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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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失能失智老人“奶酪”

 发布时间:2015-01-08 14:27 浏览量: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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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日 上海法治报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余甬帆

精神病人、失能失智老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达,因此法律为之设定了监护人。由此,监护人便负有了对上述人员在生产、生活中的照管以及代为行使相关权利的职责。但是,在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过程中,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于其经济上的利益,或为弥补长期照顾的拖累而寻求精神平衡,因此侵犯被监护人房产等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本期专家坐堂邀请虹口区法院的资深法官为被监护人支招,希望监护人能够以此为鉴尽心履行职责,其他亲友、居委工作人员等能够对监护人形成有效监督,从而使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本期专家:严萌根,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从事房地产审判工作多年,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权益案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深的理论功底。

【案例一】

监护人滥用权利卖房产

周晓丽患有精神疾病,为此家庭不睦,因此前夫于2003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分割共有财产。当时,周晓丽之兄周晓勇担任其监护人,帮助周晓丽参与诉讼。最终,经法院判决,周晓丽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判归周晓丽所有。

2005年起,周晓丽因精神疾病经常发作,因此进入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4年之后,周晓勇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周晓丽名下的房屋以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

2013年,周晓丽的女儿元元成年。为此,元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为自己,法院支持了元元的诉请。

之后,周晓丽的病情开始稳定,并欲出院回家,可是却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周晓勇以56万元的价格出售,而自己却分文未收。经了解,目前该房的市场价值已达105万元。

为此,元元作为周晓丽的法定代理人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晓勇返还售房款56万元,并赔偿损失49万元。

对此,周晓勇辩称,其出售系争房屋是实际所需,没有损害周晓丽利益。因为2003年周晓丽与前夫离婚后,一直由其来照顾。他为周晓丽的生活和治疗所需,才出售了系争房屋。现周晓勇同意返还房款,但应扣除这些年周晓丽的生活和治疗支出。至于49万元的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此项诉请。

经虹口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周晓勇返还周晓丽系争房屋的售房款56万元,并赔偿周晓丽56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房屋被出售转让之日起计算到周晓勇实际返还房款之日止,驳回周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返还售房款并支付利息

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周晓丽本身已有为数不低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足以支付其医疗、护理、生活等各项费用。而周晓勇又无法证明其出售周晓丽房产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其行为属于滥用对周晓丽财产的处分权,为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就本案而言,周晓丽的损失发生在周晓勇将其房屋出售时,因此周晓丽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主张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考虑到周晓勇长期恶意占用售房款,其行为造成了周晓丽对该款项占有利用权的丧失,即同期利息的损失。因此法院除判令周晓勇返还当时的售房款外,同时判令周晓勇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房屋被出售转让之日起计算到周晓勇实际返还房款之日止。

【案例二】

妻子擅自卖掉共有房产

罗老伯与妻子虞老太育有一子一女,分别名为罗强、罗美。上世纪8090年代,罗家四口一直居住在市区的一处亭子间里。当时,该亭子间的产权人登记为虞老太。后来,随着罗家人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他们搬进了公房,亭子间则出租用来补贴家用。

2004年,罗老伯患上了阿兹海默氏症(俗称老年痴呆症),丧失了行为能力。为此,身体还算硬朗的虞老太,经过法定程序成为了罗老伯的监护人。在担任监护人期间,虞老太考虑,女儿罗美住得离自己很近,方便经常来照顾,因此自己的身后事需要罗美负担更多。而儿子罗强虽算孝顺,但毕竟在外地工作,将来如依靠他存在诸多不便。

为此,虞老太瞒着儿子擅自与女儿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罗美支付虞老太10万元,用于虞老太和罗老伯今后养老之用,而亭子间则转至罗美名下。

合同签订一年后,虞老太突然因病去世。在料理母亲身后事的过程中,罗强、罗美因为意见不合发生争执。由此,双方在涉及罗老汉的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

