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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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行使权利申请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14-03-07 09:10 浏览量: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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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4  民主与法制时报  谭乃文

李阳前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判决,李阳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为此召开听证会。执行异议程序正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和前妻李金虽已离婚,但夫妻财产至今仍未分清。李金向北京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判决,李阳对此提出异议。213日,法院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当天上午,李金和李阳先后赶到北京朝阳法院,根据李阳申请,此次听证会不公开。

离婚财产分割再起波澜

    李金与李阳历时两年的离婚大战在201323日终于告一段落,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判决3个女儿由李金抚养,李阳分别给付3个女儿抚养费;10套房产、5家公司股权及23个商标均归李阳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李阳偿还,李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李金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李阳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法院确认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两人按不同比例负担。

    一审判决送达后,李阳提起上诉后又撤诉,该判决于2013219日正式生效。当年620日,李金正式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李金表示,判决生效后迄今为止,李阳仅向其支付了20137月至12月的抚养费各5万元和30万元的财产折价款,剩余1170万元的财产折价款、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李阳应负担的3000元诉讼保全费均未给付。对于诉讼费,李金表示不请求李阳支付。故李金要求李阳给付上述三项款项共计1175.3万元。同时,李金表示,因案件审理中已经对李阳名下房产、股票、商标采取了保全措施,这些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李阳履行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同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用。

    法院于2013624日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此间,李阳先后向法院账户汇款260万元。随后,李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强制执行申请金额与事实不符。李阳称其与李金双方于2013225日就民事判决书达成了《财产履行协议》,认为其已经按照上述协议总计向李金支付940万元,加之缴纳至法院账户的260万元,判决书确定的所有财产分割已经履行完毕。

    李金则认为,940万元中的500多万元卖房款超过了判决规定的3个月期限,其余的300多万元由李阳的妹妹支付,并不能代表李阳已经履行完毕。李金表示只认可其中的340万元。

    2014213日,朝阳法院就二人财产纠纷一事召开听证会。因李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提出不公开审查的申请,该听证过程未公开。听证程序结束后,法院未当庭作出裁定,将择期作出裁定。

执行异议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李阳提出执行异议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也就是说,当事人李阳认为执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提出异议。这里异议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表达,口头表达等其他方式无效;二是主体限制,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的,必须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唯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执行异议程序方可被申请启动。

    说到这里,人们可能产生一个疑问,既然要维持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又何必设置执行异议程序呢?西方有句法谚叫“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制度保障救济途径,权利便形同虚设。设置执行异议程序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财产将被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的时候,当事人有一个为自己的权利申辩的机会。

    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完善,改变了我国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做法,赋予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了异议人的救济途径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时间,有利于监督制约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促进合法公正执行。

法院通过执行听证进行审查

    李阳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其与李金于2013225日就民事判决书达成《财产履行协议》,那么这份协议与执行判决是什么关系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事实如李阳所说,其已经根据两人签订的《财产履行协议》履行完毕,那么李阳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将成立。因此,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李阳的执行异议将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处理结果有两种情况。

    法院如果审查认为李阳的理由成立,将裁定将违法执行行为撤销或改正。撤销是指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已经进行的执行程序等。执行行为撤销后,其效力即溯及消灭。改正是指将错误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改为合法的执行行为,或者依法实施应当实施而未实施的执行行为。法院如果审查认为李阳的理由不成立,将裁定驳回异议。

    法院通过“执行听证”程序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定程序之外的非法定执行程序。听证,是指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和有关执行参与人围绕财产权属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等活动。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李阳申请该案执行听证不公开是因为根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因此,李阳以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听证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申请回避、提出主张、举证和质证、申辩等诉讼权利。主持听证的法官应当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各项权利。民事强制执行,从性质上讲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还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根据这一原则,听证审查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有权在听证中变更请求或撤回申请,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作者就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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