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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纠纷之中有一“戒”

 发布时间:2011-07-28 09:39 浏览量:691

北京晚报 2010年12月15 通讯员胡宁

本报讯(通讯员胡宁)先生在结婚前给未婚妻小姐1万元购买钻戒。两人婚后却因感情不和闹翻。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对方返还钻戒款。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先生给的钻戒款属于赠与行为。

先生起诉称,200910月,他和李小姐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登记“闪婚”。不过,缺乏了解的婚姻迅速就亮起红灯,还没办婚礼就争吵不断。今年6月,二人如期举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第三天妻子就离家出走。

先生说,他在结婚前一天,给了小姐1万元钱买钻戒,作为定情信物。因此,他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求妻子返还购买结婚钻戒款的钱。

小姐虽然同意与丈夫离婚,但表示1万元钱已用于购买钻戒,不同意退还。

法院查明,小姐买钻戒只花了8000余元。法院认为,先生给的钻戒款是赠与行为,要求全部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只判决小姐将购买钻戒剩余的钱退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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