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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 能否自愿公证?

 发布时间:2015-01-28 09:14 浏览量:1116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5-01/27/content_537140.htm

2015127  法制晚报  梅双

近日,一篇名为《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帖子在朋友圈里火了。文中列举了独生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过程中,法院、公证处两头受堵的困境。一石激起千层浪,独生子女继承问题引起各界关注。

    在实践中,独生子女继承真的存在障碍吗?将于3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否能解决这个难题?学者、律师、公证员等法律界人士对此话题进行了探讨。

    现实难点   独生子女继承只有两个选项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一文中指出,在我国,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公证,另一种是通过诉讼来继承。然而,这两种方式均存在问题。

    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求继承人出示各种证明文件,有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从而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而走诉讼程序,诉讼必须有明确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独生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无人可告,导致无法办理遗产继承。

    对此,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表示,由于公证机构财产调查权的限制,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财产证明确有难度。而在包括独生子女继承在内的单独继承人诉讼继承时,也确会遭遇法律空白。

    “我们代理过作为唯一继承人的独生子女法定继承案,为了诉讼需要,不得不将与其父亲离异多年的母亲诉至法院,仅是为了满足继承诉讼的需要。”段凤丽说,无论是将来的继承法修改还是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都不应忽视该问题的存在。

    该文原作者、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律师认为,公证处收费贵、办理公证难是独生子女继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部、建设部颁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公证处的尚方宝剑、房管局的推诿依据。”陈凯表示,《联合通知》把公证的高额消费强加在老百姓身上,是公证收费贵的依据。

    如工商等部门介入  审核效率难保证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冯爱芳表示,“有数据显示,90%的继承案件是在公证机构处理的,仅有10%的极端疑难复杂的才会上升到法律诉讼。”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业务五部主任武军介绍说,“办理公证继承的过程,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难。从受理到办理完成大概是15天左右。”

    冯爱芳认为,涉及到财产继承问题,公证具有天然非讼基因。同时,她对未来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能会自行审查的发展趋势表示担忧:如果全部遗产保管机构均需要自行审查,那金融机构、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虚拟财产等新兴财产管理部门,是否可能随时成为被告?如果死者在全国各地遗留多处不动产,那如何保证审查、调查的效率?一旦发现审查错误,又该如何寻找赔偿?

    改革建议   立法规定非讼继承程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认为,立法更应该细致地规定方便继承人的、可操作的非讼继承程序,让遗产不仅顺利地得以继承,实现亡者心愿,同时,维护家庭和睦。“构建行政登记、公证、司法之间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途径,保障民众实现不动产继承权尤为重要。”

    那么,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不应该履行审查职责?赵莉表示,通常,不动产的继承人会持被继承人的房产证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如何办理继承,而迄今为止,不论申请人情况如何,遗产多少,不动产继承的办理都会推给公证和司法。赵莉分析原因:“或许是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专业审查人员,或许是避免风险。”

    不动产继承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即将于3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并明确其立法目的之一是“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履责

    赵莉表示,对于家庭关系很简单、事实也比较清楚、也没有债务、家庭也没有纠纷的案件,在审理之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尽快地履行职责。

    如果比较复杂,甚至是遗产很多,包括不动产和其他类型的财产,可以集中办理继承权公证。

    对于行政也没法实现继承权、公证也没法给予公证的,那么最后司法应该给予救济。赵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要对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作出相应规定,关注这种情况下的继承权实现的困难之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李永一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一个特别条款,就是独生子女继承登记上直接应该由特别条款来约定行政机关自己来办理,自己审查,自己去处理,而不是导向公证这一块。

    公证应由法定改为自愿

    “当事人要自负其责,不要把责任都推给行政部门和公证部门”,陈凯认为,公证是有必要的,但是应该自愿。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陈凯说,《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因此,他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联合通知》,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必提交除此以外的材料,包括继承权公证书,这是依宪治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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