险公司因为无法控制男女投保的比例,为了尽可能减少承保风险,只会向高收费看齐,从而损害了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即便是女性,其保费也未必会降低多少。

    欧洲议会英国籍议员萨贾德·卡里姆更是批评欧洲法院的判决“极其愚蠢”,完全违背常理。“统计数据表明,年轻男性就是比女性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他们的保费理应高些。”

    在法理和常理之间,欧洲法院自然是依法行事,但如此捍卫男女平等是否恰当恐怕还值得商榷(尚军:《保险费不准分男女,欧盟禁令惹争议》)。 

    欧洲保险业与性别歧视

    《中国妇女报》2011年7月5日发表谢曦的文章,对欧洲保险业禁止将性别作为拟定费率的过程进行了梳理:进入2011年不久,一则消息吸引了不少保险业界内外人士的眼球。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日前警告,英国保险公司将面临在定价过程中,禁止将性别作为拟定费率的因素之一。英国保险商协会日前也提醒其会员公司做好准备,自3月1日起,将禁止施行欧洲法院之前所判定的带有性别歧视的保费定价方式。

    男女平等准则至关重要:关于性别歧视与保险,源于英国的法律,早在“1975年性别歧视法令”(在北爱尔兰为1976年)中,对于保险行业中区别对待男女客户的行为就已经有所禁止。不过有一个例外情形,保险公司必须证明他的行为是参考了可靠的精算数据,而数据的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值得信赖。因此,在人身保险、年金、旅游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个人医疗保险和部分重疾险中,保险公司在保费和保险赔偿金的计量过程中,继续把性别作为一个重要的厘定因素。

    2004年,英国“性别指令”颁布实施,在该指令中,性别作为保险风险评估的一个要素,必须基于相关和精确、可靠以及公布的统计数据,并且必须和财政部发布的数据一致。任何的差别待遇必须是合理计算的结果,而且不能基于怀孕和哺乳期所导致的费用差异。关于这两个期间,在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从2008年12月22日开始,因为一个妇女处在怀孕和哺乳期,而对其提供产品和服务给予较次的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2010年9月30日,一名名为朱利安·考寇特的法律顾问在比利时宪法法庭上向欧洲最高法院提出,保险公司应该停止将性别作为其计量保费的依据。她认为,统计数据显示的两性之间的风险差异,并不能支撑男女应该接受差别待遇的结果,这种行为也不符合欧洲法律的免责情形,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

    考寇特说,男女平等准则至关重要,我们不应过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性别这一因素上,因为影响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水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评估保险风险的过程中,这些因素也可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被保险人的生命预期受到社会各个个体和经济方面的影响。

    考寇特认为,将一个人的保险风险和他的性别联系起来,即便在法律上也是不合理的,人们之间的性别差异,充其量最多只是在统计数据的时候进行区分的一种指标,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时候,并不应该以此为标准进行区分。考寇特还说,一个人并没有办法决定自己的性别,而性别对身体的影响也不像年龄,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基于这些理由,她建议法庭对于保险公司在计量保费的过程中,将性别作为参考因素的该条款宣布无效。虽说考寇特只是对欧洲最高法院提议,不过在后来有80%的案例采用了其建议。

    遭受歧视怎么办?如果遭受了歧视,在索赔时,如何进行举证?英国的法规通过改变举证的一方,而使得申请人更加容易证明遭受了歧视的待遇。申请人首先陈述事实,在没有被告充分辩解的前提下,也可以推导出其遭受了歧视待遇的结论,然后才是被告为自己辩解,没有进行歧视对待。截至目前,关于性别歧视索赔,还没有赔偿上限。

    说到这,不得不提“2010平等法令”,也是考寇特提议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对于有保护特性的人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歧视行为进行了禁止。而关于保护特性,在法令中明确地列示了几点,分别为:年龄、残疾、变性、婚姻与否、民事合伙关系、怀孕、哺乳期、种族、宗教信仰、性别以及性取向。在第29部分,服务提供商,包含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对所有或者部分公众提供服务时,不能对某人不予提供或者在本应提供的期间终止提供服务,也不能在服务提供期间损害客户的权益。

    在新的法令下,第13部分对直接歧视定义为对待某位具有保护属性的个人实行相对较差的待遇。而如果一份保单并没有对具有保护特性的人进行区分,即对所有人都适用时,如果出现了差别待遇,则是间接歧视,不过如果这种行为是因为合法的目的,又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支撑,则不能辨别为歧视。间接的歧视适用于任何的保护属性,不过怀孕和哺乳期例外。

    划分责任的过程中,熟悉免责条款不可或缺。法令的第5部分中,用表格明确列举了免责条款,和过去对比,大同小异,就是关于残疾、性别、变性以及怀孕和哺乳的相关说明,免责条款包含了把性别作为风险评估因素的范畴。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基于性别产生的差别待遇都是违法的,只要能够证明其符合以下情形,则都是合法的,即该行为是基于相关的、准确的精算统计数据基础上,而且该数据是在规定的期间持续更新,并且对公众进行了公布。

    此外,还有一种免责情形,就是在上述法令实施生效前就存在的条款,如果继续运用,也不属于违法。而一旦这些保单经过了更新,或者这些条款在法令公布后被检查了,那么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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