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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弥补亏欠 老父相赠产权 父女决裂 四年三起官司

 发布时间:2013-08-26 08:54 浏览量:674

http://shzfzz.eastday.com/node2/zzb/shzfzz/ajsd/u1ai405965.html
来源:杨浦法院 2013年08月23日
父女失和,老父起诉要求收回自己对女儿的房产份额赠与,女儿以“大产权人”自居,向父亲索要房屋使用费。日前,杨浦区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判决,对父女二人各自诉请均不予支持。

  置换房屋,老父赠产权

  李兰幼年时父母离异,长期以来跟随母亲生活,15岁时转而随父亲李老伯生活。2007年夏天,在李兰提议下,李老伯同意将原先已居住了10年的老房子出售,并重新购买了本市杨浦区某小区的一室户房屋。在产权登记时,考虑到自己就一个独生女儿,小时候对她照顾也不多,总有些亏欠,为避免日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麻烦以及可能产生的遗产税等问题,李老伯将其应得的部分份额主动赠与了女儿,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李兰占95%,李老伯占5%。之后,因房屋面积较小,该房一直由李老伯居住。

  一张大字报,引出父女间三官司

  没想到原本虽不算亲密但也相安无事的父女却因父亲女友的介入而心生嫌隙,甚至发展到恶语相向。2010年末,李老伯突然发现自家楼道门口贴着一张“大字报”,虽然未指名道姓,但一看内容就知道是女儿所写,大字报中将其私生活披露无遗。“这个不孝女,一定要教训教训”,李老伯一气之下找了两个朋友,狠狠地教训了女儿一番,冲突中,李兰报警,民警赶到后见是父女纠纷也未进一步处理。嗣后,李老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兰归还当初置换房屋的差价款,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然而矛盾并未随着时间流逝而平息,父女之间时常爆发口角、争执。李兰心中始终觉得委屈,认为从小父亲对她就不大关心,现在受他人挑拨不念父女之情,还不让她居住,造成自己居无定所。由于父亲只占5%的产权份额,所以对其占用的其余95%的部分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故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老伯按月向她支付房屋使用费1500元。李老伯也向法院另案起诉,认为李兰以张贴大字报形式对他进行侮辱、诽谤,致使他人格和名誉受损,又以自己占有95%产权为由起诉索要房屋使用费,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故要求撤销赠与,由李兰返还房屋95%的产权和置换房屋的差价13万元。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李兰认为,李老伯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且购房差价款已用于房屋相关开销,不能返还。李老伯则认为,女儿李兰在外租房是为了和男友同居,自己是房屋产权人,有权居住,没有理由要支付房屋使用费。

  调判结合 法院公断是非

  审理中,杨浦法院法官多次组织调解,终因李氏父女坚持己见而未果,日前,该院对这两起案件及时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氏父女二人将原先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新购所得,产权登记明确为李老伯占5%,李兰占95%,可视为李老伯将其应得的部分份额赠与李兰,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李老伯以家庭矛盾和冲突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但没有明显证据显示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且系争房屋一直由李老伯居住,故对李老伯要求撤销赠与和要求李兰返还系争房屋95%产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对李老伯要求李兰返还房屋差价款的诉请,法院认为,因该款发生时间较长,且无证据证明李兰处尚有该笔钱款,故不予支持。至于李兰要求李老伯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产权虽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但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居住使用并无约定,而事实上一直由李老伯居住使用。此外双方系父女,李兰对李老伯有赡养义务,故要求李老伯按照市场租金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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