不过终究念及亲情,退休后的罗强于2010年返回上海,开始照顾父亲的起居饮食,同时,他通过法律程序成为了罗老伯新的监护人。在照料罗老伯的过程中,罗强发现亭子间的产权人早已由母亲虞老太变更为妹妹罗美,而自己对此却一无所知。

眼看父亲由于长期卧床,身体每况愈下,不仅要开喉管注射流质食物解决吃饭问题,而且还要定期请人翻身擦洗以防褥疮,为此开销增加,而妹妹对此却不闻不问。

一怒之下,罗强作为罗老伯的法定代理人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虞老太与罗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罗老伯享有该亭子间一半产权。

对此,罗美辩称,父亲老年痴呆多年,母亲决定转让名下房产时,不可能与父亲协商一致,且父亲当时名下另有房产,母亲对自己名下房产的处理并不影响父亲的生活,故不同意父亲的诉请。

经虹口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虞老太与罗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亭子间50%产权归罗老汉所有,50%产权归罗美所有。

法官点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

本案中,亭子间虽登记在虞老太一人名下,但该亭子间系罗老汉与虞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自2004年起,罗老汉患阿兹海默氏症,虞老太作为其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因此,虞老太擅自转让属于罗老汉部分的财产行为无效。

而罗美明知系争房产是虞老太与罗老汉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罗老汉患阿兹海默氏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仍与虞老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外,罗美无充分证据证明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其受让系争房屋的行为在主观上不符合“善意”取得,应认定为无效。对此,罗美辩称的父、母名下各有房产,母亲系处理个人名下财产; 罗美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房产并不损害父亲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监护人自作主张放弃继承

94岁高龄的孔凤春,由于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因此被送到了本市郊区的一家养老院,并由大女儿王英担任其监护人,负责其日常的生活开销。

2013年年底,孔凤春的儿子王建国突然离世,由于其未留下遗嘱,故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就变成了遗产,等待两位法定继承人母亲孔凤春和女儿王蓓继承。

为了能够多分一点财产,王蓓多番游说大姑姑王英,希望由王英作为孔凤春的法定代理人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由王蓓支付12万元后,将王建国的房屋产权份额变更为王蓓。

王英考虑哥哥王建国高中毕业,就为了家人到东北漠河插队落户,此间在父亲过世后,还远隔千里关心母亲和四个妹妹,并经常寄钱回家补贴家用,着实不易,因此便答应了王蓓的请求。

该案审理中,双方表现出了强烈的调解意愿。但经法院调查,王建国名下的房产份额价值60万元,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孔凤春应分到30万元。而本案当事人双方欲以12万元了结,对孔凤春而言有失公平。另外,目前孔凤春住在养老院,由于长期卧床不起,看护费用相对较高。

法官告诉王英、王蓓,她们目前自行达成的协议损害了孔凤春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王英作为孔凤春法定代理人是不能在本案中部分放弃她的继承权的。双方都表示不解,王蓓甚至还在法官面前嚎啕大哭,认为自己与大姑姑的一致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对此,法官从亲情出发展开释法说理工作,并唤起了王英与王蓓的共鸣,孔凤春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的不幸以及今后在养老院生活需要费用支出,同时百年之后也有许多身后事要处理。当然,法官也不忘提及王蓓的合法权益,以及王建国对大家庭的贡献。

最终,王英和王蓓均理解了法官的用意,并重新达成一致:王蓓支付孔凤春房屋折价款30万元,当天支付15万元,今年年底再支付15万元。王英代孔凤春收到上述钱款后,由其代为协助王蓓办理房屋产权份额变更手续。

法官点评:协议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根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王英作为孔凤春的法定代理人与王蓓之间达成的,以王蓓支付12万元换取王建国房屋产权份额变更的协议,虽系双方自行协商,但其违反了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害了失能失智老人孔凤春的合法利益,故法院不予认可。之后,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再度达成以王蓓支付30万元换取王建国房屋产权份额变更的协议,由于系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调解协议,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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