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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资讯:公产房承租人变更下月有新规 增加亲属公证流程

 发布时间:2014-10-30 14:54 浏览量: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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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日  公证人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市近日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管理办法将从下月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据介绍,新管理办法呈现两大变化:增加亲属公证流程,今后公产房交易费用增加了。

这次公产房政策变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产房交易前多了一个亲属公证的流程,公证后再到津房置换办理,公证需要的时间和费用由公证处确定。二是废止现有政策对符合置换条件房屋收取置换代理费的减免优惠,从下月起办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全部缴纳置换代理费。这意味着今后不再判定房主的去向问题,都必须根据房款缴纳一定比例的过户费。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

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

从下月起,修改后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据介绍,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严格核查

7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根据新办法,本市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到现场查勘。办法规定,7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据介绍,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分户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修改后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对承租人并户、分户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办法,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并户时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同户籍的,需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分户。申请分户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资料来源:天津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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