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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视点:单方保全物证公证的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4-12-26 17:02 浏览量: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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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日  公证人

近年来,单方保全物证公证是公证法领域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房地产市场日益成熟的表现。单方保全物证公证就是现在媒体所称的“撬门公证”,指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对财产清点进行的公证。这种公证的出现,曾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领域许多学者的普遍抨击,都认为是个别公证人员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违法违章办证的结果。无可否认,“撬门公证”从表面上来看,的确有其不合理、不合法的一面,但从公证法的实质来挖掘,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单方保全物证公证合法性的依据

我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业务的准则之一就是“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为限。”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但就公证业务而言,民事法律行为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应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商事法律行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证明合同、证明收养、认领亲子、证明继承、证明单方法律行为、证明招标、拍卖等活动。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一方的行为便能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单方保全物证的行为是当事人一方的单方行为。公证则是纯粹对当事人撬门后的清点行为的见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是对当事人的单方保全物证的行为予以公信力的证明。公证人员在单方物证保全的公证过程中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并不介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纠纷。公证人员既不是撬门者,也非财产的清点者,自始至终不行使职权强制行为或者强制执行行为。公证机构的一大职能就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并以各种具体形式固定下来,以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法律证明力。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从概念来看,单方保全物证是因单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对财产清点进行的公证。一方当事人申请单方保全物证的依据是另一方当事人拒不交纳出租金,而且经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多次催缴租金,促其履约而对方仍置之不理,或者是对方下落不明而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入自己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间,对承租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并不构成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相反,这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合法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之所以要申请公证机关对于清点财产的过程公证,正是因为,该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单独对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即使清点的财产没有丝毫损害,同样构成了对承租人权益的侵害。单方保全物证的公证效力在于,公证机关作为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进行国家授权的证明活动,凭籍公证文书由法律赋予的公信力,给当事人难以保全和自证的证据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从而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讼累,同时减轻了审判和仲裁工作。而且,单方保全物证的公证中的“清点”行为仅仅是清点而已,即没有使用、收益、转让或者处分的行为,公证行为只强调清点行为的真实存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单方保全物证公证和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或称公证证据保全是现代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除常见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以及现场情况、行为过程等证据保全公证外,又出现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网络证据保全等新内容的证据保全类公证,并且证据保全公证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诉讼中,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据保全公证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证据”,即“证明事实的依据”;二是“保全”,即“保护使之安全,保护使之完整”;三是“公证”,即公证机构依法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赋予公信证明力的一种证明活动。综合起来,证据保全是“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证据保全公证,就是以公证方式来进行证据保全,即由公证人员对提取、固定、保存证据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具有公信力的证明。从实质上看,单方保全物证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一种。一方当事人撬门的依据建立在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自愿接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单方收回出租房或者物业的基础上,是出租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单方收回房屋或者物业的前提乃是因为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又下落不明时,所采取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承租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如某市一家运输公司将其属下二间铺面出租给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缴租金,又去向不明,为减少损失,该公司决定提前收回出租房,为防止日后因房内物品不明而发生纠纷,特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我处公证员接到申请后,立即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通知》和文件之规定,会同出租方代表及摄影师到现场全程监督对物品的拍照、清点、记录、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要素式证据保全公证书。这样,既帮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铺面,又保全了滞留证据,一旦提起诉讼,证据早已在握。其实,该案例中,公证员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就是我们所说的单方物证保全公证。单方物证保全公证行为实质上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畴,都是公证机关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只不过,单方物证保全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也就是所谓的“撬门”,表面上似乎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很显然,如果将出租方单方收回物业、承租方违约等行为割裂开来,孤立地看待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撬门并清点物品等行为”,是一种行而上学的观点。撬门是一方当事人单方行为,公证则纯粹是当事人撬门后的清点行为的见证,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既非执行行政命令的行为,也非执行生效的司法文书行为。单方保全物证作为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其实质是对申请人清点财产行为的公证。公证人员纯粹是扮演见证人的角色,仅为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准备证据,并不介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而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要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信后方可产生,与公证职权无关。

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公证管理体制的滞后性,单方保全物证公证制度仍有许多的不合理因素存在。但只要公证人员在单方保全物证公证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的公证程序,将公证服务规范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作,就能使单方保全物证公证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资料来源:法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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